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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0-01-22 10:10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物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吉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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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林发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城市建成区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20/50/200的限值,其他地区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50/100/300的限值。全文如下: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22/T2581-2016《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22/T2581-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1,2016版的1);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内容(见3);

——增加了分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分别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见4.1和4.2);

——修改了烟囱高度(见4.3,2016版的5);

——删除锅炉排放检测负荷(见2016版的5.3);

——增加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测定方法”(见表2);

——修改了实施与监督内容(见7,2016版的7)。

本标准由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国源生物质能研究检测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鸿鑫热能有限公司、吉林大学、吉林省质量监督检验院、长春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北电力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浩、王震坤、赵维愚、黄海珍、卢铭、常海涛、田晓霞、张勇、隋海然、许雪楠、王寒冰、杨震、娄常利、王久生、张春波、李梦楠、车德勇、金旭、孙佰仲、赵东辉、牛晶明、高伟。

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22/T2581-2016。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烟囱高度、监测和监督与实施。本标准适用于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查引用标准是否现行标准名称是否准确

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T/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位电解法

3术语与定义

GB1327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锅炉boiler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生物质成型燃料densifiedbiofuel通过专用设备将生物质原料压缩成规则形状来增加其密度的固体燃料。

3.3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boilerofdensifiedbiofuel利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加热工质的锅炉。

3.4城市建成区urbanbuilt-uparea县(市)及以上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建成区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在用锅炉自2022年05月0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4.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在用锅炉自2022年05月0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5烟囱高度

烟囱按GB13271-2014中4.5燃煤锅炉的烟囱高度规定执行。

6监测

6.1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应按GB/T16157的规定设置。

6.2采样方法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规定执行。

6.3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

6.4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折算方法应按GB13271-2014中5.2燃煤锅炉规定执行。

6.5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按HJ/T373的规定执行。

7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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