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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回复|VOCs无组织直排是不允许的!新建涉及VOCs项目必须开展总量控制

2020-01-03 15:16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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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网友在广东生态环境厅留言:

问:VOCs排放方式为无组织排放,需要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要求规定,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均需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不能直排。 因此通过无组织直排是不允许的;同时,根据《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要求,新建涉及VOCs的项目,必须开展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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