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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两年可持续行动计划(2019—2020年)

2019-11-06 10:56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超低排放节能改造桂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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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桂林发布《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详情如下:

为有效贯彻《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持续提升大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思路

到2020年,桂林市城市建成区(不含临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稳定在88.5%及以上,细颗粒物浓度比2015年下降15%(即细颗粒物浓度控制在43微克/立方米及以下);为实现以上目标,确保《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落地生效,综合实施PM2.5浓度目标控制、城区物流电动化、柴油车综合改造治理、机动车综合提标、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推进工业废气污染源治理、绿色施工、绿色生活、绿色交通、绿色旅游、绿色航道、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等“十二大工程”。在此基础上,以《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市发〔2018〕16号)等环境保护工作文件涉及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项目汇总表—大气污染防治类20个项目》为支撑,进一步细化为103项任务,全部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节点。

二、任务分解

(一)PM2.5浓度目标控制工程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重点加强PM2.5污染源的控制,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控制目标任务。各县(市、区)2019年—2020年PM2.5年均浓度控制目标,以每年度环保目标责任状下达任务为准。

(二)城区物流电动化工程

1.轻型柴油车电动化项目

2019年5月1日起,新增营运类轻型货车全部为纯电动车。(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31日前,推动2000辆非营运类轻型柴油货车置换为纯电动货车。(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2.物流集中区充电桩建设项目

2020年12月31日前统筹新增充电桩共5000套,其中2019年12月31日前统筹2000套充电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桂林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电动公路技术研究项目

加大对大气重污染成因、重点行业与污染排放管控技术等科技攻坚的重点支持。2019年7月1日前,在桂林市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中增加电动公路关键技术应用研究内容。(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4.纯电动货车路权优先项目

2019年12月31日之前,允许轻型电动货车在划定高排放车辆禁行区的道路行驶,对车长6米及以下的中重型电动货车,参照普通轻型货车限行规定管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5.异地货车限行项目

2020年1月1日起,每日7—24时,禁止异地载货汽车在除高速公路、必经路段、高速公路接驳线以外的道路通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6.七星高新区、临桂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试点建立“绿色物流区”,禁行邮政、快递等行业燃油摩托车。制定具体措施方案,每天7—24时禁止传统柴油车和异地货车通行,逐步向全市扩大推广。(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临桂区、七星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柴油车综合改造治理工程

1.高排放柴油车限行项目

制定限行方案,2019年7月1日起,对高排放柴油车实施限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2.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

2020年12月31日前,试行开展老旧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安装推广工作,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柴油货车污染治理项目

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完善机动车路面执法管理体系,以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整治为抓手,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每月不少于1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机动车综合提标工程

1.老旧车及营运柴油车淘汰项目

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老旧车共2万辆,其中2019年12月31日前淘汰老旧车8000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营运类柴油车共7000辆,其中2019年12月31日前淘汰2000辆营运类柴油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2.电动车购置使用惠民项目

2019年6月30日前,制定停车优惠政策。对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位,实行新能源汽车减半收取停车费;制定充电优惠政策及充电站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支持政策,降低电动车充电费的峰谷差价。(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桂林供电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住宅区新建充电桩不少于5000套,其中2019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住宅区新建充电桩2000套以上。[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桂林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车用燃油质量标准提升项目

开展车用燃油质量抽查工作,全年不少于40批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机动车排放标准提升项目

2020年1月1日起,提前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5.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查项目

2019年5月1日起,开展加油站年度监督性检测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油罐车开展油气回收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6.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建设

2019年12月31日前,继续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四期)功能建设,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信息化监管能力。达到自治区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全方位监控体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前,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中关于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硬件设备标准和综合业务平台建设标准要求,逐步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7.完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

2019年12月31日前,交通运输部门完成维修企业监管平台建设,并实现与桂林市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联网。(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1日前建立并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实现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治理维修的闭环管理,依法打击维修企业虚假维修行为。[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强化异地拟迁入机动车排放检验

