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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

2019-11-14 10: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电镀废水水污染物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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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实施时限

5.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规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排放要求。其他地区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规定的其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5.1.2 自20XX 年XX 月XX 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规定的其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5.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求,其他地区执行表1 规定的太湖流域排放要求的具体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5.2 标准限值

5.2.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见表1。

5.2.2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2.3 基准排水量浓度换算按公式(1)计算。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5.3 间接排放要求

5.3.1 排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电镀排污单位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时,表1中第1~20项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浓度,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

——电镀废水的分类应不限于含氰废水、含六价铬废水、含镉废水、含镍废水、含铅废水、含银废水、含铜废水、含锌废水、前处理废水、酸洗废水、综合废水等;且应满足第一类污染物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达标排放,以及总排口污染物达标排放的需求。

——电镀排污单位、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涉第一类污染物、含氰废水排放时,必须分类收集、专管输送,单独处理;对其他难处理、易络合的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也应依据需求进行分类收集、专管输送及预处理。

5.3.2 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当电镀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水时,且当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具备此类污水处理的特定工艺和能力并确保达标排放时,可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根据其处理能力商定表1中的协商指标。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6.1.2 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985、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1.3 新建和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1.4 对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6.1.5 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6.2 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6.2.1 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91、HJ 493、HJ 494、HJ 495的规定执行。监测分析时应注意分析方法的测定范围。

6.2.2 测定化学需氧量时,应注意氯离子的干扰和影响。含氯离子浓度超过1000 mg/L时,应对废水进行稀释或采用HJ/T 70的方法测定。

6.2.3 水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6.2.4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7 达标判定

7.1 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得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7.2 采用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除pH值外)超过本标准规定限值的,判定为超标。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值应根据HJ/T 355和HJ/T 356等相关文件确定。

7.3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4 非正常或特殊工况下的达标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实施与监督

8.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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