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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征求意见稿)

2019-09-11 08:39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工业炉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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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一般原则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包括工业炉窑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等,形式电子台账或纸质台账。

8.1.2重点管理工业炉窑记录内容和频次

a)工业炉窑运行管理信息分为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正常工况包括按周或批次记录主要产品产量,按采购批次记录原辅料用量、硫元素占比等,按采购批次记录燃料用量、热值、品质等。非正常工况按工况期记录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分为正常情况和异常情况。正常情况包括按批次记录除尘灰/泥、脱硫副产物、脱硝副产物等产生量,按批次记录袋式除尘系统滤料更换量和时间,按批次记录脱硫剂、脱硝剂添加量和时间;涉及DCS系统的,还应按月记录DCS曲线图(包括烟气量、污染物出口浓度等)。异常情况按异常情况期记录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c)监测记录信息

1)有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排放口编码、标况烟气量、排放口温度、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监测浓度、监测浓度(折标)、测定方法以及是否超标等信息。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

2)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记录采样日期、无组织采样点位数量、各点位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无组织排放、污染因子、采样点位、各采样点监测浓度、许可排放浓度、测定方法、是否超标。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

8.1.3 简化管理工业炉窑记录内容和频次

a)工业炉窑运行管理信息分为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正常工况包括按月或批次记录主要产品产量,按采购批次记录原辅料用量、硫元素占比等,按采购批次记录燃料用量、热值、品质等。非正常工况按工况期记录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分为正常情况和异常情况。正常情况包括按批次记录除尘灰/泥、脱硫副产物、脱硝副产物等产生量,按批次记录袋式除尘系统滤料更换量和时间,按批次记录脱硫剂、脱硝剂添加量和时间。异常情况按异常情况期记录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c)监测记录信息同重点管理工业炉窑记录内容和频次。

8.2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8.2.1执行报告频次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其中,年度执行报告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应于本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至排污许可29证核发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有年度执行报告的,可不提交当年第四季度执行报告。

8.2.2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信息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年度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发证机关。重点管理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以下11部分,各部分详细内容参见附录C:a)基本生产信息;

b)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情况;

d)台账管理情况;

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信息公开情况;

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结论;

k)附图附件要求。简化管理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以下7部分,各部分详细内容参见附录D:a)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结论;

g)附图附件要求。季度执行报告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1 一般原则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各排放口(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不包括无组织排放。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年度或特殊时段等。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等。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分为自动监测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种类,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种类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相关产排污系数参考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的相关内容。工业炉窑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非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无法采用实测法核算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9.2废气

a)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自动监测实测法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小时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8)与式(9).

10合规判定方法

10.1一般原则合规是指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许可事项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包括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环境管理要求等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现场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10.2排放限值合规判定

10.2.1 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10.2.1.1 正常情况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a)现场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现场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不合规。根据GB/T16157、HJ/T 397、HJ/T 55确定监测要求。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认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是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2)手工监测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超标的,即视为超标。

c)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33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为准。

10.2.1.2 非正常情况工业炉窑排污单位非正常情况指加热炉、热处理炉、熔化炉、干燥炉(窑)、非金属焙(煅)烧炉窑(耐火材料窑)等设施启停等情况。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可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通过实际监测数据,自行证明在采用最优污染防治技术前提下,需豁免的情形。

10.2.2 废水排放浓度合规判定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值外)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a)现场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现场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超标。根据HJ/T91确定监测要求。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除pH值外)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认为不合规。对于自动监测,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浓度应根据HJ/T 355和HJ/T 356等相关文件确定。

2)手工监测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进行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除pH值外)超标的,即视为超标。

c)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为准。

10.2.3排放量合规判定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量合规是指:

a)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b)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c)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特殊时段实际排放量之和满足特殊时期许可排放量要求;对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加热炉、热处理炉、熔化炉、干燥炉(窑)、非金属焙(煅)烧炉窑(耐火材料窑)等设施启停、设备故障、检维修等情况,应通过加强正常运营时污染物排放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方式,确保全厂污染物实际年排放量(正常排放+非正常排放)满足许可排放量要求。

10.3 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工业炉窑相关技术规范,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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