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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自行监测 大企业别掉“链子”

2019-05-17 08:43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张楠关键词: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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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态环境部日前公布了长三角地区废水和汾渭平原废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与抽测情况,超标排放、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综合评价不合格企业为数不少,其中不乏央企、国企、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

多家央企、国企、上市公司超标排放或设备比对不合格

从公布情况来看,抽测的401家企业中,超标排放企业共有86家,约占21%,其中,宝钢特钢有限公司、上海城投多家下属企业、中信环境水务(海门)有限公司(海门市灵甸水务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铜川照金电厂等赫然在列。

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企业共有132家,占被比对企业半数以上,上海城投又有多家下属企业名列其中,宝钢特钢有限公司依然上榜,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也在其中。此外,还有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轿车分公司、蒙牛乳业(马鞍山)有限公司、中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业或其下属企业被点名。

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综合评价不合格企业占比更是惊人。这次共对136套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控样考核和手工比对,不合格的就有106套,综合评价不合格企业超过七成。其中,中铝集团交口兴华科技有限公司、国电榆次热电有限公司、中铝山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渑池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电瑶池发电有限公司、大唐彬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宝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神华神东电力陕西富平热电有限公司、陕西华电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电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等,多家央企、国企的相关企业被点名。

开展好自行监测是相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自行监测是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开展自行监测,能够使企业更好地掌握自身的排放情况,更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

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自行监测作为企业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前提条件,既是企业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其自证守法的有效手段。而且,企业自行监测的规范性、准确性,也是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等顺利实施的支撑和保证。排污单位要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大企业应提升思想认识,更好地履行环保责任

对于每个排污单位来说,生产工艺的污染排放特点不同,各监测点位执行的排放标准、应控制的污染物指标有所差异,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确实可能面临一些问题。事实上,为了指导企业规范进行自行监测,2017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并陆续出台了火力发电及锅炉、造纸工业等具体行业的技术指南,明确了企业该测什么、怎么测、频次多少等内容。

有了规范、有了指南,如果说小企业自行监测存在不规范等问题,尚有可能是能力不足。但是,作为央企、国企等大型企业,屡屡出现超标排放、比对不合格等问题,说明其主观上还存在一定问题,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够重视,绿色发展的理念还没有筑牢。

在环境治理体系中,政府要主导,企业是主体。特别是央企、国企、上市公司等大企业,在追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而应该更好地履行自身的生态环保责任,为其他企业做好表率,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原标题:做好自行监测 大企业别掉“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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