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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9-07-10 17:22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铝工业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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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2019年XX月XX日(本标准批准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2021年1月1日起,所有位于省辖市建成区的铝工业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4.1.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 1 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

4.1.5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1.6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不得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1.7 各生产装置和环节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有效收集各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气,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4.1.8 应在有硬化地面的全封闭式仓库中储存各类粉状原料,并加强粉状原料预处理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措施控制扬尘。

4.1.9 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达标的依据。

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XXXX年XX月XX日(本标准批准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 XXXX年XX月XX日(本标准批准之日)前,现有企业仍执行现行标准。XXXX年XX月XX日(本标准批准之日起一年)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处理设施后监控。

5.1.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2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73、HJ/T 397或HJ/T 75、HJ/T 76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 55规定执行。

5.2.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5.3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T 91、HJ 493、HJ 494、HJ 495的规定执行。

5.3.2 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铝工业企业应当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对排污设施和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本标准中包括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国家或地方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本标准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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