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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政策年度报告2018(全文汇总)

2019-05-16 08:39来源:环保创业邦关键词: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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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2018年6月,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转移支付的范围、资金分配原则、具体计算公式。重点补助对象为重点生态县域、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禁止开发补助对象为禁止开发区域,引导性补助对象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生态护林员补助对象为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地区和奖惩资金对象为重点生态县域的地区。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范资金分配,加强资金管理,将各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各省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中央财政下达给该省的转移支付资金数额。

强化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

2018年7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通知》,将2018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下达各省,总计下达721亿元,甘肃省补助最多,为46.53亿元;就用途而言,重点补助数额最大,为519.13亿元。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与规模逐年增加

自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力度,2018年中央财政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721亿元,比上年增加94亿元,增幅达15%。

与此同时,国家不断扩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在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后,各地将获得相关财政、投资等政策支持,但必须严格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地区要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合理调控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内容和边界,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推进探索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机制

2018年1月, 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预拨80亿元奖励资金,对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实行奖励政策。2月,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制定《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激励引导机制,明显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和保护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浙皖签署新安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第三轮试点协议

第三轮试点为期三年(2018~2020年),浙江、安徽每年各出资2亿元,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第三轮试点在货币化补偿的基础上,探索多元化的补偿方式,推进上下游地区在园区、产业等方面加强合作,进一步提高上游地区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渝湘两地签署酉水河横向生态补偿协议

2018年12月,重庆、湖南两省市政府签署了《酉水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实施年限暂定为2019年至2021年。重庆市政府和湖南省政府将以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与湖南省湘西州交界处的国家考核断面里耶镇的水质为依据,实施酉水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如果里耶镇断面当月的水质类别达到或优于国家考核目标(Ⅲ类水),湖南省拨付补偿金给重庆市,反之,重庆市拨付补偿金给湖南省。

山东、安徽、湖北等多省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2014年,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2018年公布的《山东省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显示,山东省2016年度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预算总额为13164万元,涉及山东省辖区内17个市,共计安排158个项目。《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印发实施3年来,调动了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威海市率先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填补了山东省无达标城市的空白。

2018年7月,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省、市分级筹集,以各设区市的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2018年11月,湖北省政府制定《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地方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地方扣缴生态补偿资金,扣缴的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地方,不足部分由省级统筹安排,逐步实现奖惩平衡。

中央财政安排187.6亿元用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187.6亿元,支持实施禁牧面积12.06亿亩,草畜平衡面积26.05亿亩,并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奖励,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草原管护、推进牧区生产方式转型升级。

中央财政安排416.04亿元加强林业生态保护

2018年7月,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以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生态保护恢复。2018年,中央财政共计发放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416.04亿元,其中黑龙江最多,高达85.95亿元。

沿海地区自发积极探索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山东省于2016年开展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印发《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的内容,并出台了《用海建设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评估技术导则》,较早建立完善了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截至2017年底,共征收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10.41亿元。天津市与厦门市2018年相继制定《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与《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推动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各地探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2018年,甘肃、福建、山东、陕西、广东等省份制定出台了相关文件,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并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保证金转为基金后,矿山企业原承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不变。

自然资源部积极推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地方自发积极探索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2018年7月6日,自然资源部等七部委在北京召开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评估验收会。经过一年多的探索,我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18年10月底,12个省份32个试点区域共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1191个,确权登记总面积186727平方公里,并重点探索了国家公园、湿地、水流、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等确权登记试点。

2018年7月6日,福建出台《福建省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2020年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路线图。11月30日,厦门出台《厦门市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完成自然资源产权登记,适度扩大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海域海岛资源产权权能等五项主要任务,并推进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平台。

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2007年以来,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批复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山西、内蒙古、重庆、河北、陕西、河南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青岛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到2018年,11个试点地区由浅到深、由点到面,稳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总体上取得了初步成效。

