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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香河县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9-12-31 10:08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焚烧处理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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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所报《香河县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香河县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及《关于香河县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补充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环保产业园区铁佛堂村,安洁垃圾填埋场西侧,石辛庄东侧,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本项目属一期工程,建设1条日处理生活垃圾750吨的机械炉排炉配1台18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余热锅炉、烟气净化、飞灰处理、循环水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等设施,预留湿法脱硫位置;二期工程建设1条500t/d生活垃圾焚烧线,二期工程另行办理环评手续。本项目总投资45709.87万元,环保投资6018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3.17%;

二、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香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及《香河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本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期工程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24.480吨/年、氮氧化物122.400吨/年,化学需氧量0吨/年、氨氮0吨/年,并严格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本项目投产后,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日常监测计划等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的相关规定,依法持证排污。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本项目生产用水必须使用中水;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配套的中水管线另行办理环评手续,未建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启动及助燃系统燃料为柴油,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干法(NaHCO?)+半干法(Ca(OH)2)+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SCR”工艺处理,并预留湿法脱酸位置,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80米烟囱排放。外排烟气中各项污染物类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消石灰、活性炭、飞灰等粉状物料全部采用密闭储仓储存,各个仓顶设置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的废气经各自配套的31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中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仓、渗滤液处理站各个池体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2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无量纲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各环节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循环使用,全厂无废水外排。

本项目经隔油池处理后食堂废水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垃圾卸料大厅和主厂房地面冲洗水、垃圾渗滤液,一并排入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系统(格栅+调节池)+UASB厌氧系统+MBR系统(A/O+外置式超滤)+NF系统+RO系统”、“化学软化+DTRO”浓水处理工艺,处理后清液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浓液用于飞灰稳定化、反应塔及石灰浆制备和回喷焚烧炉。除盐水系统浓水、循环冷却水排水,一并排入厂区新建工业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过滤+超滤+反渗透”工艺,清液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浓液进入渗滤液处理站深度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锅炉排污水和除盐水系统反冲洗水经pH调节、絮凝沉淀(气浮、过滤)后,部分用于熄渣及炉渣冷却,剩余部分用于垃圾卸料大厅冲洗和主工房地面冲洗。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系统、渣坑、渗滤液处理站各处理池、废水事故池、消防废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油罐区、飞灰稳定化车间、危废(飞灰)暂存间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消防废水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西南侧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的要求,其他厂界满足3类标准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烟气净化和飞灰仓布袋除尘器更换的废布袋密闭封存、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实验室废物、SCR脱硝废催化剂、废离子交换树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理;消石灰仓、活性炭仓和干粉仓布袋除尘器废布袋由厂家回收;渗滤液处理站和中水处理站污泥、除臭系统废活性炭、生活垃圾送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烟气飞灰在采用螯合剂进行稳定化处理后,送飞灰暂存间暂存,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鉴定确认无害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香河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单独分区填埋,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该填埋场应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号)的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仓、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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