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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方式
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为地方事权。手工采样、测试、数据汇总与报告编写、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数据审核、数据上报等均由成都市站负责。
5.数据报送
手工监测:成都市站于当月10日前通过国家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上月的监测数据报表及分析报告给省总站、国家总站,省总站于15日前将监测数据报表和分析报告(含电子版)报省厅。手工VOCs监测结果报送同时,也应报送采样点(邻近)自动监测点位NO、NO2、CO、O3和气象参数等自动监测数据。邻近点位开展气态亚硝酸(HONO)、过氧乙酰硝酸酯(PANs)、紫外辐射强度、光解速率等监测的,也应报送相关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自动监测系统与国家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联网并实时上传数据,成都市站负责行政区域内自动站点数据的审核,在每日自动监测结束后48小时内,完成所属自动监测站点的数据有效性审核,于当月10日前向国家总站、省总站上传行政区域内所有点位上月的审核后的VOCs、NO、NO2、CO、O3和气象参数等自动监测数据结果及分析报告,省总站于15日前将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含电子版)报省厅。自动监测点位开展HONO、PANs、紫外辐射强度、光解速率等监测的,也应报送相关监测数据。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开展质控工作。
(八)地方建设的空气自动监测站与超级站数据联网
1.地方建设的空气自动站联网
按照《关于开展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大气超级监测站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198号)、《关于印发<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大气超级监测站数据联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总站综字〔2018〕486号)和新的数据联网工作要求(另行通知),继续开展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成都市大气超级监测站数据联网工作,2019年10月底前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直传国家总站。
2.数据联网工作考核
生态环境部定期对各省级、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站)监测数据联网及报送情况组织考核,考核情况由生态环境部不定期通报。
(九)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1.预报范围:西南区域预报中心开展西南区域空气质量形势预报,省总站开展省域空气质量形势预报,21城市开展城市空气质量预报。
2.预报内容:
(1)西南区域
每半月开展未来15天区域内分区空气质量形势预报。
(2)省级
未来7天城市空气质量级别范围、AQI范围和首要污染物。
(3)城市
未来7天城市空气质量级别范围、AQI范围和首要污染物。
(4)重点区域
成都平原、川南片区、川东北片区未来7天城市空气质量级别范围、AQI范围和首要污染物。
3.预报发布:西南区域中心、省总站和21城市预报部门于每日下午15:00前,在国家总站数据平台-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系统上填报发布信息。
4.预报会商:西南区域中心、省总站和21城市适时开展重污染过程、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等预报联合会商,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供预报技术支持。
5.预报评估:每月开展全省24小时、48小时和72小时预报成效评估,并于次月15日前将预报评估结果形成报告,并报送省厅。每月开展西南区域24、48、72小时区域预报成效评估,并于次月2日前将预报评估结果发送至国家总站预报中心邮箱fore@cnemc.cn。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1.国控断面
(1)监测范围:国控断面以《“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为准,监测范围为96个断面,包括79个考核断面和17个趋势断面。
(2)监测项目:
(1)现场监测项目
河流断面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和电导率。
湖库点位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透明度。
(2)实验室分析项目
河流断面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
湖库点位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和叶绿素a。
(3)趋势科研断面除根据断面类型监测相应的现场和实验室项目外,加测粪大肠菌群项目。
(3)监测频次:每月10日前完成所有断面的采样、送样工作;每月18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工作(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4)工作方式:国控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由国家总站统一运行管理。其他类型断面由市(州)生态环境局辖区内市(州)监测站(中心站)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并按原有模式报送相关监测结果。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开展质控工作。
(6)数据报送:
①采测分离断面
承担实验室分析任务的市(州)监测站(中心站)于每月18日前,通过该系统上报监测分析结果,实行数据直报(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②非采测分离断面
市(州)监测站(中心站)每月15日前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省总站报送所有非采测分离的国控(点位)监测的水质监测数据,由省总站审核后,于当月20日前通过国家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
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
采用采测分离模式监测的断面出现水质异常,处置程序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其他类型断面参照执行。
2.省控断面
(1)监测范围:省控水质监测断面以及湖库点位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四川省省控地表水和重点湖库水质监测点位的通知》(川环函〔2016〕830号)和《关于新增省控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的通知》(川环函〔2017〕1584号)为准,监测断面共计109个,包括76个河流监测断面和33个重点湖库点位。
(2)监测项目: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以及流量、电导率。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3)监测频次: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工作方式:省控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为省级和地方共同事权,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市(州)监测站(中心站)开展监测工作。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开展质控工作。
(6)数据报送:
市(州)监测站(中心站)每月15日前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省总站报送所有省控断面(点位)监测的水质监测数据及报告。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
若断面水质异常,市(州)监测站(中心站)及时进行复核,并及时报告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总站,由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结果报省总站。
(7)报告报送:省总站在接收国家总站公布的采测分离数据后及时对各市(州)公布,各市(州)监测站(中心站)在省总站每月公布采测分离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地表水(包含国控和省控断面)月报,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至省总站。
省总站在国家总站每月公布采测分离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地表水(包含国控和省控断面)月报(含电子版)报送省厅、国家总站。
3.岷、沱江流域及重点区域地表水加密监测
(1)监测范围:监测断面以《关于调整开展岷沱江流域及重点区域河流地表水断面加密监测的通知》为准,共计72个河流断面。
(2)监测项目:水温、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3)监测频次:
