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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9-08-29 09:28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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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适用监督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对行政处罚案卷的抽查、考评以及对督办案件的审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裁量标准和因子适用的指导;发现裁量标准和因子设定明显不合理、不全面的,应当提出更新或者修改的建议。对不按裁量标准和因子进行裁量,不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其他

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当事人的多个环境违法行为,各自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幅度表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

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1-5代表了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本表同时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以及同类型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二)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一)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的处罚。

2、本表同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一)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三)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2、本表同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同样适用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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