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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9-06-19 11:55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辽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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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辽宁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印发,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辽宁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治理,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我厅组织开展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目前起草单位已经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根据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5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厅。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冯欣

电话:024-62780052,62788604(传真)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李国军

电话:024-62788609

通讯地址: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30甲-2,邮编:110161

附件: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标准编制说明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

2019年4月28日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治理,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的格式符合 HJ 945.2-2018 的要求。

本标准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且处理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 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

施、旅游接待户及旅馆饭店等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具体适用情况见表 1。

4.1.2 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 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本标准。

4.1.3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本标准的时间为 2020 年 xx 月 xx 日(标准实施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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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标准限值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 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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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其他规定

4.3.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的,执行相应水质标准的规定。

4.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易直接排放,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进一步净化后间接排入水体的,允许将沟渠、自然湿地等的出水口视为污水处理设施的最终排放口。

4.3.3 对于受纳水体为黑臭水体的,执行一级标准。黑臭水体消除后,按照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规模执行相应排放标准。

4.3.4 对于受纳水体水质超标的,超标因子的排放限值执行一级标准。水体水质达标后,按照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规模执行相应排放标准。

5 监测要求

5.1 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采样,并在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

5.2 监测频次和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 HJ/T 91 的规定执行。

5.3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3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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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6.2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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