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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发布 11月1日起施行

2019-12-06 10:56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污水零直排水环境治理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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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按部分发布。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工业园区;

——第3部分:住宅小区;

——第4部分:其他区域;

——第5部分:农业区。

本部分为标准的第4部分:其他区域。

本部分由湖州市治水办提出。

本部分由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湖州市治水办。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志荣、姚轶、周峻、姚骏辉、张华岳、申开丽、朱虹、李涛、林兰、王浙明、

钦锋、徐聪、卓明、孙佳蓉。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 4 部分:其他区域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其他区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验收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其他区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管理、检查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CJ/T 295 餐饮废水隔油器

CJJ/T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JGJ 146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DB 33/T 592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DB 3305/ T 114.1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1部分:总则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以最新版为准)

3 术语和定义

DB 3305/ T 114.1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4 建设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应符合 DB 3305/ T 114.1 要求。

4.1.2 责任主体单位应做好区域范围内的雨污分流工作。

4.1.3 向城镇排水设施、环境水体排放废污水的,责任主体应依法获得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4.1.4 涉及生活污水的,应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化粪池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15,处理效果应符合 GB 7959;

4.1.5 含公共厕所的,应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化粪池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15,处理效果应符合 GB/T 17217。

4.2 分类管理

4.2.1 餐饮类污水

4.2.1.1 餐饮污水宜与其他排水(生活污水、雨水、其他污水)分流。

4.2.1.2 有条件的,应将隔油设施设在室外,不应设在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

4.2.1.3 隔油设施应可开启、可清掏、可目视;设计和处理效果符合 HJ 554、CJ/T 295 等相关要求,可参考附录 E。

4.2.1.4 餐饮集聚区(如美食一条街、餐饮一条街等),应在现有商户隔油设施的基础上,对隔油设施的出水再统一收集、预处理且满足 GB/T 31962 中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1.5 有条件的,应对其他污水(如食品原料清洗污水、地面清洁污水、餐具消毒污水等)进行标识,其中,原料清洗污水、地面清洁污水宜设置初级格栅设施(含台盆隔渣滤网等)。

4.2.2 酒店、宾馆等住宿业类污水

4.2.2.1 住宿业类废污水应分类收集、(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有条件的,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

4.2.2.2 淋浴(洗浴)、游泳池、美容美发等废污水应经毛发聚集(器)井(含洗头池初级隔发)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2.3 含洗车服务的,应对洗车废水进行收集、经隔油/沉砂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管道。

4.2.2.4 无洗车服务的,不得进行车辆冲洗/清洗活动。

4.2.2.5 洗涤废水应经收集、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有条件的,出水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浓度应符合GB/T 31962 要求。

4.2.3 菜场、农贸市场等类污水

4.2.3.1 新建农贸市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如隔油池、初沉池等。

4.2.3.2 现有农贸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4.2.3.3 排水设计宜符合 DB 33/T 592 要求。

4.2.3.4 经营水产、畜禽肉类、熟食卤味类的区域宜设置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4.2.3.5 食品加工的含油污水宜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4 加油(气)站/储油罐污水

4.2.4.1 清洗油罐污水应集中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道(网)。

4.2.4.2 雨水、污水外排时,水封井(独立生活污水除外)的设置应符合 GB 50156。

4.2.5 医疗机构类污水

4.2.5.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县级及县级以上或 20 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

构的废水排放应符合 GB 18466 中相关要求。

4.2.5.2 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进行预处理后,在排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处理,包括:

a) 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

b) 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

c) 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

d) 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e) 含油污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

4.2.6 严禁将固体传染性废弃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7 其他类商业综合体、体育馆等类污水含毛发的污水,应经毛发聚集(器)井(含洗头池初级隔发)收集毛发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8 建筑施工类污水

4.2.8.1 建筑施工场地应符合 JGJ 146,设置污水导流渠、排水沟、收集池、沉淀池、隔油池以及其他

防护设施;废污水应经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8.2 车辆冲洗污水应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8.3 施工中泥浆水应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

4.2.8.4 现场废弃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倾倒雨水、市政污水管道。

4.2.8.5 施工机械设备使用和检修时,应控制油料污染。清洗机具的废水和废油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8.6 有条件的,现场应设置污水回收、循环再利用设施;并对雨水进行收集利用。

4.2.9 汽车清洗、维修类废水

4.2.9.1 零件清洗中产生的含油污水应集中收集,并采用截油器、油水分离器等除油设施进行预处理。

4.2.9.2 有条件的,汽修、洗车企业应配备水循环设施,使用再生水作为清洗用水。

4.2.9.3 严禁将含油污的固体废弃物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10 生活垃圾转运站废水

4.2.10.1 应符合 CJJ/T 47;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清洗车辆、设备的生产污水,应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10.2 站内应设有污水导排沟(管),不滞留渍水。

4.2.10.3 应设置积污坑或沉砂井等设施,以收集生产作业过程产生的污水。

4.3 排水口标识

应标明雨水、污水走向,在排放口位置设置标识标牌。

4.4 管理

4.4.1 涉及的化粪池、隔油设施、隔油池、沉淀池、沉砂池、毛发聚集器等应定期进行检查、清掏;并形成相应的台账(如检查、清掏)。

4.4.2 应及时更换及补充破损、遗失的窨(检查)井盖。

4.4.3 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定期开展出水监测,并形成监测台账。

4.4.4 责任主体单位应形成日常管理台账,并制定长效管理办法。

5 验收

5.1 主体责任单位完成自查工作(见附录 D );符合要求的,提交建设自查备案表(见附录 A);并应准备建设资料清单(见附录 B)。

5.2 建设管理(牵头)部门应复核申请备案的各类单位,并形成复核台账。

5.3 验收应对照附录 C 要求开展,验收合格依据如下:

a) 现场检查中无一票否决项不达标的;

b) 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

5.4 验收主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a) 建设台账资料查看、核实;

b) 建设范围内抽查各类型企业事业单位/商户不少于1家,总数不少于10家;

c) 管网排查情况;

d) 废污水收集、处理及管网走向;

e) 餐饮、洗车、汽修等预处理设施情况;

f) 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等标识标牌情况;

g) 管网配套设施完整性情况(如窨井盖、检查井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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