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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杭州湾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9-04-26 09: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陆源污染物排放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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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杭州湾位于浙江省东北部,毗邻长江口,是一个喇叭形海湾。杭州湾沿岸区域城市化程度高,是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区。近年来,浙江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施了一系列强有力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但来自长江径流等陆源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居高不下,以水体严重富营养化为特征的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环杭州湾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瓶颈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为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战略,打好杭州湾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快解决杭州湾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将杭州湾建设成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生活舒适的美丽海湾,支撑浙江省大湾区加快建成绿色智慧和谐美丽的世界级现代化大湾区,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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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湾位于浙江省东北部,毗邻长江口,是一个喇叭形海湾。杭州湾沿岸区域城市化程度高,是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区。近年来,浙江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施了一系列强有力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但来自长江径流等陆源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居高不下,以水体严重富营养化为特征的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环杭州湾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瓶颈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为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战略,打好杭州湾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快解决杭州湾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将杭州湾建设成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生活舒适的美丽海湾,支撑浙江省大湾区加快建成绿色智慧和谐美丽的世界级现代化大湾区,制定本方案。

一、杭州湾环境质量现状

杭州湾海水水质自1992年以来历年监测结果均为劣四类海水,主要超标因子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造成杭州湾常年为劣四类海水的主要原因:一是多个综合性调查结果显示长江输入性污染是杭州湾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杭州湾水环境质量最终取决于长江水质的改善;二是喇叭状地形和半日潮水文,导致海湾内水体扩散条件较差,水体半交换时间约90天,是杭州湾水质超标的自然原因,钱塘江径流与海水间咸淡水相互作用,容易导致污染物质富集;三是面源污染成为近岸海域主要污染源,杭州湾海域的营养盐超标状况将会长期难以实现根本性变化;四是杭州湾湿地围垦和人造刚性堤坝使原有的独特潮间带生态系统遭受破坏,导致海洋生态系统退化,海水自净能力降低。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论述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高质量参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意见》,扎实推进“大湾区”和“美丽浙江”建设,以改善杭州湾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坚持“污染控制、生态保护、风险防范”协同推进,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衔接,科学谋划、多措并举,使环杭州湾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

(一)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提高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思想认识,形成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行动自觉,统筹陆域、海域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实施杭州湾污染综合治理,坚持系统治理思路,“减排、扩容”两手发力。

(二)重点突破、带动全局。抓住重要污染来源开展治理,尤其是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突出总氮、总磷排放的控制。综合考虑陆源污染、海域富营养化、湿地生境损害、海洋垃圾等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海岸带保护修复等为突破口,带动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三)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充分认识杭州湾生态环境治理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注重系统谋划、绿色发展,将控污染与调结构相结合、治病症与全面体检相结合。科学制定可操作、可监测、可考核的目标任务,注重解决突出问题,确保2年见到实效,为实现杭州湾生态环境质量根本改善奠定基础。

(四)陆海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推进工业、生活、农业农村污染综合防治,大力实施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做好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和入海通量控制,让杭州湾“休养生息”。

四、范围与目标

(一)范围:杭州市市区(含萧山、余杭、富阳)、桐庐县,宁波市镇海区、余姚市、慈溪市和杭州湾新区,嘉兴市全市和绍兴市全市。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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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杭州湾区域污染综合整治区范围

(二)主要目标

1.水质目标

到2020年,杭州湾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列入国家“水十条”地表水考核断面Ⅰ-Ⅲ类比例和入海河流断面水质优于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区域内直排海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杭州湾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并有所改善,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浓度有所下降,富营养化状况逐步改善。

2.污染治理目标

到2020年,杭州湾区域内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力争3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标准,实行对杭州湾区域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全面完成保留的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工作,到2019年2月底前,所有保留的入海排污口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在线监控平台联网。沿海港口、码头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完成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企业(养殖场)的整治、清理和关停。