此外,另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其中大多数试点地区选取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作为交易行业,浙江、重庆等部分地区扩展到全行业范围;在污染因子的范围上,近一半的试点地区选取纳入“十二五”国家约束性总量指标的四项主要污染物作为交易污染因子,另有部分地区结合当地实际的污染特征进行了扩展,如山西和甘肃兰州增加了烟粉尘,湖南将重金属纳入交易试点范围,广东顺德区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纳入交易试点范围。截至2018年8月,一级市场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累计117.7亿元,二级市场累计交易金额72.3亿元。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设不断深化

在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层面,全国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试点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专门针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制定发布的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等文件达30多份。在规范性文件层面,各试点地区共发布了300多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技术文件。

试点地区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贷款、排污权租赁、刷卡排污等与绿色金融紧密结合新形式

江苏、浙江、山西、河北、陕西等开展了刷卡排污管理,浙江、湖南、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陕西等开展了排污权抵押贷款,河南、陕西开展了总量预算管理及总量控制指标前置,湖北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督体系,湖南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实施排污权储备、实行“以购代补”的污染治理资金下达模式等多项政策创新,重庆建立了排污交易稽核制度等,充分体现了排污权交易作为市场经济手段的灵活性。

试点地区排污交易形式多样

陕西、内蒙古等大部分地区开展的是政府—企业层面的新建企业交易,原则上还属于一级市场;重庆等地区存在少量企业间的二级市场交易,但不活跃;浙江二级市场交易开展较早,相对活跃;山西有65%的交易发生在企业与企业之间。总体来看,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环境资源有价和有偿使用理念逐步被接受,有力推动了污染减排,初步体现了环境容量价值,大部分试点地区污染源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企业融资渠道得以拓宽。

我国碳排放交易量5年累计近8亿吨,交易额累计超过110亿元

2010年,我国正式提出实行碳排放交易制度;2011年11月确认了7个试点省市;2013年6月,国内首个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在深圳启动;2017年12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正式印发,标志着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成立。2018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情况较好,在开展碳交易试点的地区,试点范围内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实现了双降,碳市场确实发挥了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地方低碳发展的作用。

2013~2018年,我国碳排放交易量累计接近8亿吨。其中,湖北碳排放交易所交易量达到3.3亿吨,占比高达42.14%;其次是上海碳排放交易所,交易量为1.9亿吨,占比24.51%;福建碳排放交易所、天津碳排放交易所以及重庆碳排放交易所交易量相对较小,合计占比不足5%。

2013~2018年全国碳排放交易量区域分布情况

2013~2018年,我国碳排放交易额累计超过110亿元。其中,湖北碳排放交易所交易额占比高达66.51%,占据主要贡献;其次是深圳碳排放交易所,交易额占比13.34%;福建碳排放交易所、天津碳排放交易所以及重庆碳排放交易所交易额占比相对较小,分别为1.31%、0.66%、2.32%。

全国统一碳市场从电力行业先行启动,初步形成多买多卖的竞争市场格局

2017年12月19日,全国统一碳市场从部分数据基础较好的电力行业先行启动。针对电力市场的建设,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已全部完成组建,成立了全国电力交易机构联盟,山西、甘肃、山东、浙江等8家省级现货市场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截至2018年7月底,电力交易平台累计注册市场主体6.8万家,其中发电企业2.77万家,电力用户3.74万家,售电公司2916家,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初步形成多买多卖的竞争市场格局。

建立水权交易平台为水权交易提供支撑

为推动开展水权交易,水利部于2016年成立中国水权交易所,发挥了国家水权交易平台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截至2018年10月31日,平台促成88单水权交易,累计实现交易水量22.6亿立方米,实现了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三种交易形式的全覆盖,通过协议交易、公开竞价、政府回购等方式探索出了水权交易新模式。当然,中国水权交易所达成交易的水量相对于全国水资源的使用量而言仅占极微小的一部分,在88笔交易中,仅有9笔为公开交易,其余79笔均为协议转让。目前,水权交易协议转让的案例大多依赖政府撮合。