沱江流域河流地表水断面:每月监测3次,1-10日监测一次;11-15日监测一次;21-25日监测一次。
其他河流地表水断面:每月监测2次,1-10日监测一次;21-25日监测一次。
(4)工作方式: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市(州)监测站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与国家同步监测的方式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开展质控工作。
(6)数据报送:
市(州)监测站(中心站)每月12日、17日(沱江流域)、27日前将监测数据电子版、纸质扫描版按照固定格式报送至scemc_zhs@schj.gov.cn邮箱。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
若断面水质异常,各市(州)监测站及时进行复核,并及时报告市(州)生态环境局和省总站,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核查,结果报省总站。
(7)报告报送:省总站在接收各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报送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编制四川省岷、沱江流域及重点区域地表水监测专报(含电子版)报省厅。
(二)重点流域水质自动监测
1.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
(1)监测范围:2018年纳入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网的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共计84个)。
(2)监测项目:为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配备的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叶绿素a、藻密度、VOCs、生物毒性、粪大肠菌群和重金属等。
(3)监测频次: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调整至1小时监测一次。
(4)工作方式: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为国家事权,由国家总站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负责运行。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采水系统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基础保障等费用支出的,由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或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5)数据报送: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国家总站数据平台-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综合监管平台。省总站组织各市(州)每日按要求完成数据二级审核工作。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2.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
(1)监测范围:寿溪河水磨、邓关、爱民桥、黎明村、紫坪铺水库、淮口、清江大桥、井岗桥、龙溪河河口、茫溪大桥、开建桥、金牛河口、眉山白糖厂、桥江桥、思蒙河口、董坝子、松江、青龙、老南桥、天仙镇大佛寺渡口、华严寺、九曲河大桥、临江寺、巷子口、化工园区、双龙桥、黎家乡、赛龙、方洞、沙溪口、彩虹桥、发轮河口、顺河场、银山镇、高寺渡口、平坦镇晒鱼村、郪江口、老池、琼江大安、南广镇、越溪河口、釜沱口前、怀德渡口、双河口,共44个。
(2)监测项目:视各站配备仪器监测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叶绿素a和流量,还包括安装于八庙沟和昔街大桥两个国考水站的在线ICP-MS和重金属。
(3)监测频次:至少每4小时进行1次采样分析,根据需要增加频次。
(4)工作方式:省控水质自动监测为省级事权,由省总站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运行保障和运行监管,市(州)监测站可从水站监管资金中开支运行保障费用。
(5)数据报送:通过省网平台报送实时数据。每日数据由市(州)监测站(中心站)于第二日上午12时前在省网平台上完成审核。
通过省网平台实时发布监测数据,省总站每周二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在省总站网站发布,并上报省厅(含电子版)。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2019年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实施方案》、《四川省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细则(试行)》(川环监站〔2017〕33号文)、《四川省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作业手册(试行)》。
(三)长江及重要支流水生态环境质量专项监测
监测方案另行印发。
(四)水环境质量预报预警
由省总站开展未来两天全省28个断面的水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工作。2019年底前形成未来七天全省87个国考断面的水环境质量预报预警能力。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手工监测
1.市(州)、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市(州)、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名单见附1、附2)。
(2)监测项目:
①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水质全分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109项分析。
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9项指标,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水质全分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93项分析。
(3)监测频次
①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②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4)工作方式: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开展监测工作。
建立地表水饮用水源109项指标和地下水饮用水源93项指标全分析区域协作机制。全省具有上述指标全分析能力的市(州)监测站按照就近和工作量大小的原则,帮助不具备全分析能力的地方环境监测站完成全分析(没有分析能力的项目)任务。
具体安排如下:省总站帮助阿坝州和甘孜州站,成都站帮助雅安站,自贡站帮助眉山站,攀枝花站帮助凉山州站,泸州站帮助遂宁站,绵阳站帮助德阳站,广元站帮助巴中站,内江站帮助资阳站,南充站帮助达州和广安站,宜宾站帮助乐山站。
测试经费已在省级运行费中给具备全分析能力的监测站安排预算,不再收取测试费用。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6)数据报送:
①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
常规监测数据及评价报告: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于每月15日前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省总站报送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及报告。省总站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5日前通过国家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
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在8月15日前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省总站报送全分析监测数据;省总站汇总审核后于10月15日前通过国家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
②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
常规监测数据及评价报告: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县(市、区)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并编写季报,并于3、6、9月及12月25日前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省总站报送本季度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及报告;在7月15日及2020年1月15日前向省总站报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半年数据及报告。
经省总站审核后,于10个自然日内以Excel格式报送至water@cnemc.cn。
省总站按时编制全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年报(含电子版)上报省厅。
