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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发布 11月1日起施行

2019-12-06 10:56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污水零直排水环境治理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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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细则

8.3.1 建设单元验收细则按照第 2 部分、第 3 部分和第 4 部分相关规定实施。

8.3.2 乡镇(街道)、区县核查/验收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a) 建设台账资料查看、核实;

b) 管网检测、修复台账、记录查看,核实并随机抽查;

c) 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其他区域每个抽查不应少于1个,细则要求按第2部分、第3部分和第4部分的相关规定实施;

d) 乡镇(街道)不得少于3个;

e)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每个抽查各不应少于1家;

f) 入河排污(水)口抽查不应少于5个。

8.4 结果表示

验收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a) 验收材料有造假情形的,或与现场检查存在明显不符的;

b) 现场检查按照第2部分、第3部分和第4部分要求进行评分,不合格的或则80分以下的;

c) 乡镇(街道)现场检查中有1个建设单元不合格的;

d) 区县现场检查中有1个建设单元或乡镇街道不合格的;

e) 长效管理机制落实不到位的。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验收申请资料清单

A.1 建设单元

建设单元申请验收应提供如下资料,但不限于:

a) 调查技术报告及相关测绘/检测图纸资料;

b) 建设方案,包括各单元各行业目录、问题清单、任务清单、项目清单、责任清单、问题整改清单等汇编;

c) 项目工程设计、工程验收、工程监理等相关等档案资料;

d) 排水户环评审批、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e) 建设单元内企事业等自查证明资料;

f) 建设单元自评报告;

g) 入河排污(水)口整治资料;

h) 长效管理机制材料。

A.2 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申请验收应提供如下资料,但不限于:

a) 各类建设单元调查技术/检测报告;

b) 总体建设方案,包括各类建设单元建设分方案、问题清单、任务清单、项目清单、责任清单、问题整改清单等汇编;

c) 项目工程设计、工程验收、工程监理等相关等档案资料;

d) 排水户环评审批、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e)三大类建设单元相关验收材料;

f) 入河排污(水)口整治资料;

g) 排水管网信息化系统情况资料;

h) 长效管理机制材料

f) 公示证明等相关材料。

A.3 区县

a) 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过程、主要成效等。

b) 技术报告。包括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工作绩效分析报告和建设完成情况自评估报告等。

c) 台账资料。包括相关政策文件汇编;建设方案;主要工程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竣工相关资料;

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档案材料;排水管网信息化系统和长效管理机制材料;排水户排水许可证发放管理相关资料;三大类建设单元验收材料;镇(街道)验收材料;入河(湖库)排污(水)口整治相关资料;公示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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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按部分发布。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工业园区;

——第3部分:住宅小区;

——第4部分:其他区域;

——第5部分:农业区;

本部分为标准的第2部分:工业园区。

本部分由湖州市治水办提出。

本部分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湖州市治水办。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志荣、周峻、朱虹、姚骏辉、张华岳、姚轶、王浙明、申开丽、钦锋、徐聪、

李涛、林兰、卓明、孙佳蓉。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 2 部分:工业园区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园区创建要求、工业企业创建要求、验收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管理、检查和验收。

非园区内的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也可参照本部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31329 循环冷却水节水技术规范

GB/T 50050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CJ/T 295 餐饮废水隔油器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580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DB 3305/ T 114.1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1部分:总则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3 术语和定义

DB 3305/ T 114.1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初期雨水 initial rainfall

降雨后15 min内的雨水。

4 园区建设要求

4.1 工业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符合 DB 3305/ T 114.1 要求。

4.2 应有相互独立的雨水、废污水收集管网系统,且管网布置合理,运行正常。

4.3 废污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等要求。

4.4 应厘清完成管网布局、走向等测绘。

4.5 应完成入河排污(水)口整治,规范标识、标牌并登记。

4.6 配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污水处理工艺、规模应与园区内企业废水性质、总量相匹配,且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b) 应设置标准化的污水排放口和标识牌;

c) 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d) 应配备专门的水质监测分析化验室,定期开展进、出的水质监测,形成台账;

e) 应配有环保机构,管理制度齐全,台账规范完备;台账包括处理设施运行、加药、电耗、维修记录、污染物浓度等。

4.7 应对雨水排放口加强巡查和日常监测;涉重污染行业的,雨水排放口宜设置在线监控系统。

4.8 涉重污染行业的,应设置事故应急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应急救援物资。

4.9 应建立并实施管网维护长效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保障资金、人员、设备等。

