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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不针对任何人,就事论事地把日常碰到的几个貌似很有道理却是伪命题的事例摆出来,供各位同仁共勉。希望大家各抒己见,共同探讨。
环保政策日新月异,环保技术时时更新纷纷杂杂,稍不跟进就会被甩出十八条大街,然而也出现很多过时的经验主义。这些想当然让人头疼又无奈,你可曾在环评评审会上或是验收会上,碰到技术上的伪命题?
以下都是资深专家提出的,也是近期经常碰到的几个问题,堪称环保经验主义伪命题的代表。
一、排气筒高度小于15米为“无组织排放”
这是代代相传的一个老话题,很多人认为低于15米高度的排气筒属于无组织排放源。
其实不然。这方面,我也是经历了相当长时期的迷茫。
说起来,排气筒高度小于15米定义为无组织排放的概念已经有二十年以上的历史了,其来源在于《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1991)。
(GB/T 3840-1991)中关于排气筒的相关规定包括:“6.1排放各种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其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5m。如因生产工艺等条件的限制,只能设置低于15m的排气筒,该排气筒按无组织排放源对待。”和“7.1凡不通过排气筒或通过15m高度以下排气筒的有害气体排放,均属无组织排放。”
包括环评大气导则93版和2008版,都有类似的暧昧条款,认为低矮排放源类同于无组织排放,导致环评工作者也多有误传,人云亦云。
因此,成长于九十年代的老环保们皆认为15米以下就为无组织排放,并且口头相传,知道来源出处的也好,不知道来源出处的也好,就是这样的一代传一代。
但只要看看现行的标准就知道,国家和地方标准均对燃气、燃轻柴油、煤油等清洁能源的排气筒高度作出了“不低于8米”的规定,典型的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规定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2米”。
你能说8米的清洁能源排气筒、12米的火葬场排气筒是无组织排放吗?
另外,关于GB16297-1996 的适用范围的回复也说明一个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固定式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议目前固定式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标进行控制,对排气筒高度和排放速率暂不作要求。待《固定式压燃式发动机及设施排放标准》出台后,固定式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按此标准执行。”
上述可见,这没有高度限制的柴油发动机排气筒,应也是有组织排放的。
关于这一方面的论述,详见本公众号前面两篇文章。“排气筒”的前世今生天塌下来有高个子顶着?---不要忘了烟囱家族里还有“屌丝”
二、技改项目要“增产不增污”
可以说,增产不增污是个伪命题。
由于环保自己是边缘科学(说好听了就是综合学科),造成了种种的麻烦。
没有自己的成熟体系(已经较为成熟的环评体系却日渐式微,估计不久于人世),导致环保喜欢用别人家的名词惯例已久。比如内、外坡脚线,比如新建、改扩建和技改建设性质,比如城市建成区。
这里面暗含着复杂的仰慕心理、攀比心理,尽管邯郸学步是一个向好向上的心理。
这好比全国各地都有西湖,各地皆有中山路。又好比是韩愈贬潮之后人们命名的韩江、柳宗元贬桂后的柳州,很多地方都起一个文雅漂亮的地名。但何曾想到,北京的公主坟、五棵松听起来也挺有文化的,厦门的剌皮巷、丁仔巷、顶井巷等小街和福州的三坊七巷,名字很接地气,可是感觉一点也不土。
技改项目增产不增产,现存的国家级文件,只留存在《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5〕39号文)中,“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规定。
还有一些地方规范文件,比如《关于对练江流域汕头段实行建设项目环保限批的通知》中第(二)条“对于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满足增产不增污的要求。”
其实,从发改部门或者是工信部门对于技改备案的理解上,技改是存在大规模扩大产能的可能的,只是某一方面有了技术的更新和改造罢了。既然产能大规模增加,绝对量的减少污染物产生是不太现实,也是不太可能的。
彻底干净的增产不增污真是一个伪命题。
有一个想法,可否跟我国的碳减排一样,发展中国家要发展,碳的排放绝对量一定会增加,人均的就不一定了。泛之其他污染物,是不是一样的道理?
