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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至2030年拟新(改、扩)建垃圾焚烧厂33座(附已建垃圾焚烧厂名单)

2020-01-21 15:03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厂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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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其配套项目是垃圾治理项目、环境治理项目,其目的是为了处理垃圾、改善环境、实现垃圾资源综合利用,实践证明垃圾焚烧发电处理工艺成熟,是目前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的最佳途径。本《规划》是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性规划,提出的近期建设项目已全部开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工作,扩建项目在原址建设,远期建设项目根据地方生活垃圾处理需求提出预测性、参考性目标,建设地点仅明确到行政区县。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关于指导性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要求,特编写本部分内容,通过本篇章提出执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和原则,并加强对项目日常运营的严格监管,防止生活垃圾储存、堆置、运输、分拣、焚烧、填埋等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

(一)环境影响分析

1.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本《规划》能较好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规划之间不存在矛盾和冲突。拟建项目在规划选址中,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并满足《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办环资〔2017〕17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等文件要求。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其配套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应当满足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鼓励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新建项目鼓励采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预留改建或扩建用地。

2.生态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大气污染源主要为净化处理后的焚烧烟气,应选择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选用适应所在地垃圾特性的焚烧炉,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确保生活垃圾的充分燃烧。规划项目应采取高效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等相关要求。重点关注活性炭喷射量/烟气体积、袋式除尘器过滤风速等指标。优先选用二噁英及重金属烟气深度净化装置。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焚烧炉的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外排烟气和排气筒高度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相关标准要求。严格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量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或关闭类项目1.5倍削减量替代。严格控制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正常运行时设施内气体应当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停炉等状态下应当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后排放。对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设置合适的防护距离。

(2)水环境影响分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废水主要是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区冲洗水、垃圾车及垃圾通道冲洗水和生活污水,主要污染因子为COD、BOD5、SS、NH3-N、TP、TN。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或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不得排放恶臭气体。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厂区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相关标准后接入所在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3)声环境影响分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汽轮机、锅炉、风机、空压机、冷却塔及各类泵等运行噪声,对外部环境有一定影响。规划项目应对主要生产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之满足厂界噪声标准要求。

(4)固体废弃物影响分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焚烧炉炉渣、飞灰、渗滤液预处理产生的污泥等。规划项目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前在厂内的堆放/储存按照国家固体废物贮存有关要求设置,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经高温焚烧后残渣中的矿物成份以硅、铝氧化物为主,为一般固废,可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须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要求开展相关检测,飞灰固化物浸出液检验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后,可运至卫生填埋场或配套灰场进行填埋处置;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要求后,可豁免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当在厂内妥善处置。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占地对生物量会有一定的损失,但损失量较小。垃圾焚烧厂二噁英的排放会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处于不同地理位置、采用不同烟气控制技术的垃圾焚烧炉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各不相同。规划项目应采用先进污染控制技术,以减轻对附近大气及土壤、植被环境的影响。

(6)地下水影响分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要求在厂内采取地下水分区防渗措施,以减轻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7)土壤环境影响分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产生的焚烧烟气含有重金属、二噁英类,可能沉降至项目周边土壤地面。焚烧发电厂应合理选址,采取先进的烟气净化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对土壤造成的影响。

(8)环境风险影响分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制定厂内风险重点管控单元,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与项目所在地采取联控联防,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二)环保对策与建议

《规划》中各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尽量远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项目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应选用合适的焚烧炉型,对垃圾焚烧设施烟气中酸性气体、氮氧化物、颗粒物、有机物及重金属等进行控制;采用密闭式压缩车进行运输,垃圾卸料、垃圾输送系统及垃圾贮存池等采用密闭设计,垃圾贮存池和垃圾输送系统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垃圾渗滤液处理构筑物加盖密封等方式防止恶臭;渗滤液经处理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中的要求及接管标准后接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对厂区不同的污染防治区结合所处场地的天然基础层防渗性能以及场地地下水位埋深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从项目厂址选择、厂区平面布置优化、设备选型优化及隔声、减振等方面减小对声环境的影响;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按照循环再利用的原则减少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炉渣进行综合利用,焚烧飞灰采取稳定化处理后,应进行特性监测,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可运至卫生填埋场或配套灰场进行填埋处置。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建立完善的重点污染源监控体系,覆盖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实现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综合评述

《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其他相关规划、指导性纲要、环境保护政策等具有良好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项目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环境准入要求,切实落实各项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规划》整体定位明确,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之内,总体可行。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省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项目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地方环卫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环卫发展需求,科学制定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及其配套项目推进计划,并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落实项目用地、资金等建设条件;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内重点项目审批、PPP项目推介及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计划中对重点项目给予重点保障;地方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运行资金予以积极支持;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二)政策保障

结合相关产业政策,以法律为依据,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促进环卫行业依法管理。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处理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流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切实做好烟气处理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鼓励和引导专业化企业规范建设、诚信运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完善环卫行业监管体系,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和督察巡视制度,强化运行管理考核,建立生活垃圾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提高科学监管水平。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管,规范监管机构资质要求,实现行业全过程专业化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按照“谁受益、谁付费,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建立污染损害补偿机制。

(三)资金保障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融资机制,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对规划内重点项目的支持,加大各级财政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运行。落实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鼓励技术成熟、资金雄厚的专业化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利用PPP等各种方式参与城乡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及运维。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推进过程中,建立更完善的利益补偿与平衡机制,对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补偿就高不就低,在政策范围内合法合理给足经济补偿。

(四)技术保障

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建立和完善全省垃圾处理技术和标准体系。加强技术研发,积极推动清洁焚烧、二噁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和利用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及应用,夯实行业技术基础。加强规划引领,优化工程设计,提高规划设计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提升项目建设水平。结合实际需要,加强对从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快垃圾焚烧设备的技术改造和处理技术的科技创新,提高行业科技水平。

(五)公众参与及宣传教育

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在地周边社区发展和居民生活问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宣传普及有关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知识,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树立生活垃圾分类、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观念。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积极参与循环经济和资源再利用项目建设,营造人人关心环境卫生、人人爱护环境卫生的良好局面。鼓励企业积极融入相邻社区公共事务建设,将矛盾对立方转变为利益相关方。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扩大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公众广泛参与环境卫生建设事业,使垃圾焚烧发电工程从“博弈型”向“共享型”转变,引导形成“邻利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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