5 工业企业建设要求

5.1 分流

5.1.1 应根据废污水性质、浓度、类型等进行分流;分质、分类收集和处理。分流示意图参见附录 A。

5.1.2 应收集生产中的废油、废液,按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不得排入雨水、废污水管道。

5.1.3 含第一类污染物、氰化物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5.1.4 工业废污水应与生活、餐饮污水分开处理。

5.1.5 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电池等重污染企业应设置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应急池,且应符合相关的管理规范要求。

5.1.6 含油污的初期雨水应设隔油预处理设施。

5.1.7 未受污染的雨水宜设置单独收集系统,经处理后资源化利用。

5.2 管网

5.2.1 各类排水管网应布置合理,走向、分布、标识清晰。

5.2.2 管网收集系统应在企业边界范围内,不应置于企业边界外。

5.2.3 化工、电镀企业以及新建造纸、印染、制革等重污染企业工艺废水管线、涉第一类污染物废水管线应采取架空铺设或明管化;且管网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

5.2.4 废污水管线应无跑冒滴漏。

5.2.5 雨水收集口、管线宜无明显淤堵,排水通畅。

5.3 废污水收集和处理

5.3.1 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或经企业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

5.3.2 餐饮污水应经隔油设施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或经企业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隔油设施应满足 HJ 554、CJ/T 295 等标准要求。

5.3.3 含油的废污水应单独进行除油预处理,且应符合 HJ 580 要求。

5.3.4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应单独处理,应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排放。

5.3.5 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的废污水应进行灭活/灭菌预处理。

5.3.6 含有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分、高毒害、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应单独配套预处理设施。

5.3.7 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应符合 GB/T 50050 要求;有条件的,应达到 GB/T 31329 要求。

5.3.8 设置废污水处理设施的,应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未设置废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建废水收集池,且确保废污水质水量稳定。

5.4 排放口设置

5.4.1 应按《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及相关标准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识、标牌。

5.4.2 排污口应满足现场采样和流量测定的要求。

5.4.3 标牌设置应符合 GB 15562.1 要求。

5.4.4 列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清单的企业应按要求建设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5.5 日常管理

5.5.1 餐饮污水隔油设施出水应无可见浮油。

5.5.2 应定期清掏养护化粪池、餐饮隔油设施、雨水收集池、隔油池等设施,并形成台账。

5.5.3 应定期检查对雨水、废污水管网;发现淤堵、破(损)坏、跑冒滴漏等现场的,应及时进行修复、疏通,并形成台账。

5.5.4 有事故应急池的,应定期检查其是否满足应急需求,形成检查台账。

5.5.5 有废污水处理设施的,应确保废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并做好废污水处理相关台账。

5.5.6 有在线监控设施的,应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5.6 特殊行业

5.6.1 化工

5.6.1.1 高盐废水、高氨氮废水、含硫废水、高有机溶剂废水、含重金属废水、高含磷废水、高悬浮物废水、高色度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初期污染雨水、高热废水以及含有特征污染物的特殊废水,须分类收集、分质预处理。

5.6.1.2 综合废水处理应设置调节池,并设搅拌系统。

5.6.1.3 设有事故应急池的,应采取地下式并布置在厂区地势最低处。

5.6.1.4 设有危化品储罐的,应建有围堰,且满足应急需求。

5.6.1.5 有循环冷却水、蒸汽发生器及余热锅炉等产生的排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

5.6.1.6 雨水排放口排放期间应监测 pH 值、化学需氧量等指标项目,形成监测台账。

5.6.2 电镀

5.6.2.1 电镀废水应分质分流、分质处理。可分为含铬废水、含镍废水、含铜废水、含氰废水、前处理

废水、综合废水等进行收集、处理,并应设置相应收集池和调节池。

5.6.2.2 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应单独收集,并在第一类污染物单独预处理达标后可与其他废水混合处理。

