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垃圾发电环保治理标准正文

最新|《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9-06-19 14:31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垃圾焚烧污染控制垃圾焚烧设施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2023年12月3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GB 18485-2014中规定的限值;

——自2024年1月1日起,所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表1 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

单位:mg/m3

8.1.2 恶臭污染物控制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按照CJJ 90的要求,在焚烧线运行期和停炉期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治理恶臭。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

——应定期检查备用垃圾贮存池的臭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和设备状况,确保在停炉检修期间能及时投入运行;

——生活垃圾焚烧厂恶臭污染物控制应符合GB 14554的要求。

8.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配套建设或依托工艺可行、运行可靠的污水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地面冲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和工艺废水等经收集处理后满足GB/T19923表1标准的优先回用;外排污水管网应满足GB18918表1中一级A及表2中限值要求;排入地表水体应依据区域受纳水体功能区划、水体环境质量要求达标排放。

——污水排放口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建设,并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有关方法要求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8.3 固体废物控制要求

8.3.1 炉渣的处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垃圾焚烧炉应配置炉渣冷却、输送、取样制样及储存等设施;

——焚烧厂内应配置炉渣热灼减率检测设备和设施;

——炉渣的暂存、转运应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炉渣在焚烧厂内贮存时间不得超过5天,炉渣暂存场所应符合GB 18599的规定要求。

8.3.2 飞灰的处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飞灰应密闭收集、密闭存放,不得泄漏于环境中;

——厂内配备飞灰稳定化处理系统的,应设置飞灰稳定化物养护、暂存场地,养护、暂存场地应具有防风防雨防渗功能,场地面积应满足养护和暂存的要求;

——飞灰稳定化物的检测结果满足GB 16889要求的,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单独分区处置;若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应满足GB 30485和HJ 662的要求;

——厂内未配备飞灰稳定化处理系统的,飞灰的暂存、运输、处置应执行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台账做好管理。

9. 监测要求

9.1 企业自行监测

生活垃圾焚烧运营企业自行监测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自行监测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生活垃圾焚烧厂每条焚烧生产线应设置独立的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和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流量、湿度、氧含量);

——生活垃圾焚烧厂对焚烧设施运行工况进行连续在线监测的指标应至少包括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锅炉出口氧含量;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对烟气在线监测结果和焚烧设施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结果采用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生活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管理等要求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办法、HJ 75和HJ 76等规定执行并定期进行校对;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应对每条焚烧线排出的灰渣进行分别取样和检测,灰渣取样制样和热灼减率检测应符合CJ/T 531和HJ 1024的要求;炉渣热灼减率检测频次应每天不少于一次;

——配备飞灰稳定化处理系统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应对每批飞灰稳定化物进行一次采样和浸出毒性检测,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二噁英类浓度监测,飞灰稳定化物的采样应符合HJ/T 20的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对烟气中的重金属类污染物浓度应每月至少监测一次;对烟气中的二噁英类浓度每半年应不少于监测一次;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应保存上述原始监测记录,并网上公布监测结果,数据保存应不少于三年。

9.2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生活垃圾焚烧运营企业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在试运行前,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应在厂址全年主导风向下风向最近敏感点及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点附近各设1个监测点进行大气中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应在厂址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下风向污染物浓度最大落地点附近各设1个监测点进行土壤中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

——在正式投运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每年至少应对上述现状监测点进行一次大气及土壤中的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应保存并公布上述监测结果,数据保存应不少于三年。

9.3 监督性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负责备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自行监测行为,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企业应将整改结果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方式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与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类污染物和一氧化碳等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对烟气中二噁英类浓度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对飞灰稳定化物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浸出毒性检测,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二噁英类浓度监测;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生活垃圾焚烧查看更多>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查看更多>垃圾焚烧设施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