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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2019-06-21 15:02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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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规划可行性分析

5.2.1 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用地保障、道路交通、地下空间利用、各类管线建设及规划、水文地质、气象等情况,科学论证管线敷设方式,分析综合管廊建设可行性,系统说明是否具备建设综合管廊的条件。对位于老城区的近期综合管廊规划项目,应重点分析其可实施性。

5.2.2 从城市发展战略、安全保障要求、建设质量提升、管线统筹建设及管理、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等方面,分析综合管廊建设的必要性,针对城市建设发展问题,分析综合管廊建设实际需求。

5.3 规划目标和规模

5.3.1 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明确规划期内综合管廊建设的总目标和总规模,明确近、中、远期的分期建设目标和建设规模,以及干线、支线、缆线等不同类型综合管廊规划目标和规模。

5.3.2 规划目标应秉承科学、合理、可实施的原则,综合考虑城市需求和发展特点,因地制宜予以确定。

5.3.3 依据系统布局规划方案,统计综合管廊规划总规模。结合新区开发、老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管线改造、轨道交通建设、人民防空建设和地下综合体建设等时机,合理确定不同时期的建设规模。

5.4 建设区域

5.4.1 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合理确定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建设区域分为优先建设区和一般建设区。城市新区、更新区、重点建设区、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区和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为优先建设区域。其他区域为一般建设区域。

5.4.2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道路新改扩建、轨道交通建设、重大市政管线更新、功能区及老旧小区改造、架空线入地等开展。

5.5 系统布局

5.5.1 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根据城市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使用、开发建设等,结合管线敷设需求及道路布局,确定综合管廊的系统布局和类型等。

5.5.2综合管廊系统布局应综合考虑不同路由建设综合管廊的经济性、社会性和其他综合效益。综合管廊系统布局应重点考虑对城市交通和景观影响较大的道路,以及有市政主干管线运行保障、解决地下空间管位紧张、与地铁、人民防空、地下空间综合体及其他地下市政设施等统筹建设的路段。管线需要集中穿越江、河、沟、渠、铁路或高速公路时,宜优先采用综合管廊方式建设。

5.5.3 干线管廊宜在规划范围内选取具有较强贯通性和传输性的建设路由布局。如结合轨道交通、主干道路、高压电力廊道、供给主干管线等的新改扩建工程进行布局。

5.5.4 支线管廊宜在重点片区、城市更新区、商务核心区、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区、交通枢纽、重点片区道路、重大管线位置等区域,选择服务性较强的路由布局,并根据城市用地布局考虑与干线管廊系统的关联性。

5.5.5缆线管廊一般应结合城市电力、通信管线的规划建设进行布局。缆线管廊建设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城市新区及具有架空线入地要求的老城改造区域。

2 城市工业园区、交通枢纽、发电厂、变电站、通信局等电力、通信管线进出线较多、接线较复杂,但尚未达到支线管廊入廊管线规模的区域。

5.5.6综合管廊系统布局应从全市层面统筹考虑,在满足各区域综合管廊建设需求的同时,应注重不同建设区域综合管廊之间、综合管廊与管网之间的关联性、系统性。

5.5.7 综合管廊系统布局应在满足实际规划建设需求和运营管理要求前提下,适度考虑干线、支线和缆线管廊的网络连通,保证综合管廊系统区域完整性。

5.5.8综合管廊系统布局应与沿线既有或规划地下设施的空间统筹布局和结构衔接,处理好综合管廊与重力流管线或其他直埋管线的空间关系。

5.6 管线入廊分析

5.6.1 供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5.6.2管线入廊时序的确定应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建设区域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燃气、热力、垃圾气力收集等工程管线建设规划和新(改、扩)建计划,以及轨道交通、人民防空、其他重大工程等建设计划,分析项目同步实施的可行性。

5.6.3入廊管线的确定应考虑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工程管线的现状、周边建筑设施现状、工程实施征地拆迁及交通组织等因素,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分析工程安全、技术、经济及运行维护等因素。

5.6.4 供水管线入廊主要分析入廊需求,管线敷设、检修和扩容的需求等。

1根据供水专项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应优先将输配水给水干线纳入综合管廊。

2管径超过DN1200mm的输水管线入廊,需进行经济技术比较研究。

5.6.5 排水管线入廊主要分析排水相关规划、高程系统条件、地势坡度、管线过流能力、支线数量、配套设施、施工工法、安全性及经济性,及入廊后对现状管线系统的影响等。

