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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咨询】
某企业向律师事务所咨询:我单位是从事生物质发电的企业,因提标需要增加一台脱硫设备,这种情况属于重大变动吗?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吗?因该脱硫设备是我单位某一特定工序适用的治污设备,但该特定工序并不每天运行,在不运行该工序时我们不开启这台脱硫设备,如不开启脱硫设备,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时会不会认为我们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
【分析解答】
企业咨询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二是对于不需要随时开启的治污设施,不开启是否一定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
一、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根据以上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1、在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
第二种情形因有具体的时间规定,比较好理解和执行,但第一种情形所说的“重大变动”判断起来相对就比较困难。
为让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更好的把握和判断什么是“重大变动”,原环保部先后出台了三个规范性文件,这三个规范性文件对二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列出了清单,这三个规范性文件分别是:①《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②《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③《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以上三个文件明确了二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化的具体情形。属于清单列明的行业,应当遵照清单的规定确定其建设项目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动”,是否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于清单未列明的行业,可以参照以上三个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比如说,建设项目的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的变化,导致了新增污染物,或者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再或者导致了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情形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针对本案例咨询的,是否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问题,因该企业增加的脱硫设备是治理污染的设施,增加该设施只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减轻环境污染的可能,所以参照清单对其他行业重大变化的规定,我们认为其不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不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但是又产生了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企业是需要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的。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如因为增加设施设备等原因,产生了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如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将改进措施、设施或工艺流程等的具体变化以及必要的说明等写进后评价报告中,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二、对于不需要随时开启的治污设施,不开启是否一定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问题,我们认为,只要根据工艺要求不需要开启治污设施的,就不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因为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要有污染物排放的行为。对于那些仅在特定工序运行时才需使用的治污设施,在该工序运行时需要开启治污设施,在该工序未运行时,这一工序并不会产生污染物,所以也不需要开启适用于这一工序的治污设施。如果企业是在该工序未运行时没有开启污染防治设施,执法部门不会因企业不运行该工序的治污设施,认定企业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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