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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执行最高罚10万元!长春生活垃圾实行“四分法”

2019-07-23 10:10来源:就爱吉林关键词: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长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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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上午,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召开会议,解读《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19年5月1日,长春市正式施行《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在国家规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三类”基础上增加一类“其他垃圾”,即长春市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条例》中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模式也进行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是基于“四分法”基础上,根据不同生活垃圾的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处理方式及对环境的影响,分别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不落地”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禁止在街路及临街建筑物之间范围内设置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等收集容器或设施。

同时,为了督促责任区内生活垃圾投放人自觉履行源头分类投放的义务,督促责任人落实分类归集的责任,《条例》第二十六条赋予了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工作人员劝阻和拒绝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权利,以及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其中,对任何单位交付收集的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或者分类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有权要求其重新分拣后,再按规定交付;对拒绝重新分拣的,应当及时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且拒绝重新分拣的,收集、运输单位经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拒绝收集、运输。需要指出的是,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接到拒绝收集、运输报告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理,消除因拒收带来的不良后果。

对于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条例》第十八条作了相应规定:加快餐厨垃圾、厨余垃圾、非工业源有害垃圾等生活垃圾的分类终端处置设施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另外,为保证生活垃圾分类前端投放和末端处理的有效对应,在《条例》第三十一条补充规定了“在未建立餐厨、厨余垃圾末端处理系统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含餐厨垃圾和厨余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此次《条例》起草过程中,对未按照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对违反有关规定等几种违法行为做了与国家条例和省条例相同的规定,而对于国家条例和省条例没有规定、《条例》有规定、违法行为确有必要予以处罚的几种情形,参照外地立法经验,《条例》设立了7条处罚条款,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如在《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对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在《条例》第五十一至五十三条分别对违反本条例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分类收集和运输作业服务企业、分类处置的单位进行了处罚规定,视情节严重,罚金从一千元到十万元不等;最后还对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有效的保障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原标题:长春生活垃圾实行“四分法” ,不按规定执行最高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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