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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2019-10-12 09:47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防治临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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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⑴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⑵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⑶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3.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⑴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⑵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⑶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⑷拒绝露天烧烤。

⑸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3.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严格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其余高炉配套的烧结、球团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焦化行业:严格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要求。

石膏线/板、矿渣棉、炭黑行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砖瓦行业:严格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禁止运输;非烧结砖停产,禁止运输。

水泥行业(含粉磨站):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石灰窑、铸造、陶瓷: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玻璃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轧钢、煤制氮肥、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铜冶炼、岩棉、工业涂装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混凝土搅拌站、独立煤炭洗选和储运:严格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要求;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喷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含喷漆、烤漆工序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煤炭铁矿开采、露天开采: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石材加工:停止切割、打磨;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停止发泡、挤塑、模塑作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其它行业:对上述未涉及行业或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停限产措施的,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用电量变化统计,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国网临汾供电公司,山西地电乡宁、蒲县、安泽分公司。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全部停工(抢险工程除外),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须经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频次;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临汾公路分局。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加强重型载货车(含燃气)管控,禁止驶入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管控,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机械清理出场。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车辆管理: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市区规划区主干线路延时收车60分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

(4)散煤管控措施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对禁煤区、禁燃区范围内散煤燃烧及煤、焦在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面排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4.3.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3.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拒绝露天烧烤。

(5)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3.3.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严格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企业):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其余高炉配套的烧结、球团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焦化行业:严格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要求。

石膏线/板、矿渣棉、炭黑行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砖瓦行业: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水泥行业(含粉磨站):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石灰窑、铸造、陶瓷: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玻璃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轧钢、煤制氮肥、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铜冶炼、岩棉、工业涂装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混凝土搅拌站、独立煤炭洗选和储运、石材加工、露天开采: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喷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含喷漆、烤漆工序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煤炭铁矿开采: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其它行业:对上述未涉及行业或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停限产措施的,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用电量变化统计,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国网临汾供电公司,山西地电乡宁、蒲县、安泽分公司。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作业全部停工,涉及重大民生工程的须经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加大湿扫力度;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临汾公路分局、市交通运输局。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加强重型载货车(含燃气)管控,禁止驶入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车辆管理: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市区规划区主干线路首班提前30分钟,晚班延时60分钟,边远线路晚班延时30分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

(4)散煤管控措施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对禁煤区、禁燃区范围内散煤燃烧及煤、焦在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面排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4.3.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3.4.1 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中小学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室外作业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3.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5)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3.4.3 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严格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企业):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其余高炉配套的烧结、球团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焦化行业:严格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要求。

石膏线/板、矿渣棉、炭黑行业:停产,禁止运输。

砖瓦行业: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水泥行业(含粉磨站):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石灰窑、铸造、陶瓷: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玻璃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轧钢、煤制氮肥、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铜冶炼、岩棉、工业涂装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混凝土搅拌站、独立煤炭洗选和储运、石材加工、露天开采:停产;禁止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喷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含喷漆、烤漆工序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煤炭铁矿开采:禁止运输。

保温材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其它行业:对上述未涉及行业或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停限产措施的,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用电量变化统计,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国网临汾供电公司,山西地电乡宁、蒲县、安泽分公司。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所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施工工程、拆迁工程全部停工。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频次、加大湿扫力度;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临汾公路分局、市交通运输局。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加强重型载货车(含燃气)管控,禁止驶入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其他所有机动车辆在常规管控基础上,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双号限行(含临时号牌)。外省、市及其他各县(市)机动车辆驶入,一律执行限行交通管制规定。以下机动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学校校车以及通勤大型载客车;执行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工程抢险车、军车;新鲜瓜果、蔬菜及鲜奶运输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纯电动汽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车辆管理: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市区规划区主干线路首班提前30分钟,晚班延时60分钟,边远线路晚班延时30分钟。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期间,公交车免费乘坐。公交免费不得晚于机动车单双号限行起始时间,恢复收费不得早于限行解除时间;实施公交优惠(免费)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

(4)散煤管控措施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对禁煤区、禁燃区范围内散煤燃烧及煤、焦在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面排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4.4 严格重点行业评级审核

企业绩效分级应按“短板原则”执行,在评级时,需满足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两年内有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不应评为A、B级。

对于保障民生的工业企业或重点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绩效分级水平,并由县(市、区)审核,逐级上报审批,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4.5 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成员单位实行日报制度,每天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措施落实的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有关情况。具体报告条件和时限结合实际在预警通知中明确。

4.6 信息公开

宣传报道组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平台、电子屏幕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公开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空气质量指数(AQI)、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采取的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7 应急值班

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357-2223632。

4.8 应对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1小时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直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应于应急指令发出后4小时内落实。

督导检查组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市直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考核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擅自停运环保设施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高限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9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批准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调整或终止应对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即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应对行动,并向市应急指挥部上报应对工作的有关情况。

5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记录,建立档案。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构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置专职人员,确保全市日常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管和调度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加强环境预测预报、环境监察、医护应急人员的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人员及时到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业务培训。

6.2 预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预测网络的布局和覆盖,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预测预警平台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预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研判机制。按照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联络工作,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在应急响应状态下,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单位确保应急联络信息畅通。

6.4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预案编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6.5 其他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成员单位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要加强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加强重污染天气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操作方案)。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⑴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主要包括SO2、NO2、PM10、PM2.5、CO以及O3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⑵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⑶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临汾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11月15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政办发〔2018〕79号)同时废止。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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