凡拟迁入我市的异地机动车,应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安全检验有效期内,采用自治区推行的环保检验方法和标准重新上线检验,检验数据上传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异地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得办理排放检验业务。(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9.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加强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态监督检测力度,配套资金建成并完善遥感监测网络,2019年12月31日前市区至少建成3套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10套“黑烟车”抓拍设备;各县(市)、临桂区各至少建成2套“黑烟车”抓拍设备。2020年12月31日前市区至少建成6套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20套“黑烟车”抓拍设备以及移动式机动车遥感检测设备1套;临桂区、灵川县、全州县、荔浦市各至少建成1套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并与市机动车管理平台联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工程

1.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项目

2019年6月1日起,在业主单位为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的工程招标中,经定性评审符合生产经营条件时,增加使用清洁能源工程机械加分项(3分),投标单位投入电动或天然气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数量低于30%不得分,30%至40%(不含)得1分,40%至50%(不含)得2分,50%及以上得3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起,除消防、救护、除冰雪、加油设备(车辆),以及无新能源产品替代的设备(车辆)外,新购置或更新的机场内设备(车辆)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50%。(牵头单位:桂林两江国际机场)

2019年12月31日前,在《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新注册、在用的机动船舶排放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黑度一级;新增小型叉车全部为新能源叉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司法局)

2.非道路移动机械强化监管项目

2019年6月1日起,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企业建设项目招标时,招标文件应明确项目施工单位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Ⅱ标准以上,并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排放要求。[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日起,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要求纳入工地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对无法提供全部施工机械排气检测合格报告的施工单位,依法责令整改,记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公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30日前,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推动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低排区),纯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限制使用。2020年1月1日起,禁止在低排区内使用国Ⅰ及以下标准燃油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打桩机等工程机械;2020年10月1日起,禁止在低排区内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燃油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打桩机等工程机械。(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桂林海事局,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019年12月31日前,督促施工单位填报施工机械信息摸底调查信息。[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前,开展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联合专项执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30日前,开展县城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专项执法。[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非道路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在线管理监控平台和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督促施工单位将施工机械信息录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数据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前,具备条件的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并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在线管理监控平台联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城管委、市农业农村局,桂林公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推进工业废气污染源治理

1.财政补贴项目

制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在线监控管理财政补贴政策,对按要求安装VOC在线监控的企业给予引导性政策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

2019年12月31日前,新建、改建锅炉必须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审批燃用生物质燃料锅炉。全市燃气管网覆盖率78%以上,全年天然气供应量9亿立方米以上。(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新奥燃气集团、桂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配套供热管网北线建设,全长约17公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华能分布式能源公司)

3.电厂排放升级项目

2020年12月31日前,督促国电永福发电有限公司完成2台320兆瓦发电机组的超低排放节能改造。(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深化燃生物质和燃煤锅炉整治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要求,在管网覆盖区域内,必须使用燃气锅炉。加强对生物质锅炉的环境执法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生物质锅炉的监管;促进燃料结构优化调整。2019年6月30日前,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供热(蒸汽)工程投入使用;2019年5月31日前,桂林紫竹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煤改气工程投入使用;2019年12月31日前,晶盛玻璃有限公司(沙河点)停产搬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VOC治理项目

按照《桂林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市环〔2018〕16号)的要求,推进化工、制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实施在线监控管理。重点排污单位安装VOC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开展销售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专项检查,抽检范围不少于10批次。开展建筑装饰装修涂料销售市场专项检查,抽检范围不少于20批次。开展家具产品专项检查,抽检范围不少于30批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上述特区技术规范产品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将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要求列入工地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开展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涂料、胶粘剂抽样执法检查,抽检工地不少于200个。对不遵守以上要求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将信息通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类项目,必须采购成品构件,严禁现场喷涂。道路桥梁、人行道护栏翻新、道路交通隔离栏翻新、道路标线和标识涂装作业,必须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开展全市范围内交通工程涂料检查,建成区和各县(市、区)抽查项目各不少于50个。[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公路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6.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对“散乱污”企业进一步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名录并及时更新,实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确保整治到位。对已列入淘汰类的企业,要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即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对列入整合搬迁类的企业,要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制定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的计划。对列入升级改造类的企业,要制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计划。[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7.强化工业堆场扬尘控制

