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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试行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2019-04-28 15:16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垃圾分类餐厨垃圾就地处置餐厨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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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日前,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起草了《广州市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试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详情如下:

为促进餐厨垃圾在产生源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起草了《广州市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试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详见附件)。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开启公众意见征求工作,征求意见期限截止至2019年4月30日,相关意见请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到我局,请注明《广州市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试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修改意见,电子邮箱:gzcgflc@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试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4月22日

(联系人:刘光泽,联系电话:83639345)

附件1

广州市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试行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促进餐厨垃圾在产生源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范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活动,根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指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动物下脚料等有机易腐垃圾。本办法不适用于单独分离的废弃油脂。

第四条 (行为规定)

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以下简称餐厨垃圾就地处置),是指以下行为:

(一)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在其责任区范围内单独或联合对餐厨垃圾进行就地脱水减量或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范围内产生的餐厨垃圾就近集中并进行脱水减量或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 (责任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组织、监督管理、统计上报,以及实施奖励。

市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新建、升级改造及已建成的集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超市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等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并做好台账管理、统计上报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超市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等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各自责任组织开展餐厨垃圾分类。

第六条 (责任主体)

分类责任人组织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分类责任人为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的安全生产、运行维护及污染物治理等工作。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设备可由责任主体自行运行,也可委托专业公司运行。

第七条 (集贸市场、超市就地处置)

新建及升级改造的经营肉菜、水果、水产品等农副产品的集贸市场、超市应当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动物下脚料等就地处置设备,采取规划、建设、使用“三同时”,确保餐厨垃圾处置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区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统筹已建成并具备条件的集贸市场、大型超市配置餐厨垃圾就近就地处置设备。

第八条 (工艺技术要求)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工艺技术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餐厨垃圾处理一体机、粉碎脱水机等设备具备出厂验收合格证,有条件的可配备检定合格的称重计量系统。

(二)设备工艺成熟,安全稳定运行。

(三)专人负责管理,且经设备厂家培训。

(四)采用堆肥处理的,产物对环境无害且有出路。

第九条 (环境保护要求)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污染物排放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严禁将餐厨垃圾粉碎后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生产废水、餐厨垃圾三相分离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排入公共污水管网,无公共污水管网的,应将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废气、恶臭气体达标排放。

(三)残渣须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四)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环境卫生要求)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场所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备外观干净整洁,不得有污物。

(二)每日处理完毕后,场地保持整洁,不得留有餐厨垃圾及其他污物。

(三)定期清洗地面、擦洗设备表面,不得有异味。

(四)堆肥处理后产物堆放整齐、安全、卫生;脱水减量后残渣及时交给餐厨垃圾收运单位。

第十一条 (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运行管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备厂房有操作规程上墙,有安全警示。

(二)设备由操作者负责定期保养、基本维修、清扫工作。

(三)当日产生的餐厨垃圾须当日处理完毕。

(四)有预防噪音、臭气扰民措施。

(五)配备消防器材,能够保障消防安全。

(六)编制应急预案,降低事故风险。

第十二条 (统计上报)

实施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并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应向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汇总辖区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设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设备所在地址、服务范围、处理能力、处理对象、工艺、产物去向等。

第十三条 (监管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就地处置开展日常检查监督,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现场检查。

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工作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抽查,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跟踪评价。

第十四条 (台账制度)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责任主体应做好餐厨垃圾每日产生和处置数量、产物数量和去向的登记,并于每月五日前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的台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应做好餐厨垃圾产生和处置数量、产物数量和去向等情况的台账管理,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月台账。

第十五条 (暂停和终止就地处置)

暂停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需联系收运单位上门收集或投放至指定收集点,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餐厨垃圾就地处置暂停运行的,需联系收运单位上门收集或投放至指定收集点,并报告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责任人因故不再就地处置的,须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故不再就地处置的,须向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

分类责任人实施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免于缴纳就地处置部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脱水减量后剩余残渣需进入终端处理设施处理的除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取处理费。

第十七条 (经费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应当将建设、设备采购和运行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鼓励措施)

对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起模范带头作用、处置量较大、减量效果好的,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暂行办法》奖励。

第十九条 (垃圾量统计口径)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数量纳入各区餐厨垃圾产生量和处理量统计,并纳入全市垃圾量统计范畴,但不纳入《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阶梯式分类计费管理办法》垃圾处理量计费范畴。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达不到无害化、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出整改通知书,拒不接受整改的,依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责任人违反有关规定,可向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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