③数据填报格式及要求:
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参照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及时报告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总站,由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并向省厅和国家总站、省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政府划定的所有在用乡镇饮用水源地(含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
(2)监测项目:
①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22项,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4)工作方式: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质控工作。
(6)数据报送:各市(州)监测站(中心站)负责汇总辖区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数据机报告,审核后于3月、6月、9月及11月10日前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省总站报送本辖区监测数据,7月25日前、11月30日前报向省站报送半年和年度报告(电子件和纸质件)。省总站于3月、6月、9月及11月底前通过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相关监测数据,在8月25日前、12月15日前,将监测半年度(只报省厅)和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厅和国家总站。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资阳老鹰水库、内江苏家湾、自贡双溪水库、雅安三水厂、遂宁桂花、眉山黑龙滩、广安西来寺、南充清泉寺、巴中大佛寺、资中重龙镇、广元西湾水厂、郫县三道堰、达州罗江、泸州五渡溪、攀枝花文体楼、西昌关坝堰和德阳人民渠,共17个。
2.监测项目:视仪器配置情况监测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高氯酸盐和生物毒性等。
3.监测频次:至少每4小时进行1次采样分析,根据需要增加频次。
4.工作方式:省控饮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为省级事权,省总站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行,省总站委托市(州)监测站(中心站)负责运行保障和运行监管,市(州)监测站可从水站监管资金中开支其运行保障费用。
5.数据报送:通过省网平台报送实时数据。每日数据由地方环境监测站于第二日上午12时前在省网平台上完成审核。
6.信息发布:通过省网平台实时发布监测数据。省总站于每周星期二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在省总站网站发布,同步推送给省环境信息中心,并上报省厅(含电子版)。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2019年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实施方案》、《四川省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细则(试行)》(川环监站〔2017〕33号文)、《四川省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作业手册(试行)》。
四、声环境质量监测
(一)监测范围
21个市(州)及183个县(市、区)级城市。
183个县(市、区)级监测点位信息经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核后于3月25日前上报省厅,并按方案要求开展工作。
(二)监测项目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三)监测频次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开展1次昼间监测、1次夜间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开展1次昼间监测、1次夜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四)工作方式
声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五)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工作质量保证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总站组织开展全国声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工作,省总站组织开展本辖区声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工作。
监测点位如有变动,必须说清变动原因,经本级生态环境局审批后由省级生态环境厅(局)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国家总站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要求更新声环境监测数据库中点位信息。为了保证全年点位数据连贯性,一年只能调整一次点位。
备案时间:功能区点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上报数据之前,区域和道路点位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
(六)数据报送
1.市(州)监测站(中心站)分别于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11月20日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省总站报送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及报告,省总站审核21个市(州)政府所在地数据后,分别于3月5日、6月5日、9月5日、12月5日前通过国家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向国家总站报送每季度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同时编制《四川省主要城市各类功能区噪声季报》)(含电子版)报送省厅、国家总站。
2.市(州)监测站(中心站)在11月20日前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省总站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及报告,省总站审核21个市(州)政府所在地数据后,于12月5日前通过国家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向国家总站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同时编制《四川省主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道路交通噪声年报》(含电子版)报送省厅、国家总站。
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一)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土壤环境例行监测
1.监测范围: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基础点(四川省点位共计769个)。
2.监测项目:0~20cm表层土壤样品,监测指标如下:
(1)土壤理化指标
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含量。
(2)无机污染物
砷、镉、铬、铜、汞、镍、铅、锌等8种元素的全量。
(3)有机污染物
有机氯农药(六六六和滴滴涕);
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苯(1,2,3-c,d)芘、二苯并(a, h)蒽和苯并(g,h,i)苝】。
3.监测频次:2019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监测工作。
4.工作方式: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由中央财政保障经费。全部点位由国家总站统一组织开展监测,委托省总站开展土壤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和分析测试等工作,六个国家土壤样品制备与流转中心协助完成部分任务。省总站可委托省内有土壤监测能力的市(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土壤监测相关工作。
5.数据报送:2019年10月底前,省总站将监测数据上传至总站“业务系统”,11月30日前向省厅和国家总站提交我省监测报告。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承担监测任务的各有关监测机构要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内部质量控制执行国家总站《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和《2019年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等的要求,国家总站组织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分别根据工作任务编写质量管理报告,11月30日前由省总站统一报送国家总站。
(二)四川省土壤环境监测网土壤环境试点监测
