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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防污量化问责规定 让环保监管"长牙齿"

2019-06-23 10:39来源:大众日报关键词:中央环保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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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要“长牙齿”,要较真碰硬。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对那些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要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污染防治工作,明确要求出台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规定。

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确保全面完成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目标任务,今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规定(暂行)》,明确对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量化问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和管发展就要管环保、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管生产就要管环保的要求,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明确8种量化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未按照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完成整改,未按照序时进度完成整改,或者虚假整改、表面整改的;对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研究部署不到位、任务分解不到位、抓落实浮在表面,导致污染防治攻坚战系列文件确定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重点工作任务目标未完成的;国家及我省组织开展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检查行动中,新发现问题或者交办问题整改不到位达到一定数量的;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县(市、区),有3个月连续在全省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排名中靠后的(且在综合指数排名中也靠后的);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保护舆情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发生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突出环境问题且解决不力的;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后没有如实报告、及时整改,问题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边改边犯的;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明确问责对象。《问责规定》明确,根据不同问责情形,分别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镇、县、市、省直四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对未按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完成整改事项,数量达到2个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市、区)长或者设区的市管辖的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问责;达到3个的,对县(市、区)长或者设区的市管辖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问责;达到4个的,对县(市、区)委书记或者设区的市管辖的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问责。市一级,在同一个设区的市,出现被问责的县(市、区)委书记或者设区的市管辖的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人数达到2人,则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设区的市副市长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问责;达到3人的,则对设区的市市长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问责;达到4人的,则对设区的市市委书记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问责。

问责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自2016年以来,中央环保督察、省级环保督察都在不断加大对环境保护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力度。对发现的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等生态环保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公开曝光,发挥了舆论威慑效应,有效推进了突出问题解决和发展理念转变。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姚云辉介绍,此次《问责规定》的出台,指向明确、内容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威慑力。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主要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移交移送,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对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和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规定的应予容错纠错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发生严重失职失责问题的,我们将使真劲、动真格,以问责传导压力,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真正让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长牙齿’,确保全面完成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目标任务。”姚云辉说。


原标题:明确量化问责情形、问责对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常态量化问责让环保监管“长牙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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