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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推进江门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 指导和推进中小微型企业走绿色高质量发展道路,引导市区黑臭水体流域范围内零散工业废水合法排污,进一步提升环境污染专业化治理水平,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江门市区零散工业废水第三方治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按照“谁污染、谁破坏、谁付费”原则,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实行“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建设废水收集池—第三方治理企业收集转运、集中处理—生态环境部门全过程监管”的治理模式,可大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效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提高治污效果。
细则明确,零散工业废水是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且排放废水量小于或等于50吨/月,不包括生活污水、餐饮业污水,以及危险废物;第三方治理企业具备相应废水的处理能力,且已办理环评报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工业废水排放量大于50吨/月的工业企业不纳入零散工业废水第三方治理的管理范畴,企业需按项目环评批复要求自行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且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零散工业废水第三方治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环保局:
为配合实施《江门市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规范有序推进市区中小型企业走绿色可持续发展,引导市区黑臭水体流域范围内零散工业废水合法排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45号)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43号)的要求,结合市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区零散工业废水第三方治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门市区零散工业废水第三方治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2日
江门市区零散工业废水第三方治理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配合实施《江门市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规范有序推进市区(包括蓬江、江海、新会三区,下同)中小型企业走绿色可持续发展,引导市区黑臭水体流域范围内零散工业废水合法排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45号)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43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以零散工业废水为主。零散工业废水是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且排放废水量小于或等于50吨/月,不包括生活污水、餐饮业污水,以及危险废物。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企业进行废水收集和处置的管理规定(不含危险废物转移)。工业废水排放量大于50吨/月的工业企业不纳入零散工业废水第三方治理的管理范畴,企业需按环评要求自行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且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
2、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收集处置零散工业废水的第三方治理企业须经环评审批,确认收集的废水种类和数量,配套的废水治理设施具有足够处置能力,合理的处理工艺,外排污染物符合环评审批文件批准的排放标准和地方水环境容量的要求,经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3、市场化运作。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实行“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建设废水收集池—第三方治理企业收集转运、集中处理—生态环境部门全过程监管”的治理模式。零散废水产生单位要按照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承担污染治理的费用。第三方治理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具体污染治理责任。零散废水产生单位与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约定,相互监督、共同负责。坚持市场化运作与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培育可持续的第三方污染治理商业模式。
4、政府引导,部门监督。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鼓励专业化水平高、信誉好、经济实力强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零散工业废水集中治理业务。有关职能部门强化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监管和环境执法,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主要工作流程
一是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零散废水产生单位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委托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放标准、费用明细,明确双方责任,零散废水产生单位于每年年初将当年的转移管理计划和合同报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附件2)。零散废水产生单位需根据日均废水产生量及废水存储周期建设污水收集存储池,收集池应便于观察水位,做好防腐防渗漏防溢出处理,并避免雨水和生活污水进入。发生转移后,次月5日前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将上月的废水转移处理情况表(附件3)报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二是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实行联单跟踪制度。零散废水产生单位需转移废水的,通知第三方治理企业,由第三方治理企业委托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上门收集转移废水。转移过程实行转移联单跟踪制,转移联单(附件4)共分四联,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号和印制,其中第一联由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存档;第二联由第三方治理企业存档;第三联由运输单位存档;第四联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存档。现场收运人员和废水产生企业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核对填写好联单并盖章,联单记录包括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第三方治理企业、运输单位、转移车辆号牌、交接时间、转移废水数量等,交接过程中制作视频、照片等记录,并保存地磅单作为依据(地磅单须加盖地磅经营单位公章)。联单由运输人员带回第三方治理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填写确认接收等信息,盖章后交回零散废水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存档。原则上,第三方治理企业收到零散废水产生单位通知后,3天内安排上门收集废水;发生转移后,次月5日前第三方治理企业将上月的废水收集和处理情况,以及相关的转移联单报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流程详见附件1)。
三是落实各方主体责任。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不得擅自截留、非法转移、随意倾倒或偷排漏排零散工业废水,并积极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确保废水收集临时贮存设施的环境安全,切实负起环境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在转移过程中,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需如实填写转移联单,制作转移记录台帐,并做好台帐档案管理。
第三方治理企业必须配套完善的污染治理场所和设施,由专人负责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建立完善的运行台账,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标准排污口应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废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贮存和转移。第三方治理企业提前做好零散废水类别的研判,避免对自身废水处理系统做成冲击,制订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第三方治理企业于每月5日前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月的废水收集和处理情况(附件5、6),以及相关的转移联单。
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掌握零散工业废水的动向,确保零散工业废水得到有效、妥善、安全的转移治理,定期开展对零散工业废水的转移专项检查,每年对第三方治理企业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告结果。严厉打击无证接收零散废水、废水处理不达标或偷排漏排、非法倾倒零散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明确的事项
(一)零散废水产生单位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的资料应包括的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
2、《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转移计划备案表》;
3、与第三方治理企业签订的委托转移合同;
4、第三方治理企业营业执照;
5、第三方治理企业排污许可证;
(二)零散废水产生单位应做好废水转移管理台帐,以便接受监督检查。台帐包括:台帐记录部(登记转移时间、转移量、种类、收集车辆车牌及双方负责人)、转移联单、转移废水的电子磅单(如收集前车重,收集后车重,加盖地磅经营单位的公章)、收集过程的图像记录等。
(三)零散废水产生单位如遇处理单位无故拒绝进行收运,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拒绝接收无转移联单的零散工业废水。
(四)第三方治理企业因故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五)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如建设固定的废水收集管道抽至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在出厂废水抽水泵后水管上安装经计量认证的计量装置。第三方治理企业在产生单位来水管道进入收集系统前安装经计量认证的计量装置。产生单位和治理单位定期共同抄标核对转移量,并填写转移联单和制作图像记录。
(六)大力推动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及时、如实、主动公开环境管理信息,将第三方治理企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告结果。第三方治理企业要按照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排污单位委托事项要求,对工业废水进行有效治理,如出现不规范运营、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列入江门市环境违法“黑名单”,推送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鹤山、台山、开平、恩平市可参考本实施细则,推进辖区内零散工业废水第三方治理工作。
附件:
1、江门市区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处理流程图
2、江门市区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转移计划备案表(略)
3、江门市区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废水转移处理情况表(略)
4、江门市区零散工业废水转移联单(略)
5、江门市区第三方治理单位零散工业废水接收情况月报表(略)
6、江门市区第三方治理单位零散工业废水处理情况月报表(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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