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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河南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方案

2019-05-09 09:18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超低排放改造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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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全面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格落实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开展汽柴油生产加工企业、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乙醇汽油调配站等生产加工环节油品质量抽查;深入开展“河南省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坚持挖幕后、断链条、打黑油、端窝点,持续开展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油品质量抽查,依职能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发现两次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商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责任处室(局):油气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落实《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目标任务,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省范围内所有露天矿山开展综合整治。在重点露天矿山企业采矿区、破碎站、废石场等重点扬尘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接入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测系统,视频数据与自然资源部门联网共享。对证照齐全,但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制定“一矿一策”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对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由所在地政府于2019年12月底前取缔完毕,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快生态修复,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山矿业权审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区域,新建露天矿山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设露天矿山全面退出。(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省政府国资委参与)

责任处室(局):环资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开展非电行业提标治理

1.钢铁行业。2019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完成提标治理,其中,钢铁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9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通用水泥熟料企业完成提标治理,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逃逸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8毫克/立方米。生产能力2000吨/日及以下、列入淘汰范围的生产线,可不再实施提标改造。

3.焦化行业。2019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焦化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焦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其他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已列入“以钢定焦”淘汰范围的焦化企业,可不再实施提标改造。

4.电解铝行业。2019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电解铝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电解槽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

5.碳素行业(含石墨)。2019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碳素(含石墨)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煅烧、焙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生产能力10万吨/年以下、列入淘汰范围的独立铝用碳素生产线,可不再实施提标改造。

6.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9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玻璃熔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对已有明确转型转产、退城入园、关闭退出规划的企业,可不再实施深度提标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深度治理的钢铁、水泥、碳素、焦化、电解铝、玻璃、耐材企业,研究纳入惩罚性电价政策范围。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责任处室(局):工业处、价管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

1.全面摸底排查。2019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全省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依据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工业炉窑详细管理清单,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实施提升整治。对未列入排查清单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秋冬季错峰停产清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责任处室(局):工业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淘汰落后炉窑。京津冀传输通道城市基本淘汰有色行业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配合)

责任处室(局):工业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实施达标治理。严格执行国家工业炉窑行业排放标准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工业炉窑达标整治;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责任处室(局):工业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加快推进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9年6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省辖市建成区内所有燃煤热风炉、燃煤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10月底前,淘汰全省范围内所有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责任处室(局):工业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实施绿色环保调度。深入实施工业企业绿色调度,我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有关要求,对照污染物排放水平、物料产品运输结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厂容厂貌、信用情况5大类11项指标,遴选出示范作用的绿色环保引领企业,落实错峰生产和污染天气管控豁免、绿色信贷、审批支持、资金支持、优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五方面政策激励,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金融办配合)

责任处室(局):环资处、工业处、财金处、电力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一)大力推进城区集中供暖。充分利用好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大型热源和集中供暖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2019年10月底前,郑州、安阳、焦作、濮阳市建成区集中供暖普及率达到90%以上,新乡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洛阳、许昌、济源3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三门峡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开封、平顶山、鹤壁、驻马店4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漯河、商丘、南阳3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责任处室(局):城市处、电力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二)逐步推进热源半径内燃煤设施关停。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落后小煤电、燃煤锅炉和未完成低氮改造的各类锅炉,推动关停整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责任处室(局):电力处、环资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三)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设计标准,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到2019年年底,全省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5%。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试点开展农房节能改造,支持农户在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围护结构中采用节能措施,降低农村房屋采暖能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责任处室(局):环资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指挥部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环资处)要做好衔接沟通,定期开展调度,压实目标责任。各责任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作为专项指挥部成员,要高度重视,梳理工作任务,建立台账,定目标、定责任、定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有关处室应结合工作实际,细化目标任务,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完善信息报送制度。继续实行重点工作周协调制度,各有关处室(局)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定期反馈工作进展情况。联络员名单请于4月20日前反馈至环资处。每月3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反馈至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环资处)(邮箱:sfgwh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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