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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济源印发《济源市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济源市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25日
济源市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8〕79号)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市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立足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促进城市工业和城市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绿色发展。坚持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放在首位,通过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促进城市工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依法依规,分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科学确定搬迁改造方式。对可通过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就地改造;对不能通过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退城入园;对不愿意退城入园或无力搬迁的企业,可引导其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原厂房、土地就地转型转产,或依法依规实行关闭退出。
3.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市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依据我市产业发展布局,科学制定企业搬迁改造方案,有序推进。
4.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提供政策支持,有效激发企业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政策环境。
5.统筹兼顾,注重和谐。统筹兼顾职工、企业、政府、投资人等各方利益,科学建立利益分配机制,突出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搬迁改造工作顺利推进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实施范围
城市建成区。
(四)总体目标
2022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工业企业分类完成就地改造、退城入园、转型转产或关闭退出任务,企业绿色发展水平大幅提高,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其中,就地改造企业2019年上半年启动改造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退城入园企业2019年底前启动搬迁工作,中小型企业2022年底前完成,大型和特大型企业2025年底前完成;转型转产企业2019年上半年启动转型转产工作,2021年底前完成;关闭退出企业2020年底前完成关闭退出工作。
二、重点任务
(一)组织摸底调查
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城市建成区内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焦化、铸造、炭素、化工、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开展全面摸底调查,严格依照行业排放标准确认重污染企业,并逐一登记造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各产业集聚(开发)区(以下统称“园区”)开展摸底调查,对各园区现状及发展前景逐一进行评估和论证,明确可以承接迁建企业的园区及承接的产业类别。市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企业搬迁改造方式,分批发布搬迁改造企业名单,未列入搬迁改造名单的企业不享受本实施方案中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编制“一企一策”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强化对搬迁改造企业的指导和监管,各相关企业要按照确定的搬迁改造方式,“一企一策”制定周密细致的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和步骤节点,牵头部门审核盖章后,2019年4月底前集中报送市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集中会审,建立搬迁改造工作推进台账。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指导辖区企业制定好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并抓好推进落实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企业,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全面实施搬迁改造
市发改、环保、规划、国土、安监等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审批搬迁改造项目,依法依规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改造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对退城入园的,要帮助企业对接承接园区,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转型转产的,要抓紧开展项目论证和立项审批等工作;对关闭退出的,要对企业组织开展资产核算,科学制定企业补偿和职工安置方案,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社会稳定问题,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产能过剩行业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强化环保安全管理
市发改、环保、规划、国土、安监、住建等部门要制定落实搬迁改造项目选址、立项、环保、安全、能耗、施工等管理措施,督促企业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安全和能耗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环保、安全、能耗等要求;要依法依规及时向搬迁改造后的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要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环保和安全问题。对就地改造的企业,严禁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项目或增加产能;对异地搬迁或关闭退出企业,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搬迁改造企业拆除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搬迁改造企业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保、安监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企业)
(五)妥善化解各类风险
在组织实施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债务金融风险和职工安置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积极扶持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企业通过内部退养、转岗安置、转型转产、多种经营、辅业改制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人员。要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企业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济源监管办事处、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促进产业升级转型
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支持企业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支持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升级改造,对涉及高耗能、高污染、有毒有害原料的工艺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鼓励支持搬迁改造企业积极推进绿色化、智能化改造,鼓励建设智能车间、绿色工厂、智能工厂,提高企业环保、安全水平。承接园区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满足园区内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物流配送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企业搬迁改造支持力度,对符合《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进一步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济政〔2018〕13号)等相关政策要求的予以优先扶持。根据重污染企业摸底评估情况,对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生产经营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在争取上级政策资金等方面要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
对按期关闭退出的企业,根据企业关闭后的污染物减排量(关闭之日前一个年度期间的污染物排放量),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进一步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济政〔2018〕13号)中关于支持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涉及的优惠政策标准给予补偿;对长期停产、半停产企业按期关闭退出的,根据环保部门批准的污染物排放量(以一年计算),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支持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涉及的优惠政策标准给予补偿。补偿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市财政负担。(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二)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方法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对搬迁损失,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结合“营改增”政策,对搬迁改造企业取得符合现行增值税抵扣政策规定的进项税额,依法予以抵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源市税务局)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利率适度优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市内外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行业整合等方式推进我市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异地迁建的中小企业,可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中小工业企业土地出让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5〕32号),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中小工业企业土地出让周转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土地出让费用的50%,单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时间不超过2个月。(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济源监管办事处)
(四)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搬迁改造企业腾退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依法转让或由市政府收回后出让,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市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后变更用途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由搬迁改造企业自行处理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若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产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搬迁改造企业老厂区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老厂区土地出租方和土地使用权人不得享受以上土地优惠政策。土地管理部门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同时,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可按照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产业集聚(开发)区或新设立工业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企业用地需求,若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产业集聚(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确实难以承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规模,以满足企业搬迁需求。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搬迁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为其重新安排同类用途用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落实职工安置政策
对于职工不愿随企业搬迁到新址工作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须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不愿随企业搬迁到新址工作和就地关闭转型的企业职工,由人社部门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提供新的就业岗位,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破产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济源市人民政府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工业、国土和规划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济源市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秘书长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济源市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5月底前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报市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督促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情况通报,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加快搬迁改造工作进度。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四)严格奖惩措施
对未按时完成本方案目标的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取消对该企业的所有政府性表彰奖励,取消各类政府项目和资金支持,由环保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责令停产整改或依法依规关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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