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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9-08-29 09:28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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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三)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三)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2、同样适用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行为。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以及其他同类型环境违法行为。

2、同样适用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或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注:1、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同样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等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七)违反应急管理规定或造成环境事故的行为。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2、本表同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等的规定。

(八)违反环境监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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