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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0-01-16 08:58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大气污染物印刷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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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执行范围与时间

5.1.1新建企业自20□□年□□月□□日起,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起,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5.1.2 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2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2.1油墨、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涂料、光油、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或储罐中。

5.2.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密闭空间。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物料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密封,保持密闭。

5.2.3存放过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和含VOCs废物的容器应加盖、密封,保持密闭。

5.3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

5.4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4.1调墨(胶)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2印刷、干燥、清洗、上光、覆膜、复合、涂布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检维修、非正常生产时,应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应排气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

5.4.4企业应按照HJ 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5.5废水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印刷企业废水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规定,其中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气应满足本标准表1、表3及4.3条的要求,重点地区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气应满足本标准表2、表3及4.3条的要求。

5.6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5.6.1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5.6.2企业应考虑印刷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

5.6.3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GB/T16758、AQ/T 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5.6.4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5.7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录B。

6企业边界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6.1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2新建企业自20□□年□□月□□日起,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起,企业边界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4规定的限值。

7污染物监测要求

7.1一般要求

7.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7.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7.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7.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油墨、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涂料、光油、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7.2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7.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和HJ 732的规定执行。

7.2.2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排放监测应按HJ/T 55的规定执行。

7.2.3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5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7.2.4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8实施与监督

8.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3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4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5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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