3.保护修复目标

严格围填海管控措施,规范海岸线保护和利用,探索建设生态海堤。到2020年,杭州湾岸线整治修复不少于22公里。

4.风险防控工作目标

摸清环杭州湾区域突发性事故风险源状况,完成沿海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健全完善海上溢油、危化品泄漏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溢油、危化品泄漏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平台,为环境风险管理提供保障。

五、重点任务

(一)陆源污染治理

1.深入实施五水共治“碧水”行动

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水环境质量提升、饮用水水源达标、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提升、防洪排涝、河湖生态修复、河长制标准化、全民节水护水等十大专项行动。以“污水零直排区”和“美丽河湖”建设为载体,坚持“截、清、治、修”并举,巩固提升剿灭劣Ⅴ类水成果,深化工业和农业转型升级,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全方位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省治水办(河长办)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直排海污染源整治行动

全面实施杭州湾重污染行业整治,降低主要工业污染物的入海总量。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和提标改造,建立重金属、有机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管控制度,推动重污染行业工艺废水的分质处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加强现有入海排污口的整合力度,逐步削减排污口数量,引导园外企业向园区内聚集,最大限度消减零星企业向杭州湾海域排放污染物。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规划等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严格落实入海排污口备案制度,深入实施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工作,全面完成“装、树、联”,即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树立公示牌,与环保部门联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总氮排放控制行动

(1)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厂总氮削减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大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的力度。加强进出水监管,严格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制度,有效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率。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建设。到2020年底,杭州湾区域县城和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保持在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省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重点行业治理,减少总氮工业源头排放

分类推进工业源总氮削减,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加快废水处理设施的精细化管理、提高中水回用率,加强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循环供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全面实施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排放浓度控制

入海河流、溪闸是环杭州湾在我省自身最主要的总氮入海污染源,实行对环杭州湾主要入海溪闸的全流域及入海口总氮排放浓度控制,确保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总氮排放浓度控制采用在现有浓度水平上的递进式削减控制,控制断面为各入海河流、溪闸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及入海口。到2020年,杭州湾3条主要入海河流和5个主要入海溪闸入海口总氮排放控制的控制(削减)目标见附表1。推动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杭州湾沿海城市将其他入海河流纳入常规监测计划,并开展水质监测(含总氮指标),继续实施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加强河流水质管理和污染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附表1杭州湾主要入海河流和主要入海溪闸入海口总氮排放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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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行动

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严格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积极发展生态养殖,加大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实施“千万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消纳,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以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对1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对中等规模养殖场进行设施修复以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再提升,确保治理设施配备和运行全到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坚持精准测土、科学配肥、减量施肥相结合,探索建立目标产量氮投入最高限量试点。鼓励施用有机肥、沼液等,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探索末端减排模式,加快推进氮磷生态拦截系统建设。加快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应用,引导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切实降低农药对土壤和水环境的影响。到2020年杭州湾区域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使用量和农药使用量均比2017年下降2%。到2020年,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和处置率分别达80%和90%,废旧农膜回收率达9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海域污染治理

5.水产养殖污染治理行动

各地政府要发布实施杭州湾内县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并加以管控。严格清理禁养区的违法养殖,做好限养区的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可养区内要推广应用清洁高效、生态安全的模式技术,减少尾水排放。杭州湾新区、慈溪市和余姚市等要结合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建立起防止规划外和禁养区内再次出现违规养殖长效管理机制。各地要支持发展池塘循环水、工业化循环水、稻渔综合种养、深水抗风浪风箱等清洁高效生产模式,大力推广配合饲料替代冰冻小杂鱼行动,加强重点养殖水域环境监测,指导做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行动,继续做好水生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与资源养护工作。到2020年构建渔业生产与生态相协调、安全与高效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同步的现代生态渔业。(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船舶污染治理行动

