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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

2019-11-25 14:46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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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河北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印发,本导则立足河北省农村实际,考虑不同区域差异,注重污水治理与生态建设、生产实际相结合,分类提出治理模式和技术工艺,强化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指导农村地区选取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处理工艺,积极采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治理技术。详情如下:

冀环土壤〔2019〕523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管理等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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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改善我省农村人居环境、做好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管理,高质量推进我省乡村振兴战略落地生效,依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农村实际,在系统总结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研究与实践成果、开展大量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技术导则。

本导则立足我省农村实际,考虑不同区域差异,注重污水治理与生态建设、生产实际相结合,分类提出治理模式和技术工艺,强化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指导农村地区选取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处理工艺,积极采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治理技术。

除按本导则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指南的规定。

本导则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指导我省农村(包括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分散农户)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设计规模小于 500 m³/d 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的全过程环境管理。

1.2 基本原则

(1) 生态循环、利用优先。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结合农田灌溉回用、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景观建设等,鼓励污水资源循环利用,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生态农业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衔接。

(2) 因地制宜、有效管控。根据地理气候、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科学确定本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条件允许或对污水排放有严格要求的地区,宜采用建设污水治理设施的方式确保达标排放;其他地方要充分结合农村改厕,借助地理自然条件、环境消纳能力等进行有效管控。

(3)建管并重、运维长效。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主体和运维主体,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鼓励推行第三方运维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宜先行先试建立污水监管“数字化”智能监控平台,推动运维监管一体化。鼓励探索污水处理、景观构建、特色农业协调发展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管控的长效模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导则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导则。

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标准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GB/T 5134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 574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576 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577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578 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05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09 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10 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CJ/T 295 餐饮污水隔油器

CJ/T 3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农用污泥

CJJ 124 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T 54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

DB 13/2171-2015 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治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配套管网和辅助设施。

3.3 黑水

人排泄及冲洗粪便产生的高浓度生活污水。

3.4 灰水

农村居民家庭厨房、洗衣、洗浴和清洁等产生的低浓度生活污水。

3.5 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治理

位于城镇/园区内及周边的村庄污水经收集后直接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由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方式。

3.6 集中治理

村庄或一定范围内农户的污水经管网或暗渠收集就近接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处理方式。

3.7 分散治理

单户或几户的污水进行就地处理的方式。

4 一般规定

4.1 治理模式选择

4.1.1 鼓励农村黑、灰水分别处理回用。黑水浓度高,可经化粪池或厌氧发酵等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回用,或采用以生化处理为主体的处理工艺,达到相应标准后回用或排放;灰水污染物浓度较低,可因地制宜,采用过滤、人工湿地等物理或生态处理工艺,达到相应标准后回用或排放。

4.1.2 根据农村的地理位置、居民集中程度、地形地貌状况不同,选择适宜模式对农村污水进行治理。

4.1.2.1 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治理模式适合于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周边、人口集中、地理和施工条件都满足输送污水至已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村庄。

4.1.2.2 集中治理模式适用于村落规模较大、人口较多、居住相对集中或邻近敏感水域的单个或相邻几个村庄(行政村或自然村)的生活污水收集治理。

4.1.2.3 分散治理模式适用于远离城镇及敏感水体、地形条件复杂、村庄规模较小或居住分散、污水不易集中收集、偏僻单户或相邻几户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4.1.2.4 集中+分散治理模式适用于多数住宅相对集中、少数分散或具有特殊情况的农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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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设计水量与设计水质要求

4.2.1 设计水量

设计水量应根据所纳农户、村庄实际排放的废水水量确定。当缺乏调查数据时,可根据当地水务部门提供的居民用水量数据确定,或依据当地人口规模、经济条件、生活习惯、用水现状等确定或根据其他类似地区排水量确定,也可参照《华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确定(见表 4.2-1)。排水系数宜根据村庄卫生设施水平、排水系统的组成和完善程度等因素的实地调查确定,也可参照《华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确定(见表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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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设计水质

宜以实测值为基础分析确定,测定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应符合 HJ/T91 的规定。当缺乏实测数据时,设计水质宜根据当地人口规模、用水现状、生活习惯、经济条件、地区规划等确定或根据其他类似地区排水水质确定,也可参照《华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确定(见表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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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选址要求

选址应在村庄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应利用自然地势高差,尽量减少动力消耗;应具有较好的排水条件,同时避免雨季和洪水季节自然水体的倒灌;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应有方便的交通和水电条件。其他要求参照 GB 50014 有关规定执行。

4.4 总平面布置

4.4.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应以村镇规划以及相关的新农村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

4.4.2 总体布置应根据厂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及流程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优化运行成本,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4.3 污水处理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地形,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4.4.4 各建筑物造型应简洁美观,选材适当,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的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4.5 排放控制要求

4.5.1 优先选择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或途径。通过粪污无害化或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通过农田沟渠、塘堰等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栽植水生植物,建设植物隔离带、生态湿地等,对尾水进一步利用和净化,提高农田生态系统水质净化功能效果;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尾水,宜利用村庄周边沟渠、水塘、土地等途径进一步净化后排入受纳水体。

4.5.2 资源化与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黑水无害化处置应满足 GB 7959 的要求;尾水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 5084 规定;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 11607 规定;用于生活杂用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T 18920 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T 18921 规定;用于工业回用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T 19923规定。

4.5.3 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向环境水体的,执行 DB 13/2171-2015 规定。

4.6 恶臭控制要求

4.6.1 宜采用臭气散发量少的污水处理技术、设备和措施,以减少臭气产生量。

4.6.2 无需经常人工维护的设施,如沉砂池、初沉池和污泥浓缩池等,宜采用固定式的封闭措施控制臭气;需经常维护和保养的设施,如格栅间、泵房的集水井和污泥脱水机房等,宜采用局部活动式或简易式的臭气隔离措施控制臭气。

4.7 污泥处理要求

4.7.1 污泥处理与处置应符合资源化、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农村适宜的污泥处理设施与处置方式。

4.7.2 污泥脱水和处理时宜优先考虑自然干化和堆肥处理。污泥干化场建设需考虑污泥性质、产量以及当地的气候、地质及经济发展等方面因素。干化场宜建在干燥、蒸发量大的地区。

4.7.3 污泥处置应考虑综合利用。日产污泥量 0.2 t 以下的,可采用简易堆肥后还田,或定期统一收集到干化场处理,待污泥熟化后,再进行土地利用。

4.7.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经干化或脱水处理后,可作为农用泥质进行资源化利用处置,污泥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 CJ/T 309 的规定。污泥用于还田,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5 污水收集系统

5.1 典型农户/村落收排水系统

5.1.1 收排水原则

收排水工程要服从村落总体规划。鼓励黑、灰水分质处理回用。排水管渠的布置,应根据村落的格局、地形情况等因素,并应尽量考虑自流排水。便于统一收集的村落,宜采用雨污分流制,污水通过管道、暗渠收集处理后回用或排放。

5.1.2 农户庭院收水

使用旱厕、农户庭院土地较多,排水主要为厕所、厨房、洗漱和院落排水,典型的污水排放系统如图 5.1-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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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水冲厕所、庭院地面硬化、室内卫生较设施齐全,化粪池可单户设置,也可相邻住户集中设置,典型的庭院生活污水排水系统宜采用图 5.1-2 和图 5.1-3 所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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