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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生态处理和鼓励回用” 专家研讨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9-04-22 08:49来源:天津生态环境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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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 1083号)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的《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目前正由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4月1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就标准征求意见稿组织召开了专家研讨会,邀请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南开大学、天津市水务局、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和天津市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等权威专家。

标准编制组详细介绍了该标准制定背景、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及标准主要内容。该标准根据农村区位条件、污水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等,因地制宜、分区分类分级确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控制指标和排放要求,放宽了排入功能未明确的其他水体的要求,减少了控制指标,突出生态处理和鼓励回用的原则。天津市农村沟渠、池塘、湿地密布,处理后的农村生活污水可以就近排入附近的农灌渠、池塘,进一步循环利用或生态处理。标准还规定了出水直接排入有明确功能水体的,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出水水质应达到该功能水体的水质标准。

各位专家对标准内容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功能未明确的其他水体的,该标准按照处理规模进行了分级,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相应等级的指标限值相比,标准中每级规模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均有放宽,尤其是总氮、总磷,体现了因地制宜和鼓励尾水利用的原则和思想,操作性强。同时,因天津市达到或优于地表水五类的水体主要是饮用水源地、城市景观河道,基本无天然来水,根据天津市地表水环境现状的管理需求对于出水直接排入功能水体的,应执行水功能区相应的水质标准。

结合社会各界反馈意见,下一步将对标准文本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原标题:突出“生态处理和鼓励回用” 专家研讨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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