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发文通知。
(三)污染企业(区域)和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的地下水水质试点监测
1.监测范围:德阳市
核实德阳市污染源企业监测清单、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清单。
试点监测时,充分利用污染企业已有测井,不新建测井;本着可操作性原则,选择可以采样的监测点位进行试点监测;原则上,已经开展地下水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企业全部纳入试点监测;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选择市、县两级在用水源地进行试点监测。
污染企业地下水监测(污染企业自行开展):对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企业(区域)及其周边已建成的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开展监测。
污染企业地下水监督性监测:根据德阳市内有地下水监测井污染企业的数量,至少选择5%测井,开展监督性监测。
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在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保护内已建成的地下水开采井(非取水口)、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2.监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22项指标。根据污染源特征,污染企业地下水可增加监测与污染源生产和排放有关的特征污染物。
3.监测频次:
污染企业自行开展地下水监测,常规指标每年监测1次,特征污染指标每个季度监测1次。
污染企业地下水监督性监测,每年监测1次。
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每半年开展1次。
4.工作方式:地下水水质试点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德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监测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监测,可自行或委托不超过两家环境监测机构完成全部监测任务,且本年度内不得随意更换,污染企业对监测结果和数据质量负责,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德阳市站负责本区域内污染源周边地下水水质监督性监测工作和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地下水水质监测;地下水监测应充分利用现有已建成的取水井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
3月25日前,德阳市完成各项调查核实,建立试点监测对象信息清单,完成试点监测方案,并报备省厅及省总站。3月30日前省总站报备国家总站。
10月31日前,德阳市站向省总站报送企业监督性监测和保护区水质监测数据及报告。2019年11月底前,省总站将企业监督性监测和保护区水质监测数据和报告(含电子版)报送省厅、国家总站,邮箱:turangshi@cnemc.cn。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开展。
六、生态监测
(一)生态状况监测
1.监测范围:全省21个市(州)、183个县(市、区)。
2.监测项目:遥感监测项目为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大类,26小项)、植被覆盖指数、城市热岛比例指数,其他项目为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情况等。
3.工作方式: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由国家总站委托省总站和相关技术单位开展。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内部质量控制执行《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案》和《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总站生字〔2015〕163号)和《2017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补充方案》(总站生字〔2017〕350号),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
5.数据报送:10月份报送地面核查相关数据和报告,2020年3月份报送解译及其他相关数据(由相关技术单位提交)和报告,同时报送省厅(含电子版)。
(1)省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数据
以省和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质控检查结果,包括2019年现状解译数据质控,2018~2019年动态解译数据质控。数据格式:coverage。
以景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和以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质控检查结果。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照片、核查点统计表和核查报告。
其他数据包括降水量、水资源量、土壤侵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监测和评价数据
根据本省的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选择生态功能区评价相关指标、城市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指标、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相关指标、其他专题遥感解译数据、地面监测或调查数据以及报告等。
(3)省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
(二)生态地面监测
1.监测范围:龙门山区亚热带高山针叶林生态系统,具体监测地点为四川省唐家河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系统。
2.监测项目:森林典型生态系统的生物要素、环境要素以及景观格局等内容。
3.监测频次:
(1)陆地植物群落监测:每年1次,5月至10月采样;乔木层每3至5年1次。
(2)环境要素监测:原则上水、空气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国家或省级例行监测同步;气象要素观测与监测区域或周边自动气象站同步。
(3)景观格局监测:全年1次,与陆地生物要素监测同步。
4.工作方式:生态环境地面监测为国家事权。由国家总站委托省总站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内部质量控制执行《2019年生态地面监测补充方案》(另行通知),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
6.数据报送:11月底前,省总站将监测报告(*.doc)和监测数据(*.xls)统一命名为“2019年四川省生态地面监测报告或数据”(含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厅与国家总站。
7.任务分工:环境要素监测委托广元市站完成;省总站牵头委托有资质单位完成森林生态系统的生物要素、景观格局等监测内容,负责各要素监测的质量控制、数据审核及报告编制。
第二部分污染源监测
七、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一)建立“测管协同”联动机制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应进一步完善监测、监察机构共同开展监测和执法检查的工作机制及快速响应机制,实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与监察执法协同联动。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统筹,市(州)监测站会同同级环境监察机构制定年度监督性监测工作计划,对重点监控企业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需要环境监察支队配合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监督性监测方案送同级环境监察机构;每季度至少应开展一次“测管协同”性的执法监测,查处和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
省总站与省环境监察执法局应进一步完善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和测管协同工作制度,实现同步监测与执法。对重点监控企业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时,需要省环境监察执法局配合时,省总站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监督性监测方案送省环境监察执法局。
(二)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2019年四川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所有排污单位。
2.监测项目
监督性监测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
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专项检查监测,参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确定。
