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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

2020-02-18 13:54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吕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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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缓解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居民健康的影响,保障人民正常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吕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吕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十三县(市、区)以两区(吕梁市区及周边、汾文交孝城区及周边)为重点区域,各县(市、区)依据市级统一要求,自行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预案体系

《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专项预案和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与《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共同构成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科学预警,及时响应;信息公开,全民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批准有关信息发布等。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2 办事机构和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的报送;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组织有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指导和帮助企业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组。由环保、气象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会商、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指导。

监测预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进行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督导检查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警支队、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巡查、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人员、单位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国电吕梁分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各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他新闻单位组成宣传报道组,根据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进行公众宣传,正面舆论引导。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预警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12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2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预警信息发布后,负责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按照应急响应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各项防范措施;负责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干部考核,配合市政府办公室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应对工作。

市委宣传部: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督导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台、日报社等)做好各类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及解除信息的发布;负责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纪委监委: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纪律保障,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力、消极懈怠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安全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牵头重污染期间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负责预案的修订及应急减排清单的更新;配合市工信局督促各县(市、区)政府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参与应急期间的督导检查工作。

市气象局: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报准确度;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预警,提出预警建议;对各县(市、区)气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市区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施工现场重污染天气下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建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督导各县(市、区)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等的应急响应措施。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成区范围内露天烧烤的禁止工作。

市交警支队: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上路车辆管控措施的落实;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法查处;为修订应急减排清单提供车辆保有数量等相关信息。

市交通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增加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道路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秋冬季错峰运输;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发改委:综合协调清洁生产有关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市工信局: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秋冬季错峰生产,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市能源局:负责督促全市煤炭及洗(选)行业有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加强煤炭质量的源头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优质应急煤供应体系;负责发电节能减排调度工作和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市教育局:督导各县(市、区)教育机构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对各县(市、区)卫健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造成的急性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各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专家咨询、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及时为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负责河道、湖泊、岸滩露天焚烧的禁止工作。

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负责督导露天矿山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市商务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清洁煤和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国电吕梁分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负责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供电管控;负责对长期停产、取缔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各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采用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滑动平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将SO2 1小时均值浓度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补充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 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预警条件;或监测SO2 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监测SO2 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

3.2 监测与会商

3.2.1 监测和预报

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建立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监测预报组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2.2 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利用视频会商,联合中央、省气象专家指导提高本地小气候精细化空气扩散条件预报准确度。市气象局预报未来1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发起会商。采暖季每日会商1次(上午10点),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附件1),于12点前提交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根据需要进行实时会商。

3.3 预警启动、打断与解除

3.3.1 预警启动和发布程序

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测应启动红色预警时提前48小时发布。

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附件2),发布预警时,原则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报指挥部,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副总指挥签发,红色预警由总指挥签发。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响应措施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单位和公众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3.2 打断判定及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严启动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预警级别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3.3.3 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按照发布程序解除。

3.3.4 区域应急联动

当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汾渭平原、山西省级、太原及周边(含吕梁市平川四县)联防联控区域或其他联防联控区域平均AQI达到各级预警启动限值或相关预警提示信息时,按照预警启动和发布程序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三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二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一级响应。

当紧急发布橙色或黄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2 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减排力度,实现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大气主要污染物的大幅和快速削减,确保实现全社会SO2、NOx、颗粒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20%、30%和4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SO2和NOx的减排比例可适当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对涉及民生和安全生产等原因不能停产、限产或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企业,通过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4.2.1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倡议性减排措施。

②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③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④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政府机构、公共事业单位、商场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多发时段的污染物排放。企事业单位、工业企业用煤主动替换为优质燃料煤。

④SO2超标严重且未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力度,鼓励居民使用型煤等清洁燃料、环保型炉具,或采用电能进行短期替代。

4.2.2 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治污设施处理效率、缩短生产时间,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采取限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其中,重点行业管控措施如下:

当研判预测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钢铁、焦化、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长流程联合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如预警响应时间超过 120 小时,之后时段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高炉停产 50%(含)以上,以高炉计;石灰窑停产;6m 及以上炭化室出焦时间延长至 28 小时以上,6m 以下出焦时间延长至 36 小时以上;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短流程钢铁: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铁合金:矿热炉、精炼炉、中频炉、烘干窑及烧结机等停产 50%(含)以上,以产能规模和设备数量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焦化行业:延长结焦时间至48 小时;热回收焦企业在现有基础上延长结焦时间24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氧化铝: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 50%,以生产线计。

电解铝:停产 30%,以电解槽计。

炭素:焙烧工序停产 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

水泥: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砖瓦窑:非隧道窑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陶瓷:除卫陶和日用陶瓷外全部停产;禁止运输。