三、垃圾发电“急冷时间”不能超过2秒
众所周知,垃圾发电的“三T”技术是控制二噁英产生和排放的关键技术,烟气通过850度以上的温度,燃烧时间超过2秒钟,再经过充分的湍流,基本上消除了二噁英。
但人们不一定知道,烟气从500度降到250度时,二噁英会再次生成。
为了控制二噁英的生成,这个时候,烟气快速降温就显得很重要。控制得好,会给末端治理节约很多工夫。
由此,产生一个垃圾发电行业的“急冷”概念:要求企业设计上在2秒内把烟气从500度降到250度以下。很多做环评的技术人员,包括声名显赫的教授、博士,都在环评里或者设计上提出了这样的要求。
但这也是一个伪命题。
为什么呢?
垃圾发电的热量平衡和危险焚烧处理的热平衡不一样,危险焚烧处理真有一个急冷过程,能在瞬间冷却下来,形成控制二噁英的有效方法。而垃圾发电用的是余热锅炉,在烟气通道里布满了无数的热交换管,利用余热锅炉来吸收烟气热量,达到热能资源利用的目的。
这形成了一个明显的矛盾,余热锅炉的热回收要求烟气和热交换系统充分接触,降温系统要求尽快降温。说得通俗一点,前者希望时间越长越好,后者希望时间越短越好。
怎么办呢,两者权衡取其轻。按照各个余热锅炉的设计,既能充分利用热能,又能快速降温是最好的选择。
但绝对不是2秒的要求,因为至今找不到任何规范规定。而且说实在的,余热锅炉根本就没有一个急冷的概念。
四、无组织监控浓度要以“下风向监测值和上风向监测值差值”
有一次开会,计算无组织排放浓度时,一位专家提出挥发性有机物边界无组织监控浓度要以下风向的浓度减去上风向的浓度,也使我们一片愕然。
这是怎么一个梗呢?
查了一个,原来是在1996年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有这么一个表:
该标准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无组织监控浓度,是以监控点和参照点的差值来算的。
但此后,再也没有看到相关的规定了。
其实这个规定有合理的地方,也有不合理的地方,这明显就是一个理想主义者制定的规定。
上风向和下风向的不确定性太高,如果风向改怎么办?如果处于工业区,周边影响源多怎么办?如果上风向监测浓度也是受项目影响的呢?一系列的问题难于科学解决。
最终,有代表性的浓度控制要求更具有操作性,后来的标准中,从没有看到无组织监控浓度以监控点和参照点的差值计算的规定。
从1996年到2019年,认识该规定的环保工作者也有23年的历史了,烙印在头脑里的规定是不是代代相传呢?一个貌似很有道理却不太科学的惯例,始终也是一个伪命题。
五、检出限低于标准,结果为未检出“一定达标”
随着锅炉标准的修订,颗粒物的排放标准一严再严,从80mg/m3到50mg/m3,一直到20mg/m3。标准越来越严,这是环境管理的需要,但监测技术的改进就痛苦了。
搞监测的人都知道,颗粒物监测有高浓度监测方法和低浓度监测方法之别。
高浓度监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是20mg/m3。那么说,检出限以下就是低于20mg/m3。如果标准是30mg/m3,低于检出限的结果一定达标吗?
其实不然,低于20mg/m3按含氧量折算后,高于30mg/m3的情况大把有可能!很多监测的菜鸟落入陷井中。
热心的网民也向环境部咨询过关于GB/T 16157-1996、HJ 836的执行规定。最后确定,检测值低于20mg/m3的检出限,再经过烟气含氧量的换算,达不达标真不好说。因此达标分析只能说是无法评价。
在专业领域,权威是一个说了算的角色,但是如果不与时跟进相关政策和技术导则,经验主义也是害处不小。
好读书不求甚解千万不能应用于专业领域,那会害人害已。更可怕的是年轻一代很少有人敢挑战权威,明知其有错而不敢指出。
如果乌兹别克的花刺子密先生没有创造出一个零的概念,我们还真以为0就是没有。希望我们从零开始,不管是十几年的专业人士,还是二十几年的“老环保”,在业务繁多的时候,尤其要注意知识更新,严防“吃老本”的经验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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