各地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不断深化

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进展显著。2018年8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全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开发建设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系统及平台,成功搭建了全省统一的“一平台、三系统”交易信息系统;先后出台了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原料等8个重点行业用能权确权技术规范。

河南省启动四地用能权交易试点。2018年7月18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2018年将郑州市、平顶山市、鹤壁市、济源市的有色、化工、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企业纳入试点范围;2020年,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展到全省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稳步推进。2018年2月8日,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11月26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推动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规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福建省用能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2018年,福建省进一步健全用能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启动用能权交易市场,相继印发了《福建省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福建省用能权指标总量设定和分配办法(试行)》《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能源消费量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税顺利开征,但征管模式还有待完善

《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及原国家海洋局于2018年1月7日发布了《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18年1月1日起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为保证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3月30日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18年10月25日发布了《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税收减免的适用范围、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等。

2018年前三季度数据显示,全国共有76.4万户次纳税人顺利完成税款申报共计218.4亿元,其中减免税额达68.6亿元。从应税污染物类型看,对大气污染物征税135亿元,占比89.8%,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般性粉尘合计占大气污染物85.7%;对水污染物征税10.6亿元,占比7.2%;对固体废物和噪声征税4.7亿元,占比3.0%。

2018年前三季度环保税中应税污染物占比情况

目前,环境保护税征管模式为“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但在实际征收过程面临一些问题,如涉税人员能力建设未跟上,环保复核要求不明确,环保部门征管职能要求不明确,征缴水平不足。建议加强涉税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明确界定“数据异常”标准,细化环保部门职责,推进第三方纳税服务和固废征管研究。

环境保护税绿色效应显著

减税措施促使企业提升环保技术。环保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保税;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保税。此举是国家对污染排放少的企业一种鼓励,促使企业更新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提高企业治污效率。通过对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实行达标排放免税政策,激励企业将水污染物于城市管网排放。2018年前三季度数据显示,享受达标排放免税优惠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累计免税27.3亿元,占减免税总额的40%。

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开征环保税后,企业将采取资源循环利用等方式减排。如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公司将大气污染物处理后,所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一年内分别下降21.05%、4.98%,减免环保税62.74万元,税负下降7.83%。

激励企业转型升级。环保税自身具有一定的导向功能,可以激励企业创新。如内蒙古元宝山发电有限公司对发电机组进行改造,2018年前三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幅降低,公司所缴纳环保税较同期排污费降幅达24.6%。

总的来说,开征环保税的绿色效应显著。一是有利于形成绿色发展模式,能敦促社会主动治污减排。二是“绿色税收”体系逐渐形成,能从源头预防污染,利用税收杠杆减少污染。三是倒逼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转型升级,淘汰污染密集型产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四是对规范政府行为起到积极作用,监管力度得到提高。

稳步推进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法草案提请审议

我国于1984年开征资源税,但仅对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石征收资源税,采用“超率累进、从价计征”的征收方式。1994年,国务院颁布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从量计征,扩大征收范围。2016年7月,资源税全面实施改革,对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方式。1994~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资源税9325亿元,年均增长15.9%。资源税全面实施改革后,2017年共计征收资源税1353亿元,较上年增长42.3%。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3月30日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自2018年7月1日实施。2018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资源税法的制定将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的原则,明确资源税的征收模式,增强资源税在生态保护方面的功能。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3月29日发布《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进一步加快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对满足国家政策要求的服务贸易类企业减免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发展国内原油期货市场,扩大石油交易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3月13日发布《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免征所得税。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贸结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5月19日发布《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满足《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业务范围的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相对现行企业所得税25%的标准税率,此次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优惠力度非常大,这意味着相关企业所得税的降幅达到40%,对于这些服务型企业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有极大好处。

