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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下医疗废物处置的法律思考

2020-02-24 11:16来源:听泉v境界作者:胡雯琼关键词: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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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止病毒通过医疗废物传播扩散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全国各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均高度重视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中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笔者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如下。

一、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医疗废物种类和范围,但仍有立法空白。

医疗机构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1]。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2]。法律没有对医疗卫生机构收治前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是否属于医疗废物进行规定,建议结合我国目前推行的垃圾分类制度尽快填补立法空白。

二、我国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各环节主体单位实施特许经营,无证经营将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1、产废单位和个人是责任主体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规定,产废单位和个人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环境主管部门在处置过程之中更多的是发挥宏观调控与监管作用,统筹应急处置设施资源。

2、实施集中处置单位应事先申领从事收集、贮存、处置活动的经营许可证

我国对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同时具备:

1.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2.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3.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4.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等条件后[3],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发放经营许可证[4]。无证经营单位除会受到环境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外,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形成罪名竞合,按处罚较重罪名处理[5]。

3、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由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参考技术指南及相关标准规范因地制宜确定。

从近几年重大疫情及灾害等紧急状态看,生态环境部及时发布了《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要求,指导相关机构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同时,也赋予地方各级政府环境管理部门因地制宜确定当地具体实施路线和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的应急管理权限。

三、在紧急状态下开展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建议环境管理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明确技术要求及权限

充分考虑紧急状态的性质,结合当地特点,及时下发安全处置技术指南等规范性文件,确定因地制宜的处置方案。坚持效率优先原则,明确分类分级的自由裁量范围,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

2.明确具体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及时公布针对该紧急状态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严格划分医疗废物类型,明确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等各类型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处置标准,严格依据《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3.明确集中处置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筛选评估符合要求的集中处置单位,及时发布特定紧急状态下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及集中处置单位清单。可以根据地方特点,由政府主管部门统筹设施设备资源调配,实施区域负责制,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匮乏的区域,应加快本地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4.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意外事故应急方案

各责任单位及时制定公布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上报备案,明确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危害性的措施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5、严格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发布处置信息

当地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单位报备的废物管理计划,不定期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医疗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及时实施过程监控,排查隐患,从源头阻却违法行为。

注释: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条。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标题:【视界】紧急状态下医疗废物处置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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