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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烟道不规范的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因环境条件的限制或历史原因,其烟气排放管道不规范的问题应当引起排污单位、执法部门、监测机构、环保专业治理机构的高度重视。排污口设置不规范将带来两个后果:一是按现行法律规定,排污口设置(包括采样口)不规范,排污单位将直接面临生态环境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二是监测采样点设置不规范,监测结果不能准确反映排污情况,不能作为排污单位、执法部门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超标)的证据。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看看排污口设置与监测采样中存在的问题。
被告A市甲县环保局于2018年3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2017年12月19日,A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原告乙公司排放烟气进行飞行抽检比对监测,监测数据显示,原告乙公司2#烟囱出口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52mg/m3(标准值≤80),超标0.9倍。被告甲县环保局认为原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原告乙公司作出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争议焦点:监测采样点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就A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采样点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展开了激烈争论。争论焦点集中在:手工采样点位的选取是执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还是执行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经庭审质证,受案法院就“手工监测采样点是否符合标准”的问题查明了以下事实:
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的相关规定。该标准第6条是关于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俗称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位置和预留手工采样口的规定。其中第6.2规定: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颗粒物CEMS(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处;在烟气CEMS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注:手工采样口),采样孔数目及采样平台按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要求确定,以供参比方法测试使用。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于2017年修订,2017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第7.1.1.7.d)将原标准“采样孔数目及采样平台按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要求确定,以供参比方法测试使用”修改为“在 CEMS 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和数目按照 GB/T16157 的要求确定。”
2.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的相关规定。该标准第4条规定了采样的基本要求,其中4.2.1.1规定: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
3.A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手工采样点位的烟道直径为4.18米,烟气废气进口至手工采样口断面位21米,大于4倍烟道直径16.72米,小于6倍烟道直径25.08米。
根据上述事实,原告乙公司认为:一是修订前《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关于“采样孔数目及采样平台”中的“采样平台”指的就是手工采样平台,理应包含手工采样监测点位。修订后的标准更加明确规定手工采样监测点位应当执行GB/T16157的规定。因此,手工监测采样点位应当执行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的规定,即: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二是依据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有关手工采样监测点位的选取规定,A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手工采样点位的烟道直径为4.18米,烟气废气进口至手工采样口断面位21米,小于6倍烟道直径25.08米,违反标准规定的要求,该监测结论不能真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属于事实不清。
经过法庭审理,受案法院支持原告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甲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案给我们的启示:
一是作为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在采样监测点的选取上尚且违规,社会监测机构更加难免;二是环保专业治理机构在为排污单位设计废气排放烟道时往往忽视排污口规范化设计工作,可能导致排污单位被处罚或监测数据不准确;三是排污单位相关负责人需要掌握所属行业排污口规范化的要求,便于准确掌握排污状况,合法排污,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环境执法部门执法人员需要加强对排污口规范化要求的重视,以指导排污单位规范排污口,正确执法。
附:有关法律和标准条文节选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4.2.1.1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4.2.1.2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采样位置仍按4.2.1.1选取。
三、《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5.1.2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5.1.3测试现场空间位置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可选择比较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5.1.4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采样位置仍按5.1.2选取。
四、《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 、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7.1.1.7.d)在CEMS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和数目按GB/T16157的要求确定。
7.1.2.3 对于新建排放源,采样平台应与排气装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确保采样断面满足本标准 7.1.2.2 的要求;对于现有排放源,当无法找到满足 7.1.2.2 的采样位置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安装 CEMS 采样或分析探头,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监测断面烟气分布相对均匀,断面无紊流。
7.1.2.4 为了便于颗粒物和流速参比方法的校验和比对监测,CEMS 不宜安装在烟道内烟气流速<5m/s 的位置。
五、《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5.1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6.1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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