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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垃圾分类“逼疯”上海市民?别笑 营口的《征求意见稿》来了!

2019-07-09 11:18来源: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关键词: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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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日前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征求《营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营口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QQ截图20190709111501.png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我市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提供制度保障,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草拟了《营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营口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联系人:汤和峰(营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联系电话:2618932 传真:2631889

联系人:宋明亮(营口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联系电话:2618701 传真:2631889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3日

营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分类投放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章促进与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规划、属地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产业化发展。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居住小区实行垃圾分类督促指导工作。

工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毒、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过程及设施进行监管、检查、指导。

市场监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垃圾分类指导工作并督促落实。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分类经费的保障与使用监督。

宣传部门负责垃圾减量和垃圾分类的知识宣传工作。

机关工委负责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垃圾分类指导工作并督促落实。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旅广电、农业农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投资补助、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二章分类投放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可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玻璃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铅酸蓄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纽扣电池、废电路板、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相纸等。

易腐垃圾:包括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有机垃圾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笫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住宅小区等居民居住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集中设置;

(二)集中供餐单位、宾馆、饭店和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公共场所、商业楼宇、城市道路等区域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鼓励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识、颜色等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第十一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按照规定的投放方式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单位自行管理的办公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为责任人;

(六)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其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投放时间等;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三)依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指导、监督责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五)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八)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堆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也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卫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具体时间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经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后,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使用密闭的运输工具,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五)将生活垃圾及时运送至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置场所;

(六)建立合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每月向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七)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大型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蔬菜基地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可以自建小型易腐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处理易腐垃圾;未建设的,应当委托集中处理。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员;

(二)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系统联网,并及时报送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

(四)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五)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外观整洁;

(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确保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七)建立管理台账,对每日接收和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八)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进行分拣;生活垃圾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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