3.监测频次
全年对《2019年四川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所有企业至少完成一次监测。根据环境管理需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必测,对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抽测工作(抽测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0%,按比例计算达不到1家的,至少抽测1家)。监测频次必须满足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需求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监测活动可采取监测监察联动或双随机等方式进行。
4.工作方式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统筹辖区所属监测站完成。
省总站组织实施对全省重点排污单位抽测抽查监测。要求抽测排污单位具有代表性,行业覆盖全面,抽测家数不低于50家。
7.数据报送
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完成监督性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总站数据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四川版,以下简称“污染源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并及时将超标监测结果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通报。
省总站于每年6月底及12月底之前登录污染源管理系统,分别完成上、下半年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在线审核。
市(州)监测站(中心站)于7月20日前及2020年1月20日前,编制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半年报和年度报告,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至省总站。
8.信息发布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
省总站于7月底前编制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半年报、2020年1月底前编制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12月底编制四川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抽测抽查报告,并于每年12月底上报国家总站,电子件发送到wry@cnemc.cn,同时报送省厅。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
1.检查范围
监测范围为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企业。
2.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包括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的完整性;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情况;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监测结果在污染源管理系统上的报送情况、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3.检查要求
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抽查不少于10%的发证企业。
4.任务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谁发证、谁检查”的原则开展检查工作。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辖区企业自行监测的检查工作。
5.数据报送
市(州)生态环境局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本季度检查结果上报省厅,同时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抄送至省总站,由省总站汇总后电子件发送到wry@cnemc.cn。
(四)生活垃圾焚烧厂二噁英类监测
按照《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排放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2019年度)》的要求,2019年由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四川省17家垃圾焚烧厂开展二噁英类废气排放监督性监测,生活垃圾焚烧厂所在地环境执法人员做好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勘察)工作,配合监测单位进厂监测。
根据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二噁英监督性监测结果,对于超标企业需要整改后效果验证的二噁英类监督性监测,待省厅下达任务后再行开展监测。
生活垃圾焚烧厂按照规定对烟气中二噁英类排放开展自行监测和结果运用。
(五)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试点
1.监测范围:监测范围为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为日废水设计排放量超过300立方米或年废水设计排放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排污口。(名单见附3)
2.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
3.监测频次:全年至少开展1次监测。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口,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工作方式: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统筹辖区所属监测站完成。成都、自贡、泸州、德阳、广元、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眉山、资阳和阿坝13个市(州)可以结合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
5.数据报送:
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完成监督性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污染源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并及时将超标监测结果报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
市(州)监测站于2020年1月20日前,编制本辖区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至省总站,省总站编制全省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报告(含电子版),于2020年2月20日前报省厅。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
(六)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详见《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办函〔2018〕547号))和《关于印发2018年四川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的通知》(川环办函〔2018〕518号))
2.监测项目
《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办函〔2018〕547号)中规定的项目。
3.监测频次:全年开展1次监测。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口,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 监测布点、采样、监测方法: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办函〔2018〕547号)要求开展。
5.工作方式: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为省级和地方共同事权。由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统筹辖区所属监测站完成。
6.数据报送:
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完成监督性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总站数据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以下简称污染源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并及时将超标监测结果报送同级生态环境局和环境执法部门。
省总站于12月30日完成全年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在线审核。