1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规划设计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污水管道入廊,需在廊内配套硫化氢和甲烷气体监测与防护设备。

3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重力流管道同时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及冲击负荷变化等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并考虑雨、污水舱与其他舱室关系。

4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应加强廊体防渗漏措施。

5.6.6 电力、通信管线入廊主要分析电压等级,电力和通信管线种类及数量,入廊需求,管线敷设、检修和扩容需求,保障城市生命线运行安全需求,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等。

5.6.7 热力管线入廊应综合分析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现状,具体包括:热水管道、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的建设及应用情况;近5年城镇热力事故分析,并需要对蒸汽管道事故进行重点描述及分析;热源厂规划、管网规划,尤其是热力主干管线的规划情况。

1 根据供热相关专项规划,应将供热主干管道纳入综合管廊,并考虑尽量减少分支口;DN1200mm及以上规格管径的供热管道入廊需进行安全性、经济性分析。

2热力管道入廊还应考虑热力管道介质种类(热水、蒸汽)、管径、压力等级、管道数量、管道敷设、检修和扩容、运行安全等需求,以及对城市景观、地下空间、道路交通的影响,综合分析含热力舱的综合管廊建设效益。

5.6.8 燃气管线入廊应综合分析城镇燃气系统现状,具体包括:城市气源条件;输配系统现状,需说明系统组成及系统特点;燃气管网规划,特别是城市主干燃气管线的规划情况;近5年城市燃气事故分析。

1 根据燃气相关专项规划,宜将燃气输配主干管道纳入综合管廊,并尽量减少分支口;入廊燃气管道设计压力不宜大于1.6MPa,大于1.6MPa燃气管道入廊需要进行安全论证。

2 燃气管道入廊还应结合入廊燃气管道的管径、压力等级、管道数量、管道敷设、检修和扩容、运行安全、用地条件等因素,提出含燃气舱室以及燃气管道配套设施的有关要求,考虑对城市景观、地下空间、道路交通的影响等,综合分析含燃气舱室的综合管廊建设效益。

5.6.9 其他管线入廊,如再生水管、区域空调管线及气力垃圾输送管道等,主要分析入廊需求、管线规模、运营管理、经济效益等。

5.7 综合管廊断面选型

5.7.1 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根据入廊管线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以及地下空间、周边地块、工程风险点等,合理确定综合管廊分舱、断面形式及控制尺寸。

5.7.2 综合管廊断面选型应遵循集约原则,并为未来发展适度预留空间。

5.7.3综合管廊断面尺寸应满足现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并考虑以下因素:

1应满足入廊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及管线更新等所需要的空间要求,以及照明、通风、排水等设施所需空间。

2各类口部的结构形式。

3道路及相邻的地下空间、轨道交通等现状或规划条件。

4现状地下建(构)筑物及周围建筑物等条件。

5.7.4 舱室布置。应综合考虑综合管廊空间、入廊管线种类及规模、管线相容性以及周边用地功能和建设用地条件等因素,对综合管廊舱室进行合理布置。从运营角度考虑宜尽量整合舱室。建设条件受限时,多舱综合管廊可采用双层或多层布置形式,各个舱室的位置应考虑各种管线的安装敷设及运行安全需求。当舱室采用上下层布置时,燃气舱宜位于上层。

5.7.5 断面形式。采用明挖现浇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采用明挖预制施工时宜采用矩形、圆形或类圆形断面;采用盾构施工时宜采用圆形断面;采用顶管施工时宜采用圆形或矩形断面;采用暗挖施工时宜采用马蹄形断面。

5.7.6干线管廊断面布置。一般位于道路机动车道或绿化带下方,主要容纳城市工程主干管线,向支线管廊提供配送服务,不直接服务于两侧地块,一般根据管线种类设置分舱,覆土较深。

5.7.7支线管廊断面布置。一般位于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绿化带下方,主要容纳城市工程配给管线,包括中压电力管线、通信管线、配水管线及供热支管等,主要为沿线地块或用户提供供给服务,一般为单舱或双舱断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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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缆线管廊断面布置。一般位于道路的人行道或绿化带下,主要容纳中低压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等管线,主要为沿线地块或用户提供供给服务。可以选用盖板沟槽或组合排管两种断面形式。采用盖板沟槽形式的,断面净高一般在1.6m以内,不设置通风、照明等附属设施,不考虑人员在内部通行。安装更换管线时,应将盖板打开,或在操作工井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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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三维控制线划定