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所有机动船舶要按有关标准配备防污染设备;新投入使用的船舶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相关环保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督促船舶按要求配备和运行处理设备,开展船舶污染物收集、存放和处置。对杭州、嘉兴、绍兴地方海事辖区内登记的100-400总吨运输船舶统一安装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存储装置,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至2020年计划完成3500艘。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行为,规范船舶海上作业。加强船舶防污染应急能力建设,有效运行现有水上应急搜救中心,成立杭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在有条件的区和各县(市)成立水上搜救中心;完善钱塘江、京杭运河2个水上救捞基地,新建杭甬运河(萧山)、新安江(含兰江)(建德)2个水上救捞基地;加强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储备。(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港口污染治理行动

杭州湾区域各市要把港口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纳入城市污染治理体系统一处理,建设专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站,设置船舶生活污水、油污水储存池、收集泵房及相关设备等,设置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装置,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2020年底前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并做好船、港、城设施衔接。港口和码头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按有关规范配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存储设施,做到船舶污染物及时上岸处置,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海洋垃圾污染防治行动

沿岸(含海岛)高潮线向陆一侧一定范围内,禁止生活垃圾堆放、填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装置,禁止新建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做好现有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禁止垃圾入海,严厉打击向海洋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2019年底前,完成环杭州湾沿岸一定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清除,实施垃圾分类制度,具备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海漂垃圾路径预测预报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近岸海域和入海河流垃圾的常态化防治。(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海事局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生态保护修复

9.海洋生态保护行动

全面加强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根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红线管控职责,确保杭州湾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按照红线管理的海岸线保有长度不减少、标准不降低、要求不降低。制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办法或相关管理规定,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海洋生态系统实施强制保护和严格管控,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能力建设,实现对海域生态保护红线的常态化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围填海管控,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围填海项目。严控开发建设活动占用自然岸线,落实自然岸线占补平衡措施,确保自然岸线长度不减少。禁止非法采挖海砂,加强监督执法。加强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与建设,完善海洋生态安全屏障,推进候鸟栖息地保护。在现有的基础上探索新建海洋自然(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公园。力争到2020年,海洋保护区面积占所管辖海域总面积有所提高。(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浙江海事局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海岸带整治修复行动

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充分利用杭州湾悬浮泥沙来源丰富条件,开展生态岸线修复。加强杭州湾沿海滩涂湿地保护和潮间带生物资源养护,治理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物种,改善湿地生物多样性状况,逐步恢复滨海湿地生态功能,提升杭州湾海岸带抵御台风、风暴潮等海洋灾害能力。开展滨海旅游景区的环境整治,维护海岸自然系统平衡。至2020年,整治修复杭州湾区域海岸线整治22.83公里,形成自然岸线、生态岸线、景观岸线、防灾减灾岸线合理分布,红线管控严谨科学的岸线格局。加快森林资源培育,提高杭州湾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至2020年,完成绿化造林3.5万亩。(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环境风险防范

11.海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行动

加强对杭州湾沿海环境风险较大的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高度重视因台风、风暴潮等海洋自然灾害导致的次生环境灾害风险。全面排查杭州湾海洋污染事故潜在风险源,建立重大环境风险名录。加强杭州湾沿海工业开发区和沿海石化、化工、冶炼、石油储运等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消除环境违法行为。杭州湾沿海生产和储运有毒化学品、油类等可能发生涉海重大污染事故的工业企业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和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杭州湾区域高风险、重污染企业退出制度;对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区域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高风险企业依法限期整改或搬迁,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停。加强杭州湾倾倒区使用状况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废弃物向海洋倾倒活动的风险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完善杭州湾海域环境预警应急体系

杭州湾地方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统筹杭州湾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应急资源储备和运行维护制度,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构建杭州湾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健全杭州湾海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加强事故现场应急监测、污染处理和事后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并建立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海上溢油风险防范行动

