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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9月1日施行 这部流域立法有何地方特色?

2019-07-19 11:32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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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12月11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对接会,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环科所等相关单位和起草部门就条例草案统审阶段服务工作进行交流研究。12月21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与四川省银保监局、中国财产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等召开座谈会,研究条例草案如何增加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等内容。

同时,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作沱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垃圾焚烧厂等重点问题排查清单;整理研究全国人大长江保护法、外省流域类法规、中央和省最新的政策文件规定等相关资料;就沱江总磷污染问题征求7位磷矿专家意见。

随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分别组织召开省级部门和沱江流域相关市县乡立法座谈会,省级有关部门,成都、德阳、泸州等7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沱江流域相关县乡、街道办事处等相关人员参会并提出意见建议。

今年1月3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率立法调研组到什邡市穿心店磷石膏堆场整治现场、灵江污水处理厂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并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部分生产和保险企业、基层人大代表对总磷污染防治以及条例草案修改提出的意见建议。

3月26日~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信息公开、渗滤液处理等内容。

4月16日~18日,四川省人大办公厅领导、常委会组成人员赴自贡市荣县,内江市威远县、资中县,泸州市泸县,对饮用水水源地等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泸州市各县区、市级部门、企业代表、村民代表针对条例草案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4月22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会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等赴成都市开展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立法调研,先后走访了沱江沿线的金堂县淮口镇和高新区草池镇,深入到饮用水水源地、污水处理厂、化工企业、工业园区等地详细了解沱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情况。

……

马不停蹄的审议、调研、座谈、讨论、修改,21次易稿背后,是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履职态度和责任担当。

哪些情形可以约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①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

②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③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④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⑤发生或者可能继续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

⑥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水环境问题,或者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

⑦对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不力

⑧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敷衍整改、整改责任落实不力

⑨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哪些环境信息应当公开?

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①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②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

③水环境质量状况

④省控、市控监测点位分布及水质监测状况

⑤排污口更新情况

⑥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

⑦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⑧水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

⑨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情况

⑩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范围以及处理结果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①主要水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排放信息,主要水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②水污染防治、排放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

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④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原标题:《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9月1日施行 这部流域立法有何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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