5.8.1 三维控制线划定应明确综合管廊的平面位置和竖向控制要求,引导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和地下空间管控与预留。

5.8.2 综合管廊规划设计条件应确定综合管廊在道路下的平面位置及与轨道交通、地下空间、人民防空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平面和竖向间距控制要求。

5.8.3 综合管廊平面线形宜与所在道路平面线形保持一致,平面位置应与河道、轨道、桥梁以及地下空间建筑物的桩、柱、基础的平面位置相协调。

1 干线管廊宜结合道路断面布置于机动车道或道路绿化带下。对于有较宽中央绿化带的主干道,可布置于中央绿化带下。

2 支线管廊宜结合道路断面布置于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3 缆线管廊宜布置在人行道下。

5.8.4综合管廊与外部工程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有关规定;与邻近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及基础安全间距要求。

5.8.5 综合管廊竖向控制应合理确定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竖向间距和交叉避让控制要求。

1覆土深度。应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荷载、绿化种植、冻土深度、管廊施工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2竖向间距。规划综合管廊需考虑避让地下空间、规划河道、规划轨道交通及横向交叉管线。同时应符合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有关要求。

3交叉避让。与非重力流管线交叉,非重力流管线避让综合管廊。与重力流管线交叉,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解决方案。穿越河道时,综合管廊一般从河道下部穿越,对河床较深的地区可采取从河道上部跨越,经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解决方案。

5.9 重要节点控制

5.9.1 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明确综合管廊与道路、轨道交通、地下通道、人民防空及其他设施之间的间距控制要求。提出综合管廊保护区域范围及基础性的保护要求。

5.9.2 综合管廊与道路交叉,应整体考虑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在规划有地下交通廊道的区域,综合管廊可与地下交通廊道相结合。

5.9.3 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交叉,应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条件、施工工法、相邻设施性质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等,合理确定控制间距。与新建轨道交通车站、区间交叉时,宜优先结构共构或共享施工场地;与已运行的轨道交通车站、区间交叉时,须进行安全性评估等工作,以避免对既有轨道交通造成不利影响。

5.9.4 当综合管廊兼具人民防空功能要求时,应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明确功能定位、技术标准。因地制宜增设连通口,使综合管廊成为联系周边地块人民防空工程的联络通道。

5.9.5 综合管廊与地下综合体衔接,应分析相关规划中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重点建设区域、地下分层功能设置要求等。与新建地下综合体衔接,宜采用共构或共用施工场地等实施;与已建地下综合体衔接,应评价地下空间结构安全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穿越或避让。

5.9.6 综合管廊与铁路交叉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度。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及管线分支口等不宜设置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综合管廊与铁路基础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公路与市政工程下穿高速铁路技术规程》(TB10182)等标准规范有关规定。

5.9.7 综合管廊与河道交叉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度。综合管廊顶部高程应符合现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有关规定。

5.9.8 综合管廊与重力流管线交叉,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解决方案。如需综合管廊避让重力流管线,应对既有管线采取保护措施,并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5.10 监控中心及各类口部

5.10.1 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合理确定监控中心、吊装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等各类口部的规模、用地和建设标准。

5.10.2 监控中心及各类口部应与综合管廊主体构筑物同步规划,充分利用综合管廊主体构筑物周围地下空间,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5.10.3 监控中心及各类口部应与临近地下空间、道路及景观相协调。

5.10.4 监控中心规划要点如下:

1监控中心设置应满足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的需要。监控中心应设置在安全地带,并满足安全与防灾要求。

2监控中心应结合综合管廊系统布局、分区域建设规划进行设置。当城市规划建设多区域综合管廊时,宜建立市级、组团级两级管理机制。

特大及以上规模城市可增设区级监控中心,形成市级、区级、组团级三级监控中心的管理模式。

3 按照建设时序,有近期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片区,监控中心应在近期建设,并应预留发展空间,满足本区域远期的监控要求。

4 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用。

5.10.5 各类口部规划要点如下:

1 综合管廊每个舱室均应规划建设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等口部。

2各类出地面口部宜集中复合设置,以便管理和减少对环境景观的影响。

3各类出地面口部的设置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有关规定。

4 逃生口应布置在绿化带或人行道范围内,其他孔口应布置在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内。各类口部露出地面部分应与环境景观协调,同时不得影响交通通行。

5 综合管廊分支口布局应结合管线入廊需求、各地块管线接入需求、道路布局等统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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