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天然气供给

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缓解天然气进口企业巨额亏损,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发布《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三部委于2018年5月22日、10月17日先后发布《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增天津、浙江舟山两处液化天然气项目。

减轻环保企业进口大型设备税收负担

2018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包括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共9项,其中新增大气污染治理设备3项,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各1项。

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2018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提出对符合规定的汽车减征或免征车船税。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截至2018年12月底,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已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至第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至第二十二批。

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月2日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所有成品油发票开具要求,对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纳税申报表调整以及纳税申报实行比对的主要内容和关于具体问题衔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阐释。此公告的发布,有利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实现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

宏观政策为绿色金融的持久理性发展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基金业协会分别出台政策完善绿色信贷评价制度和借贷担保制度,为绿色信贷业务的扩大和绿色资产的担保提供了政策保障。五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全力推进绿色金融的创新实践,采取各类灵活有效的措施形成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绿色金融实践“样板”。

国际合作与交流为提高绿色金融的国际影响力创造了机会

绿色金融再次写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研究成果之中,由中方主导完成的《2018年G20可持续金融综合报告》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同,为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发展理念。中英研究机构共同发布“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将低碳和可持续发展议题纳入“一带一路”倡议。保尔森基金会成立绿色金融中心,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与交流更加频繁。

绿色信贷市场长期保持稳步增长

总体来看,中国绿色信贷规模呈现持续扩大的趋势,涵盖领域众多,包含节能环保服务信贷和战略新兴产业信贷。其中在节能环保服务信贷中,主要包括绿色农业开发项目、绿色林业开发项目、工业节能节水环保项目、自然保护与生态修复项目、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项目、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农村及城市水项目、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项目、绿色交通运输项目、节能环保项目和境外项目。这些项目中,绿色交通运输项目和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修复项目所占比重较大。

绿色债券1~11月累计发行规模为1963.09亿元

2018年1~11月,中国债券市场的发行期数总计109期,累计发行规模为1963.09亿元,其中10月和11月发行规模最大,分别为418.28亿元和644.56亿元,分别占1~11月发行总额的21.31%和32.83%;而1月、2月和6月的发行规模较小,分别为24.45亿元(约占1.25%)、20亿元(1.02%)和73.8亿元(3.76%)。

绿色保险持续平稳发展

国家层面,2018年5月7日,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定义、适应范围、监管机构做出了明确界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范围、承保投保方式、风险评估与排查、赔偿责任、罚款责任等。

地方层面,2018年1月,江西省保监局牵头印发《赣江新区绿色保险创新试验区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完善绿色保险组织体系,建设绿色保险产业园,建立绿色保险产品创新实验室和产品项目库;拓展绿色保险服务内容,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等。

2月,厦门市出台《关于促进厦门市保险行业发展绿色金融的意见》,明确了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创新奖励等方面的财政扶持政策。

9月,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深圳市保监局、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共同启动绿色保险创新险种——绿色卫士装修污染责任险,成为国内首个承保室内空气环境污染的产品。

地方绿色发展基金实践活跃

2018年6月,山东省成立绿色发展基金,由山东发展投资集团发起设立,基金总规模为100亿元,将综合运用亚洲开发银行、法国开发署、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绿色气候基金等国家主权贷款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

7月,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共同发起设立江苏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基金总规模为800亿元,成为江苏省唯一一支专注于生态环保的基金。同月,甘肃省确定设立目标总规模2000亿元的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全力支持十大生态产业发展。

10月,经贵州省政府批复同意,贵州省经信委会同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印发《贵州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方案》,组建贵州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初步设立基金总规模为300亿元。

河南等地区探索建立重点单位的环境信用评价机制

2018年4月,河南省原环境保护厅印发《河南省排污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河南省排污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对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其他自愿参加环境信用评价且纳入各级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污单位等进行环境信用评价管理。

5月,山东省原环境保护厅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采用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表2)。

表2 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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