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于2020年1月20日前,编制本辖区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至省总站,省总站汇总后编制全省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含电子版),于2020年2月20日前报省厅。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办函〔2018〕547号)要求执行。
八、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一)监测范围
纳入《2019年四川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企业。
(二)监测要求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及行业分则、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开展。
(三)信息公开要求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18〕682号)要求执行。
九、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
(一)监测范围
详见《关于印发2018年四川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的通知》(川环办函〔2018〕518号)。
(二)监测要求
按照《关于印发2018年四川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的通知》(川环办函〔2018〕518号)和《关于做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18〕446号)的要求开展企业自行监测。
(三)数据报送
重点监管单位根据自行监测结果编制监测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将监测报告报当地市(州)生态环境局。市(州)生态环境保护局要对监测报告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报告及时通知企业进行修改和完善;出现异常和超标数据及时通知企业查明原因,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重点监控单位自行监测报告(含电子版)报送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并抄送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8039703@qq.com)。
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性监测试点
(一)监测范围
甘孜、阿坝、凉山3州各选1个县,其余18个市各选2个县,每个县选择1个村庄,每个村庄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二)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
选测项目: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
(三)监测频次
上、下半年各监测1次(两次相距时间至少大于四个月)。
(四)工作方式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性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五)数据报送
2019年3月25日前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将要监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名单报送省厅。
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完成监督性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污染源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并及时将超标监测结果报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
市(州)监测站(中心站)汇总所在市(州)的监测数据及报告,审核后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省总站报送本辖区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2月1日前报送年度报告(电子件和纸质件),省总站于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省厅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含电子版)。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内部质控执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文件有关要求,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十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试点
(一)监测范围
21个市(州)从附4中本辖区内各选择5家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口。
(二)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总磷、悬浮物和氨氮。
选测项目:粪大肠菌群、蛔虫卵。
(三)监测频次
上、下半年各监测1次(两次相距时间至少大于四个月)。
(四)工作方式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口监督性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各(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五)数据报送
2019年3月25日前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将要监测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口名单报送省厅。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完成监督性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污染源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并及时将超标监测结果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通报。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汇总所在市(州)的监测数据及报告,审核后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省总站报送本辖区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报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12月1日前报送年度报告(电子件和纸质件),省总站于7月10日、12月30日前将半年度、年度报告(含电子版)报送省厅。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内部质控执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文件有关要求,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第三部分专项监测
十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监测环境质量监测
(一)监测范围
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共计56个县(区、市),包括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旺苍县、青川县、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万源市、石棉县、天全县、宝兴县、通江县、南江县、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市、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木里藏族自治县、盐源县、宁南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
(二)监测内容
环境质量监测包括水环境质量(含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监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地表水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粪大肠菌群除外)。
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其中地表水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地下水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23项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SO2、NOX、PM10、PM2.5、CO、O3。
污染源监测: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污水处理厂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需监测表1与表2的共19项基本控制项目。
(三)监测频次
地表水每月监测一次,每月20日前完成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工作,编制监测报告。