全面强化工业企业堆场抑尘措施,对工业企业厂区内贮存的各类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实行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加强厂区内物料运送、倒运、装卸扬尘管理。2020年12月31日,全市工业企业堆场全部实现规范管理。[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积极推进工业清洁生产

在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每年完成不少于5家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发挥桂林三金药业股份公司等“清洁生产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培育更多资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少、经济效益好的清洁生产企业。以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和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鼓励企业引入先进技术工艺,构建废弃物连续利用的生产链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推进工业园区循环改造

2020年12月31日前,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完成循环化改造,其他重点园区分批开展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绿色施工工程

1.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项目

各类工地做到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遮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车辆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轮胎清洗率“6个百分百”。鼓励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房屋工程、场平工程等每1000平方米安装一台雾炮设施,河道工程每500米安装一台雾炮设施,道路工程、管廊工程每100米安装一台雾炮设施,施工作业期间作业面应持续喷水压尘。(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桂林公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30日前,工地扬尘、工程机械、建筑涂料等防治措施纳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并相应修订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取费标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1日前,每月开展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督查,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通报“十佳”和“十差”工地。(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工地扬尘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

完善扬尘在线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管理维护,全面监控工地、道路、裸露土地扬尘污染状况。(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裸土全覆盖项目

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裸露土地核查,向责任单位提供裸露土地治理清单。(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31日前,对裸露土地治理清单上所有裸露土地全部复绿或者覆盖防尘网。[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4.渣土车专项检查

2019—2020年,每年1月1日至4月10日,9月20日至12月31日的冬春季百日攻坚期间,组织设卡检查不少于20次,其余时间实行常态化管理。严查超载超速和泥土撒漏等行为。[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施工现场土方开挖、装卸、运输、散体建筑材料装运和构建筑物拆除等易造成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活动,须采取湿法作业,采用自动或手动喷雾喷淋设施对扬尘作业污染源同步进行喷淋降尘。主体结构施工时,必须在外脚手架上安装喷雾喷淋设施,并随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视情增加。施工现场围墙上、主要硬化道路两侧应安装喷雾喷淋设施,并视天气情况和现场扬尘状况适时开启喷洒装置,保持湿法作业状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围挡设置要达到安全、稳固、美观要求,城市主干道围挡设置应不低于2.5米,次要道路或其他区域应不低于1.8米。围挡应沿施工作业区域连续设置,围挡要彩化美化,张贴安全生产及公益性广告标语,宣传版面不少于40%,并要安排人员定期清洗,及时修复破损,保持整洁。对部分施工线路长、施工点分散,不具备设置连续围挡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对分散施工点设置独立围挡或防撞墩、反光锥筒及警示线。(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所有的物料应按规定分类堆放,设置标牌,并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建筑垃圾工完料清,生活垃圾及市政工程现场的弃土垃圾要日产日清。施工现场内易产生扬尘的土堆、砂石、土方、工程材料等应使用密目安全网等材料进行覆盖或入库入罐存放,确保封闭严密,固定牢靠。(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8.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绿色生活工程

1.道路扬尘净化项目

2019年6月30日前,开展市区国控点周边2公里范围内主干道路PM10、PM2.5监测,并将每月平均结果纳入全市街道环境卫生指数考评排名系统。(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生态环境局)

制定高速公路压尘方案,2019年12月31日前,购置2台洗洒车对桂林绕城高速进行压尘作业,全路段每天洒水作业不少于1次,重污染天气下全路段每天洒水作业不少于2次。(牵头单位:桂林高速公路管理处)

2.露天焚烧清零项目

建立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划片包段、网格化管理,制定巡查计划,成立巡查检查队伍,对露天焚烧废弃物行为进行全方位、全时段、高频率、高强度监控检查,发现上述行为要第一时间责令立即停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坚决杜绝露天焚烧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日起,对露天焚烧重点防控区实行无人机巡查。[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餐饮油烟全面整治项目

所有餐饮企业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每季度保养1次,确保餐饮油烟达标排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的餐饮企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整治露天烧烤摊点,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露天烧烤,实现“集中布局、进店经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采取“露头就打、发现一起取缔一起”的措施,确保管理无空档。[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4.完善空气自动监测网络

