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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 (征求意见稿)

2019-09-19 13:32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处理青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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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2 投资匡算

根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参考国内相关工程经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单位投资合理区间为40-60万元/吨,结合青海省周边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投资情况,按此标准和核算的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模,确定投资。经测算,青海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项目总投资约27.94亿元,其中近期总投资约22.09亿元,远期总投资5.85亿元,具体投资明细详见下表2.1-8。

2.1.8 环境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分析

2.1.8.1 环境保护措施

(1)严格执行环保部及其他政府机构制定的政策及标准

严格按照“三线一单”的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并建立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严格污染物总量管控,项目建设应严格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8〕82号)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0号)等要求,结合《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建议,根据《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8年~2022年)(征求意见稿)》《青海省开展农牧区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青海省美丽城镇(乡)建设工作方案(2019~2025年)》《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项目选址、技术装备要求、污染物烟气、废水、灰渣收集处理等各方面严格执行要求。

规划项目环境评价严格项目建成运行后,环境质量应当仍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明确削减计划、实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规划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准入要求见2.1-9。

(2)环境影响应对措施

1)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选择技术可靠、成熟的炉排焚烧炉,达到国家对垃圾焚烧设备的要求,在焚烧源头控制污染物的产生。采用处理效率较高的半干法,在达标排放前提下,鼓励采用更高效率的湿法脱酸。延长炉内烟气在850℃以上,停留时间不小于2秒,以降低烟气中的二噁英浓度。鼓励采用更高效率的SCR脱氮或者目前采用SNCR,未来预留采用SCR的空间。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焚烧炉的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外排烟气和排气筒高度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采用密闭式压缩车进行运输;垃圾卸料、垃圾输送系统及垃圾贮存池等采用密闭设计,垃圾贮存池和垃圾输送系统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垃圾渗滤液处理构筑物加盖密封。在建筑设计上尽量减少气流死角,防治气味聚积;与臭气点连接的门,有条件时尽量采用双门(门斗);在有可能产生臭气聚积的地方,加强通风,在非正常工况下,须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

2)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垃圾渗滤液处理优先考虑回喷,不能回喷的可根据国内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渗滤液处理工程实践,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564-2010)等选取合适的工艺处理措施,确保达到相应排放标准。

烟气湿法处理后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要求后,至回用水池,作为循环冷却水补充水,处理后污水、化验室废水、卸料平台冲洗水经过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回用。

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以及泄/渗漏污染物的收集处理措施,防止洒落地面的污染物入渗地下。

3)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规划拟建项目应通过合理选择厂址,使其远离声环境敏感目标,从根本上避免或减轻声环境影响。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优化,尽量将主要噪声源布置在远离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区域。

优先选择噪声控制好的设备,并根据需要进行阻尼和吸声处理,增加隔声结构的低频隔声量并减轻隔声压力。

4)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按照循环再利用的原则减少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如炉渣作为建筑原料进行综合利用。

焚烧飞灰采取稳定化固化处理后,应进行特性监测,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可运至卫生填埋场或配套渣场进行填埋处置,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及生活垃圾均送到厂内的垃圾池进行焚烧处理。

5)邻避效应应对措施

由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容易引发“邻避效应”,造成社会矛盾,影响产业有序快速发展和环保项目落地。因此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邻避效应”,把科普教育、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保障公众获益权相结合。

(3)项目规划建设要避开生态敏感区

根据《青海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青海省内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为:青海省内“三江之源”水源保护区,自然文化资源的重要区域,珍稀动植物资源保护地。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方面的规定,省内禁止开发的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新设立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自动进入省区禁止开发区域名录。

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提高环境质量。本规划中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应避免在上述禁止开发区域内选址。

青海环境准入要求见表2.1-10。

2.1.8.2 安全生产分析

规划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弘扬安全发展理念,遵循安全生产规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行业自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的管理机制。

各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从厂址、站址及路径等选择开始,注意避开各种不利自然灾害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标准,加强电力规划、建设和运行全过程安全监管。落实电力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公司以及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各方面的安全责任。在电力生产运行过程中,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把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标准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管理流程中,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进行治理,保障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2.2规划协调性分析

规划方案符合协调性分析主要分三个层次,首先分析规划方案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以及上位规划的相符性,其次分析与同位规划的协调性,最后应提出对下层次规划以及后续规划的指导性要求。

规划方案协调性分析涉及的主要政策、法规和规划见下表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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