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县城环境空气质量采用自动监测方式,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污染源监测:按季度监测,每季度监测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季监测四次。
(四)工作方式
按照原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环发〔2017〕67号)开展工作。县域环境质量监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的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空气和污染源监测。
(五)数据报送
县域地表水水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污染源监测数据以县为单位报送,按季度报送,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由县级人民政府将审核后的数据及报告报送省总站;省总站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20日前,将审核后的数据及报告通过国家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国家总站。
县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以省为单位报送,在2019年10月底前,在由省总站将审核后的数据及报告通过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总站。
县域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与国家和省联网,数据实时传输;同时县级人民政府完成数据审核,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报送省总站;省总站完成数据审核,每季度结束后次月20日前通过国家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国家总站。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执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
十三、“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
(一)监测范围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6〕66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三江”流域省界断面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川环函〔2017〕1547号) 的要求继续开展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的相关监测工作。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环发〔2016〕48号)和我站《关于印发<“三江”流域省界断面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环监站〔2017〕225号)的要求,省总站组织相关市(州)或扩权县(市)站开展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
(二)职责分工
1.省总站:负责“三江”流域9个省界断面和二龙宝村、沙咀、月波、青龙任渡、老母滩5个断面监测工作。
2.相关市(州)或扩权县(市)监测站:负责“三江”流域中其余77个跨界断面监测工作。
(三)监测项目
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
(四)监测频次
上下游联合监测,每月监测一次。每月10日之前完成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工作。具体监测时间由当月负责分析测试任务的监测站与相关监测站协商确定。
(五)数据报送
负责分析测试的监测站负责对监测结果数据上报。按川环发〔2016〕48号附件3(excel电子表格,.xlsx形式)的格式和要求上报。数据经上下游双方认可后,于当月12日之前登录域名:http://ems.scemc.cn/stbc/index ,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和电子件(excel电子表格,.xlsx形式)进行提交。文件命名方式为:×年×月+断面序号(例:20151001指2015年10月黎明村监测断面的监测结果表)。
省站于次月15日前向环境保护厅提交《四川省“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结果的报告》。
十四、城市黑臭水体水质监测
(一)监测范围
纳入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的四川省城市黑臭水体,名单见附5。
原则上可沿黑臭水体每200-600m间距设置监测点,但每个水体的监测点不少于3个。取样点一般设置于水面下0.5m处,水深不足0.5m时,应设置在水深的1/2处。
(二)监测项目
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
(三)监测频次
成都市每月监测1次、全年12次;其他涉及黑臭水体的城市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四)工作方式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各市(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黑臭水体整治牵头部门配合。
(五)数据报送
成都市每月3日前将上月数据向省总站报送报送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其他涉及黑臭水体的城市于每季度首月的3日前向省总站报送季度的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省监测总站于10日前完成数据审定,并报送生态环境厅,在2020年1月30日前完成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水质报告(含电子版)报省厅。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十五、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一)监测范围
县域监测:21个市(州)各选2个县,其中全省56个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评价与考核的县为必测。
村庄监测:上述的每个县选择1个村庄,其中《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必测村庄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69号)中确定的村庄为必测。
(二)监测项目
(1)环境空气质量
SO2、NO2、PM10、PM2.5、CO、O3等。
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
(2)饮用水源地水质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9项常规指标。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3)地表水水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
(4)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
①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须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
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
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
选测项目: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
(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畜禽养殖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后,按照其具体要求开展。
其他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
(三)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和地表水水质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四)工作方式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12个必测村庄监测为中央事权,其他为地方事权。由省总站组织市(州)监测站开展监测工作,数据报送国家总站。
(五)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内部质控执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文件有关要求,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六)数据报送
2019年3月25日前各市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总站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监测村庄信息。