5.6.2.3 含氰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严禁与酸性废水混合。

5.6.2.4 镀金、银等贵金属的漂洗废水应开展在线处理回用,回收贵金属。

5.6.2.5 废污水收集管道应布设整齐,并按废污水类别进行涂色、标识;且应满足防腐、防渗漏、防堵塞的要求。

5.6.2.6 车间内应防腐、防渗、防混,实施干湿分离。

5.6.2.7 酸罐(桶)室外贮存应防雨淋、防流失、防腐蚀、防渗漏,设置围堰和应急收集池。

5.6.2.8 各排口应设置标志、标牌。

5.6.2.9 雨水排放口排放期间应监测 pH 值,形成监测台账。

5.6.2.10 第一类污染物指标项目每日应至少监测 1 次,形成监测台账。

5.6.2.11 宜在厂区内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监测并形成监测台账。

5.6.3 印染

5.6.3.1 车间内应防腐、防渗、防混,实施干湿区分离。

5.6.3.2 应单独收集处理化纤织物碱减量废水,化纤织物高温退浆、煮练废水,印花制网废水。

5.6.3.3 废污水收集管道应布设整齐,并按废污水类别进行涂色、标识;且应满足防腐、防渗漏、防堵塞。

5.6.3.4 硫酸、液碱等储罐应设有围堰,且满足应急要求。

5.6.4 制革

5.6.4.1 车间内应防腐、防渗、防混,实施干湿区分离。

5.6.4.2 废污水应分质分流,可分为铬鞣废水、浸酸废液、浸灰废液、染色废水、综合废水等。

5.6.4.3 初鞣、复鞣产生的含铬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达标后,可与其他废水一并进行处理。

5.6.4.4 转鼓四周应采取防止铬水混入其他废污水沟槽。

5.6.4.5 含硫废水、染色废水应单独收集预处理。

5.6.4.6 综合废水处理应设置调节池,并设搅拌系统。

5.6.5 铅酸蓄电池电池

5.6.5.1 废污水应进行分质分流,可分为含铅废水和不含铅废水。

5.6.5.2 含铅废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5.6.5.3 生活污水、餐饮污水与生产废污水应分别处理。

5.6.5.4 厂区内淋浴废水、洗衣废水应作为含铅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5.6.5.5 含酸废水产生的,车间地面、废水收集管网应防渗、防漏和防腐。

5.6.5.6 配酸、存酸场所地面应防渗、防腐。

5.6.5.7 产生废水的车间内部应设置沉淀池。

5.6.5.8 应设置应急事故池,且应满足相关管理要求。

5.6.5.9 含硫酸储罐的,应建有围堰,且应满足应急要求。

6 验收

6.1 工业企业应对照“5 工业企业创建要求”及 DB 3305/T 114.1 相关要求,完成自查工作(见附录 F);

符合要求的,提交建设自查备案表(见附录 B);并应准备建设台账资料(见附录 C)。

6.2 园区或属地管理部门应复核备案工业企业,并形成复核台账。

6.3 园区或属地管理部门应对照“4 工业园区创建要求”完成自查工作,并提交工业园区创建验收申请表;应准备创建台账资料(见附录 D)。

6.4 应对照附录 E 要求开展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验收工作;验收合格依据如下:

a) 现场检查中无一票否决项不达标的;

b) 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

6.5 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a) 园区、工业企业台账资料查看、核实;

b) 园区、工业企业废污水、雨水管网随机抽查(包括窨井、检查视频等);

c) 园区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包括水质、水量、在线设施等);

d) 园区、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标识、管网走向分布等;

e) 园区内入河排污(水)口;

f) 工业企业抽查数量不少10家或比例不低于园区内工业企业总数的10%;

g) 涉重污染行业的,重污染行业抽查数量不少于抽查总数的50%;且应覆盖所有的特殊行业;

h) 园区、工业企业餐饮废水;

i) 涉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处理情况;

j) 重污染行业应急设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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