加强杭州湾海域海上溢油及有毒化学品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完善海上溢油监视体系,提高溢油监视和应急能力。加快杭州湾船舶污染监视、监测体系建设。积极预防溢油污染事故的发生。有计划地完善杭州湾特殊航行区建设,保证海上交通安全。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资源整合、共同应对”原则,有针对性的制定各类环境灾害应急处理预案;整合相关部门应急力量,建立健全溢油应急队伍;在各危险品码头配备港口溢油应急处置设备。(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杭州、宁波、嘉兴、绍兴市是攻坚战的实施主体。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杭州湾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杭州湾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的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作战方案的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相关市县、部门,明确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摸清底数,建立杭州湾长效污染治理机制。编制任务清单、采取“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方式,确保作战方案二年内取得实效,为杭州湾生态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奠定基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监督考核

省治水办(河长办)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根据《方案》,制订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综合治理攻坚战成效考核机制,对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众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切实推动解决杭州湾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和强化薄弱工作环节,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在评优评先、选拔使用等方面予以一票否决。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综合治理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做出深刻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省治水办(河长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三)加大资金投入

依法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加快形成财政资金、金融资金、社会资金多元化投入格局,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大力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强化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大杭州湾生态环保投入力度,围绕解决重点生态环境问题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施一批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重点保障环境污染治理、环境风险管控、生态整治修复、环保基础能力建设和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等工作。(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鼓励和推动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环保技术创新平台,支持相关海洋环境技术研究机构创建省级和国家级技术中心,逐步完善杭州湾水污染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加强杭州湾生态环境与海洋生物资源本底调查、近岸海域生态承载力、海洋生物资源观测与评估等基础性科学问题研究。积极开展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灾害和海洋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警预报等技术攻关、集成和应用示范。研究建立杭州湾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引进集聚高层次行业创新人才。(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五)严格环境准入与退出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区域环境承载力、与产业政策相符、与相关规划协调性等方面,严格项目审批,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或退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按照陆海统筹、统一布局、服务攻坚的原则,突出全覆盖、立体化、网格化、精细化,加快建立与杭州湾综合治理攻坚战相匹配的杭州湾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监测运行经费,在专用监测船舶、海上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建设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对重点入海河流、入海排污口等进行动态监测,对占用海岸线、围填海等近岸海域资源利用情况及环境演变情况进行监测评估。丰富拓展监测领域,实施杭州湾海洋生态风险监测,加强对危化品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确保杭州湾区域环境监测不留盲区。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提高执法效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浙江海事局等部门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创新管理机制

杭州湾区域各级政府要全面实施湾(滩)长制,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推进湾(滩)长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湾(滩)长制组织体系,建立完善“一滩一档”管理体系和统一的湾(滩)长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开展示范湾(滩)创建,实现省、市、县三级湾长和乡(镇)、村两级滩长全覆盖。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政策配套、加强技术指导,协调解决各地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方面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有效落实、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整治目标如期完成。探索建立长江经济带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强化纵向指导和横向联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与污染防治攻坚战其他战役的协调配合,同步推进,协同攻坚,提升杭州湾环境综合治理能力。保持海洋环保执法高压态势,进一步提高执法频次,严肃查处违规、违法园区和企业,对治污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园区,实施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强化规划引领

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把保护和修复杭州湾生态环境摆在首要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强化水质跨界断面考核,推动协同治理,努力建成人与自然相和谐的蓝色海湾。做好《方案》与各专项规划的衔接,并紧密结合各沿海城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实施,将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纳入地方年度计划及专项发展规划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重点工程项目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宣传,建立健全杭州湾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采用多种手段,统筹做好重污染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组织公众、社会组织等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相关地市要按规定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了解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健全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处理公众举报投诉。对取得较好治理效果的区域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附表:1.工业污染控制与治理项目表

2.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提升项目表

3.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整治项目表

4.船舶港口污染控制与治理项目表

5.生态保护及修复项目表

6.环境监管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项目表

7.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项目表



附表1

工业污染控制与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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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提升项目

附表3

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整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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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船舶港口污染控制与治理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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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生态保护及修复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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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环境监管、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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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项目表

抄送: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局、建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委(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浙江海事局所属各分支局、治水办(河长办)。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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