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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生态环境厅:关于燃煤机组石膏雨、有色烟羽治理相关问题的复函

2020-01-06 11:46来源:陕西生态环境厅关键词:有色烟羽治理石膏雨燃煤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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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陕西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燃煤机组石膏雨有色烟羽治理相关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燃煤机组石膏雨、有色烟羽治理相关问题的复函

陕环大气函〔2019〕34号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燃煤机组石膏雨、有色烟羽治理相关问题的请示》(榆政环字〔2019〕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9年11月,生态环境部等10部委及陕西等3省联合印发《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9〕98号),要求“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电力企业,各地要重点推进无组织排放控制、因地制宜稳步推动煤炭运输‘公转铁’等清洁运输工作。对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电厂,不得强制要求治理‘白色烟羽’”。为做好中省相关政策的衔接,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我厅出台的《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中“石膏雨、有色烟羽控制要求”的补充说明》中要求“达到DB61/1226-2018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则视同消除“石膏雨”现象”,我省电厂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要求,视同完成“石膏雨”治理工作。

二、烟气在烟囱口排入大气的过程中因温度降低,烟气中部分汽态水和污染物会发生凝结,在烟囱口形成雾状水汽,雾状水汽会因天空背景色和天空光照、观察角度等原因发生颜色的细微变化,形成“有色烟羽”,通常为白色、灰白色或蓝色等颜色。“白色烟羽”是“有色烟羽”的其中一种类型,按照《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对我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电厂,不得强制要求治理“白色烟羽”。

三、有色烟羽的产生与烟囱排放口SO2、SO3、NOx、NH3(铵盐)、细颗粒物以及气溶胶等污染物关系密切,治理“有色烟羽”涉及整个烟气处理系统(脱硫、脱硝、除尘等)的全过程控制。鉴于国家层面尚无政策文件和法规标准明确“有色烟羽”控制要求,对我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电厂,参照“白色烟羽”规定,不再强制要求治理“有色烟羽”,对因烟气中SO3、NH3等污染物的排放产生“有色烟羽”的电厂鼓励自主治理,开展试点工作。

四、按照上述原则,你市应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2家火电企业石膏雨治理,对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电厂,不得强制要求治理“白色烟羽”,对除“白色烟羽”外的“有色烟羽”不再强制要求治理,鼓励自主治理,开展试点工作,待国家层面出台相关规定后按要求执行。

五、按照《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关中地区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电力企业,要重点推进无组织排放控制、因地制宜稳步推动煤炭运输‘公转铁’等清洁运输工作。陕南陕北地区参照执行。

六、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DB61/1226-2018的所有燃煤机组和单台出力>65t/h的燃煤锅炉石膏雨、有色烟羽治理要求按上述意见执行。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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