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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关于“备用水源与应急水源”问题咨询及建议的回复

2019-09-12 15:58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备用水源应急水源饮用水水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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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就“备用水源应急水源”有关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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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近年来,多份文件、法规、规范等都要求城市建立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各部门的规范标准中,“备用水源、应急水源”的定义、功能、保护区划定、防护要求等不统一或不明确,导致城市应急水源、备用水源的设置和保护管理存在问题。问题:(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在适用范围中明确该规范适用于备用水源,请问是否也适用于应急水源?如果不适用,应急水源的水源地保护区如何划定?(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是否适用于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如果不适用,应急水源、备用水源的保护区如何管理防护?(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一级保护区“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水污染防治法》对应的条文表述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后者未将“种植”列入禁止内容,请问: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是否允许有耕地、果园、经济林木之类的种植活动?建议:建议联合环保、住建、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明确“应急水源、备用水源”的定义、功能、水质要求、保护区划定及防护管理要求等。谢谢!

回复: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是否适用于应急水源的问题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适用于备用水源,也适用于应急水源。在实际应用中,应急水源可理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故而临时启用的水源,其与水厂有管网联通,水量应满足不低于在用水源的7天供水量要求。而备用水源一般是指为应对因干旱时水量不足或者个别在用水源因故无法供水而临时启用的水源,其与水厂有管网联通,依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备用水源一般应满足在用水源百分之十到二十的供水量。两类水源并无明确的区分,从广义上看,应急水源是一种特殊情形的备用水源。因此,应急水源也需要和在用水源、备用水源一样,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保护区并实施保护。 二、关于法律法规是否适用的问题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水污染防治法》均适用于备用和应急水源。 三、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种植活动的问题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种植活动未列入禁止内容。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6.1.4中要求“一级保护区内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种植活动应按此执行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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