2020年12月31日前,完善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建设项目。优化完善现有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站,逐步建设并完善路边、农村等网格化微型空气监测站点。加强颗粒物组分、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5.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

严格执行《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建立禁燃限放常态化管理机制。广泛开展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不燃放烟花爆竹。[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政策,推进出台《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出台秸秆禁烧和扬尘管控等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桂林市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平台建设项目

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落实网格监管责任,完善量化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绿色交通

1.2019年5月1日起,全市新增、更新的公交车原则上采用新能源纯电动汽车,使用传统能源车辆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区)城乡客运公交化改造后的运营车辆必须采用新能源纯电动汽车。[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交集团]

2.进一步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出租汽车(含网约车)行业的应用范围。力争2019年12月31日完成《桂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市本级巡游出租车新增和更新运营车辆全部使用纯电动汽车。县(市)、临桂区巡游出租车新增、更新车辆中纯电动汽车的比例不低于50%,以后逐年提高。[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2019年5月31日前,修订《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巡游出租车置换为纯电动车的鼓励性政策,鼓励将燃油巡游出租车更换为纯电动车。(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5.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时,在同等条件下,鼓励购买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执法用车新增和更新时,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5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积极探索采取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6.以临桂区为试点,对外包环卫清扫和清运标段,推广使用纯电动环卫车,2019年5月1日起,重新招标标段所使用的环卫车,4.5吨及以下的全部为纯电动环卫车,4.5吨以上的不少于30%更换为纯电动环卫车,逐步向全市扩大推广。(牵头单位:市城管委,临桂区人民政府,临桂新区管委会)

7.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鼓励各县(市、区)对新能源公交车实行联合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在同等条件下,鼓励购买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8.完成桂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建设相关行业规划,逐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制定有利于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鼓励性政策,推动轻型柴油车电动化工作;推广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引导企业购置电动叉车。(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建筑、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地方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

新建各类停车场均需建有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所有公交场站建设充电桩,满足公交充电需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委、市自然资源局,桂林供电局,市交通控股集团)

建立全市统一的新能源汽车运行信息管理平台,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推广建设情况及安全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制定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纳入监管平台。(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交通控股集团)

(十)绿色旅游

1.2019年12月31日前,市区至少完成2个旅游大巴—新能源纯电动汽车场点(旅游集散中心)建设并正式投入使用。(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配合单位: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日起,主要景点内接驳车、旅游大巴和机场专线等新增或更新车辆时,在同等条件下,鼓励购买本地生产的新能源纯电动汽车。(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2019年和2020年各示范推广500辆、800辆纯电动旅游大巴。(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3.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鼓励老旧燃油旅游大巴提前淘汰补贴方案。(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4.2020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禁限行政策,最终全面禁止传统燃油大巴进入国控点3公里内区域。(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5.2020年1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游船、竹筏、垃圾及污水清运船、加油加水补给船等船舶鼓励使用电能或者天然气动力,拖轮鼓励使用电能、天然气或油电混合动力;新登记注册的工作船舶排气应达到国际海事组织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和地方性政策法规要求。[牵头单位: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桂林海事局、桂林船舶检验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2019年12月31日前,建设船舶排气监测执法信息管理平台。完成两江四湖、漓江游船排气治理,并安装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和地方性政策法规要求。(牵头单位: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桂林海事局、桂林船舶检验局)

7.2019年12月31日前,对在用机动船舶开展监督性检测。船舶排放不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和地方性政策法规要求的,不得运营。(牵头单位: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桂林海事局、桂林船舶检验局)

8.在市区四周选点建设充电站,2019年—2020年每年在市区配套建设充电桩300个。(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桂林供电局、各城区人民政府)

各主要旅游景点开展配套充电桩的建设工作。2019年—2020年每年在景区内配套建设充电桩300个。(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配合单位:桂林供电局)

(十一)绿色航道工程

1.岸电使用率提升项目

2020年6月1日前,制定辖区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费用财政补贴政策,由港口经营人对靠泊船舶使用岸电电费进行统计上报,并提出补贴申请,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实施补贴。(牵头单位: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船舶排放提升项目

