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水处理工业废水政策正文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9-10-11 10:32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垃圾渗沥液处理渗沥液处理技术渗沥液处理系统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7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7.1一般规定

7.1.1渗沥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废水、残渣、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与控制,应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1.2渗沥液处理应具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7.2 环境监测

7.2.1渗沥液处理工程进水和出水应设置相关项目的监测设备。

7.2.2应建立垃圾渗沥液产生量、排出量计量系统,以及水量日报表和年报表制度。

7.2.3处理后尾水外排的,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水口。

7.3 环境保护

7.3.1渗沥液处理设施产生的臭气宜集中收集处理,处理后气体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7.3.2曝气池等好氧生物反应设施宜加盖并配备气体导排设施。

7.3.3对于各个环节产生的噪声,应按其产生的状况,分别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宜采用低噪音装备;对鼓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隔声罩、设置隔声墙等降噪措施;对机电设备设置减振器减少噪声的产生和传播。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规定,作业车间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要求。

7.3.4渗沥液处理曝气过程中产生的泡沫,宜采用化学药剂、物理喷淋或溢流导出等方式处理,化学药剂应选用不抑制微生物的活性及对后续膜系统无影响的药剂。

7.3.5处理区内应优化构造绿化空间格局,提高绿化抗御自然环境和环境污染能力,并应增加通风能力,发挥绿化系统生态调控作用。

7.4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7.4.1垃圾渗沥液处理的职业安全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的有关规定。

7.4.2渗沥液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应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职业病防护设备、防护用品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7.4.3工作人员应强化安全防护意识,工作人员应进行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培训。

7.4.4对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7.4.5在指定的、有标志的明显位置应配备必要的防护救生用品及药品,防护救生用品及药品应有专人管理,并应及时检查和更换。

7.4.6厂内应设道路行车指示,标识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768的有关规定执行。

7.4.7应在所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其标志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安全标志》GB2894的相关规定。

7.4.8甲烷和硫化氢等危险气体应采取控制与防护措施。

7.4.9厌氧处理设施,沼气贮存、利用设施以及输送管道等应采取防火措施。

7.4.10敞开的构筑物应加设安全护栏。

8工程施工及验收

8.1工程施工

8.1.1渗沥液处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应资质。

8.1.2渗沥液处理工程应按工程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等组织施工,对工程的变更应在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实施。

8.1.3施工前应做好技术准备和临建设施准备。施工准备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控制。

8.1.4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

8.1.5构(建)筑物中使用的材料应有技术质量鉴定文件或合格证书。

8.1.6钢制设备加工、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28的有关规定。钢制设备防腐做法应考虑环境条件和垃圾渗沥液的特点,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施工与验收规范》HGJ229的相关规定。

8.2工程验收

8.2.1渗沥液处理工程竣工完成后,应及时对整体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应按本规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的相关规定。

8.2.2施工验收时应有齐全的工艺概述及工艺设计说明、设计图纸、竣工图纸、调试报告等工程验收技术资料。

8.2.3钢制设备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28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按……执行”。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标准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本条明确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填埋场、焚烧厂、中转站等设施,其他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可参考使用。

1.0.4为提高处理效率,优化运行管理,节约能源,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鼓励采用可靠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但要有成功的工程案例。

1.0.5本条文是对渗沥液处理过程与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定。

3设计水质与水量

3.1 设计水质

3.1.2生活垃圾填埋场缺少渗沥液水质资料的地区,可参考表1选取。

3.1.3 对于缺少新建焚烧厂渗沥液水质资料的地区可参考表2。

3.1.4生活垃圾转运站渗沥液水质确定时应考虑场地冲洗废水的水质对渗沥液系统设计进水水质的影响,当冲洗废水水量较大时,转运站渗沥液水质比焚烧厂渗沥液系统设计进水水质低很多,宜通过实测数据确定。

3.1.6对于缺少浓缩液水质资料的地区,可参考表3、4、5、6选取。

3.2 设计水量

3.2.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规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产生量计算经验公式法计算如下:

A1——正在填埋作业区汇水面积,m2;

C1——正在填埋作业区浸出系数,宜取0.4~1.0,具体取值可参考表3-3;

C2——已中间覆盖区浸出系数;

当采用膜覆盖时宜取,C2宜取(0.2~0.3)C1;(生活垃圾降解程度低或埋深小时宜取下限;生活垃圾降解程度高或埋深大时宜取上限。)

当采用土覆盖时,C2宜取(0.4~0.6)C1;(若覆盖材料渗透系数较小、整体密封性好、生活垃圾降解程度低及及埋深小时宜取低值;若覆盖材料渗透系数较大、整体密封性较差、生活垃圾降解程度高及埋深大时宜取高值。)

A2——已中间覆盖区汇水面积,m2;

C3——已终场覆盖区浸出系数,宜取0.1~0.2;(若覆盖材料渗透系数较小、整体密封性好、生活垃圾降解程度低及埋深小时宜取下限;若覆盖材料渗透系数较大、整体密封性较差、生活垃圾降解程度高及埋深大时宜取上限。)

A3——已终场覆盖区汇水面积,m2;

C4——调节池浸出系数,取0或1.0;(若调节池设置有覆盖系统取0;若调节池未设置覆盖系统取1.0。)

A4——调节池汇水面积,m2。

式中A1、A2、A3随不同的填埋时期取不同值,渗沥液产生量设计值应在最不利情况下计算,即在A1、A2、A3的取值使得Q最大的时候进行计算。

如考虑生活管理区污水等其他因素,渗沥液的设计处理规模宜在其产生量的基础上乘以适当系数。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176-2012规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产生量计算经验公式法如下: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垃圾渗沥液处理查看更多>渗沥液处理技术查看更多>渗沥液处理系统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