各地方环境监测站汇总所在市(州)的任务县域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及报告,审核后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省总站报送本辖区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3月、6月、9月及11月10日前报送村庄环境空气质量、村庄饮用水源地水质、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10日前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12月1日前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电子件和纸质件)。
省总站通过国家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本辖区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每季度的后10天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以及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6月和11月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12月15日前,将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厅和国家总站。
十六、农田灌溉水质监测试点
(一)监测范围
灌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灌区名单见附6。
(二)监测项目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表1的基本控制项目16项。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农业水源水质特点和环境、农产品管理的需要,选择表2中的选择性控制项目开展监测,作为基本控制项目的补充指标。
(三)监测频次
根据当地主要灌溉作物的用水时间,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四)工作方式
农田灌溉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五)数据报送
每年6月、11月底之前通过国家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每年12月15日前,将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厅和国家总站。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6-2000)、《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省总站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
十七、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
工作方案另行发文通知。
十八、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与演练
(一)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
各级监测站应根据辖区内产业结构、污染特征和自然环境状况,做好应急监测物资、设备的储备和更新,继续强化应急监测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演练,按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二)应急监测演练
省厅组织开展1次应急监测演练,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十九、四川省相关流域特殊污染物监测
各相关环境监测站按照川环函〔2017〕361号《四川省有关流域地表水高氯酸盐检查监测方案》执行。
第四部分质量管理
二十、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落实两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8]45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一)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与质控体系建设
1、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完善西南区域质控中心建设,细化内部职责,统筹协调西南区域质控中心工作,强化环境质量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使之能够更好完成区域质控具体工作。
2、参加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
(1)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要求,各生态环境监机构在资质认定有效期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方面积极进行自查,随时准备迎接生态环境部检查。
(2)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川环函[2018]1696号)要求,开展对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检查工作。
(二)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配合完成国家组织的对国家环境监测网空气、水、土壤、污染源、生态、噪声等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工作。
(三)西南区域质控中心
西南区域质控中心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求及区域环境质量和监测工作重点,组织区域内各省开展区域内环境监测的量值溯源和监督核查工作,主要包括:
1、开展所辖区域的O3量值溯源传递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度环境空气臭氧量值溯源工作的通知》(总站质管字[2019]10号)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臭氧量值溯源工作。
(2)协助开展所辖区域国控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现场核查工作
按照国家关于区域质控中心工作方案要求,配合完成国家组织的国家网城市空气自动站自动监测质控抽查和颗粒物手工比对工作。
(3)协助开展所辖区域地表水采测分离现场监督核查工作
配合国家质控平台开展采测分离数据异常审核和地方投诉处理研讨,派员地表水采测分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4)配合国家质控平台开展2019年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重大活动保障。
(5)协助开展区域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人员、地表水采测分离采样人员和检查人员考核。
(四)技术能力考核
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技术人员技术考核。
省总站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技术考核。
(五)实验室能力考核
省总站组织全省生态环境环境监测机构参加国家认监委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实验室能力考核。
省总站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考核,鼓励社会化检测机构自愿参加。
二十一、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质量管理
按照下达的《2019年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质量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部分 环境质量报告编制
二十二、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
(一)报送范围
省级、市级环境质量报告书。
(二)报送内容
2018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word版本。
(三)报送时间
2019年4月30日之前。
(四)报送方式
省总站组织本辖区内省级和地市级报告书的报送,其中各市(州)环境质量报告书要求于4月25日上报省总站。报告文件统一命名为“行政区代码-2018年度**省(区、市)**市(区、县)环境质量报告”,添加到以省份名称命名的文件夹中,压缩后,通过VPN方式统一报送至国家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
(五)报告要求
报告编写要求按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范》(HJ 641-2012)编制2018年环境质量报告书,各要素评价方法和标准执行依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和国家总站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办法等执行。
报告书任何地方不允许标注秘密、涉密等字样。
报告书内的图表均要求可编辑模式。
定期组织对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报送报告书的情况及报告书质量进行组织考核,考核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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