不断提高新造游船中采用新能源、清洁能源以及节能减排动力系统的比例,着力打造漓江绿色游船。2019年12月31日前,采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及电控高压共轨等节能减排动力系统的游船不低于漓江风景名胜区内游船总量的15%,2020年12月31日前,采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及电控高压共轨等节能减排动力系统的游船不低于漓江风景名胜区内游船总量的30%。(牵头单位: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前,根据《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市政规〔2018〕11号)工作要求,建立水上游览准入、退出管理机制,强化游船星级等级管理,对达不到漓江游船星级评定标准、不符合漓江环保要求的游船,不予准入;对准入后不能够保持相应星级标准和环保要求的游船,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制度性退出。(牵头单位: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31日前,推进漓江风景名胜区游船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动力创新综合试点建设。在现有已在试制的油电混合、纯电力、LNG游船等新能源动力游船试点建设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漓江风景名胜区游船新能源动力技术试点建设覆盖面。在有关实验船检验合格后,通过一段时期的试营运,综合考虑其节能减排效果、可靠性、经济性、相关配套的成熟度、市场的认可度、与漓江游船外观的融合度等多方面因素选择较好的方案予以推广。(牵头单位: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桂林海事局、桂林船舶检验局;配合单位: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速调整能源结构,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市政办〔2018〕56号)规定,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老旧船舶。继续全面疏解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已淘汰的老旧游船,引导企业将已经淘汰的老旧游船进行报废拆解或售出漓江水域。(牵头单位: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桂林海事局)

建立漓江游船节能环保技术创新联合评估机制。研究出台漓江风景区游船节能环保技术应用综合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对漓江风景区游船新能源动力创新综合试点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新能源游船节能减排性能及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具备良好节能减排效果的游船予以奖励。(牵头单位: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桂林海事局、桂林船舶检验局)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游船动力系统节能减排台账。(牵头单位: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制定鼓励性政策,2019年7月1日起,推动全市机动船舶航行期间使用含硫量≤0.1%m/m的低硫油。(牵头单位: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桂林海事局)

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市财政补贴标准,制定辖区港口工作船舶安装废气净化设施和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财政补贴政策。(牵头单位: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桂林海事局)

(十二)污染天气应急预警

根据自治区预报预警信息,结合自动监测数据变化,按照《应急响应应对手册》要求,加强联防联控,提前采取行动和措施,确保污染过程减峰削峰。污染天气过程期间,重点查处露天焚烧废弃物、露天烧烤、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工地扬尘、工业企业偷排漏排、随意“炼山”等违法行为。根据我市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情况,细化应急减排措施,依法依规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具体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依法依规采取差异化或错峰生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做好气象预测,在可进行人工增雨条件下立即开展人影作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机构保障。成立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指挥部定期召开例会,统筹协调行动计划的推进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执行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和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市行政审批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气象局、桂林海事局、桂林供电局、桂林公路局、桂林船舶检验局,临桂新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单位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各县(市、区)参照成立本级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统筹协调辖区有关推进工作。

(二)强化资金投入。落实绿色发展配套政策,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府定点汽车维修保养企业必须完成水性漆喷涂工艺改造,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家具、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产品不得参与政府公开采购。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按要求完成改造任务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予以适当财政补贴,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加强对污染企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污染治理示范项目、面源污染治理的支持和引导。将大气污染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科技支撑和执法监督等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三)落实工作责任。逐项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具体工作措施、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调度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推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全面完成。部门间要密切配合,同向发力,合力推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四)全程跟踪调度。指挥部将对各级各部门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通过全程跟踪调度,第一时间掌握各级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各级各部门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推动各级各部门全面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五)加大督查力度。指挥部将组成综合督查组,对本行动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将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和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新闻发布、在线访谈、媒体采访、公益宣传等形式,宣传报道精准治霾理念、相关政策、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和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涌现的典型经验做法、发现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呼声和群众期盼,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引导公民践行低碳环保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七)严格考核问责。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考核目标责任状及一岗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同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考核的单位,进行公开约谈。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八)强化公众参与。建立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工作要求,定期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工作落实情况。督促责任单位在工地等区域设立公示牌,标明工地概况、施工时限、主要负责人、投诉渠道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等,对行动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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