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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9-12-13 08:28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重污染天气蓝天保卫战运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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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大气组预警信息发布后,大气办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措施。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启动应对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综合协调小组、宣传报道小组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宣传报道。

4.2响应分级与减排比例

1.响应分级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启动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按照预警级别的划分实行分级响应,即: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黄色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橙色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红色应急响应。

2.减排比例

启动黄色应急响应时,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VOCs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10%以上;

启动橙色应急响应时,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VOCs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20%以上;

启动红色应急响应时,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VOCs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30%以上。

4.3 工作要求

市政府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不再另行发布预警通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预警期间,各级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要坚守一线,靠前指挥,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黄色预警应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组织召开由各单位分管局长参加的调度会,并一线指挥解决突出问题;橙色预警应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组织召开由各单位局长参加的调度会,并一线指挥解决突出问题;红色预警应由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组织召开调度会,并一线指挥解决突出问题。

4.4分级响应措施

大气组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响应措施,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报道等。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措施。

重点涉气行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钢铁、焦化、铸造、玻璃、石化等 15 个行业明确了绩效分级指标(A、B、C三级)。原则上,A 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作为减排重点,并减少监督检查频次;B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相对宽松的减排措施;C级企业落实《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要求的措施。

非重点涉气行业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应尽量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移动源应急减排从高排放车辆源头管控入手。原则上,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原则上,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市政府根据应急需要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4.4.1黄色应急响应措施

4.4.1.1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报道小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导协调运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市教育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3)市卫健委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4.4.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小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导协调运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确保非冰冻期对城市主干道进行洒水抑尘作业;

(3)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4.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黄色应急响应启动后,制定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严格按照《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期间减排措施督促企业落实;中心城区以及周边辖区范围内电厂、集中供热单位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其他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 “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或按照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进行停产减排,实现全社会颗粒物、SO2、NOx、VOCs减排比例各达到10%以上。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2)扬尘源减排措施

①停止各类道路工程、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中心城区项目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县(市、区)项目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②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防止道路扬尘污染。主要交通干线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确保城市主干线清洁不起尘,实行专人负责,确保街道道路清洁卫生;所有施工工地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在全部苫盖的基础上,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做好建成区范围内混凝土罐车的禁行工作,拉运渣土车辆全部禁止通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②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实施灵活调度。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4)面源减排措施

停止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工地喷涂和建筑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4.4.2橙色应急响应措施

4.4.2.1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报道小组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协调运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市教育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教育教学活动。

(3)市卫健委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4.4.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小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导协调运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建议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

4.4.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橙色应急响应启动后,制定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严格按照《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期间减排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停产减排措施;中心城区以及周边辖区范围内电厂、集中供热单位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其他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或按照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进行停产减排,实现全社会颗粒物、SO2、NOx、VOCs减排比例各达到20%以上。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2)扬尘源减排措施

①停止各类道路工程、土石方作业和拆迁施工等。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中心城区项目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县(市、区)项目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②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防止道路扬尘污染。主要交通干线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确保城市主干线清洁不起尘,实行专人负责,确保街道道路清洁卫生;所有施工工地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在全部苫盖的基础上,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做好建成区范围内混凝土罐车的禁行工作,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②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实施灵活调度。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③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农机发展中心

④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企业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面源减排措施

停止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工地喷涂和建筑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4.4.3 红色应急响应措施

4.4.3.1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报道小组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协调运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市教育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教育教学活动,并指导各幼儿园、中小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市卫健委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4.4.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小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导协调运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建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4.4.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红色预警应急响应启动后,橙色应急响应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基础上,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严格按照《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停产减排;城市中心城区以及周边辖区范围内电厂、集中供热单位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其他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或按照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进行停产减排,实现全社会颗粒物、SO2、NOx、VOCs减排比例各达到30%以上。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2)扬尘源减排措施

①停止各类道路工程、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中心城区项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县(市、区)项目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②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防止道路扬尘污染。主要交通干线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确保城市主干线清洁不起尘,实行专人负责,确保街道道路清洁卫生;所有施工工地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在全部苫盖的基础上,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对中心城区机动车实施限行措施。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内应急需要,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做好市区范围内混凝土罐车的禁行工作,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②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农机发展中心

③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面源减排措施

停止建筑工地喷涂和建筑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4.5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响应启动后,大气办至少每日检查1次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后随时向大气组汇报。综合协调小组根据调度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各项应急措施顺利实施。

4.6 应急措施的督导与追责

综合协调小组要及时跟进,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成员单位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曝光和责任追究,确保应急措施起到实效。

4.7应急终止

经监测预警小组和专家小组综合研判分析环境空气质量转好或接到上级部门预警信息通知,认为重污染天气已无继续发生的可能,由大气组宣布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终止应急响应。

大气组向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小组、重点企业等参与应急响应的单位传达应急终止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要继续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的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特殊情况及时向大气办报告。

5应急保障

5.1组织机构保障

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组织机构建设,设置专职人员,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确保全市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5.2 人力资源保障

组建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气象预测预报及医护应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专业队伍,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技术人员及时到位,对所收集信息进行研究分析。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确保应急状态下环境监测、气象预测预报等方面的专家及时到位。

5.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扩展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覆盖范围,形成迅速、高效、实时的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提供基础数据。加快设立生态环境、气象会商机制,共同开展空气污染预测、预报、预警技术研究,提高预警预测能力。

5.4物资保障

大气组成员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需要和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等应急设备和通信设备。

5.5通信与信息保障

大气组明确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人员联系方式,报大气办备案。通信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通信基础设施保障方案,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联络信息畅通,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发布。

5.6经费保障

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列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予以保障,信息发布系统维护、应急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按规定程序列入市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6宣传、培训与演练

大气组各成员单位要普及重污染天气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大气办积极组织各成员单位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大气组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重污染天气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演练结束后进行系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对不足之处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组织机构职责变化,大气办负责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7.2 预案实施时间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大气组负责解释。

7.3名词术语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SO2、NOx、PM10、PM2.5、CO以及O3指标。

大气重污染: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状况。

重污染天气严重程度: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0~500之间)、极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以上)。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工业企业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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