耐火材料: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使用非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玻璃: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岩棉: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灰窑: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铸造行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制药工业:企业停产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农药制造:企业停产3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涂料制造: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油墨制造: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家具制造: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 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包装印刷:使用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人造板制造:未使用燃气(低氮燃烧)、电加热、生物质锅炉的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橡胶制品制造: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 50%(含)以上;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涂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锅炉:绩效等级与所属企业或服务企业绩效等级挂钩,按绩效评级水平较低级别计,按照所属企业采取相应减排措施。

火力发电和热力供应企业:执行二氧化硫20毫克/立方米或氮氧化物35毫克/立方米排放要求,无法达到的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煤炭井下开采及洗选、其他矿物井下开采: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露天开采:停止破碎、筛分、爆破等工段;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非金属采矿与加工:停止破碎、筛分等工段;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化工行业:停产30%,以生产线计(单条生产线以70%负荷运行);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酒类制造: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建筑材料制造:沥青建筑材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其他建筑材料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储煤场等堆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钢铁、焦化、水泥等行业协同供热、供气企业:按要求实施以热、以气定产。

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

②机动车控制措施: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执行。

微、轻、中型载货汽车(汽油、燃气)和微、小、中型载客汽车(汽油、燃气)国1及以前非营运车辆全天禁止通行;微、轻载货汽车(柴油)和小、中、大型载客汽车(柴油)国3及以下柴油车8:00-20:00禁止通行;中型载货汽车(柴油)国3及以下柴油车全天禁止通行;重型载货汽车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大型载客汽车(汽油)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主干线路首班时间提前,晚班时间适当延后;三轮车、低速汽车、摩托车全天禁止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20:00-次日8:00停止使用国2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其他企业车辆按照“工业应急减排清单”执行。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矿山、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建筑工地裸露地面实施全覆盖;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4.2.3 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延长公交车运行时间。

②自觉停驶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采取限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

短流程钢铁:电炉炼钢企业停止车辆运输。

氧化铝: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电解铝: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和产品。

炭素:煅烧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

水泥: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低于400 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低于熟料产能4%(含)的生产线,停产。

砖瓦窑:停产;禁止运输。

岩棉: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停产;使用电弧炉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按生产设施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家具制造: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 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包装印刷:使用非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印刷机数量计。使用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人造板制造:人造板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 排放工序停产。

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

橡胶制品制造: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 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工业涂装: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 含量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

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露天开采:停产。

非金属采矿与加工:停产。

建筑材料制造:停产。

腐殖酸:停止破碎、碾磨等工序。

机加工(金属结构加工):停止露天大气污染物排放环节作业(喷漆、打磨、电焊等)。

汽修: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②机动车控制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2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 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其他企业车辆按照“工业应急减排清单”执行。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建筑施工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企业堆场防尘措施到位,同时非冰冻期内洒水次数在原有基础上每天增加1次。

4.2.4 一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市教育局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8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采取限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其中,重点行业管控措施在二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增加:

短流程钢铁:电炉炼钢企业停产。

铁合金:矿热炉、精炼炉、中频炉、烘干窑及烧结机等工序停产。

水泥: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高于 400 吨但低于 600 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高于熟料产能 4%但低于 6%(含)的生产线,停产。

陶瓷:停产,禁止运输。

耐火材料:停产。

家具制造: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 排放工序停产。

包装印刷:供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

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

工业涂装: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 VOCs排放工序停产。

煤炭井下开采及洗选、其他矿物井下开采:禁止运输。

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露天开采:停产,禁止运输。

非金属采矿与加工:停产;禁止运输。

储煤场:停止装卸等露天作业,禁止运输。

机加工(金属结构加工):停产。

饲料:停止破碎、混合等工序。

②机动车限行措施。

微、轻、中型载货汽车(汽油、燃气)和微、小、中型载客汽车(汽油、燃气)实施区域限行;微、轻、中载货汽车(柴油)和小、中、大型载客汽车(柴油)国3及以下柴油车全天禁止通行;重型载货汽车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大型载客汽车(汽油)非公交车外全部停驶,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机动车限号期间,实施公交优惠(免费)政策;三轮车、低速汽车、摩托车全天禁止通行;市域内工程机械停止使用(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除塔吊及地下施工外,建筑施工工地整体停工。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非冰冻期内主要交通干线加大机械化湿式清扫频次每日2次以上。

4.3 信息报送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将初报报至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之后每日将续报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附件3)。

4.4 总结评估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市、区)响应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措施效果等。

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4.5 督导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部门专项方案和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以及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建筑工地停工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送指挥部办公室,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报、会商、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组织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

5.2 经费保障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5.3 物资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属分局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等装备调配计划。能源、电力等相关部门应根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煤炭、电力等能源的调配和管理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4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数据库管理。

5.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5.6 医疗卫生保障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卫生应急专家库,同时做好患者诊治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2 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重点企业对“工业源减排清单”应急措施响应及落实进行技术培训。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6.3 预案演练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指挥部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附件4)。

6.4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当出现需要适时修订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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