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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天津】土壤污染防治新举措

2019-05-23 09:43来源:环保信息共享平台作者:柴永纯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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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权已分清】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用地需规划】

各级部门用地必须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涉及环境保护规划时,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

【土壤数据化】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八大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盯防五行为】

针对生产活动、农业活动、生活垃圾和污泥处置活动、特殊行业活动、搬迁拆除活动等五个行为体系进行土壤污染预防,切断污染源。主要是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处置进行严防死守。

【认定责任人】

责任人支付所有土壤修复过程中费用,农业用地由农、林、环、资四部门会同确认;建筑用地由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确认;无法确认的谁使用谁即为责任人。

【耕地分类管】

以耕地为重点,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五类情况需调查:

(一)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曾作为工矿用地的;

(三)用于或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四)曾经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在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

【建设要‘动’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二)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废处置场、工业集聚区关停、搬迁的;

(四)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

【专家评审制】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指南和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专家评审。

【促绿色金融】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并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监督管理。

【大打杀威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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