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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二、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计算规则
已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是否应该有自行监测数据根据排污许可证中的自行监测方案中的频度来计算,同时留有了余量。
1、有自动/在线监测的/手工监测频度是天/周级别的,发证下月就应该有自行监测。有监测数据时间:发证月份+1月(精确到天,下同)
2、手工监测频度是月级别的,有监测数据时间:发证月份+2个月(确保有完整月份)
3、手工监测频度是季度级别的,有监测数据时间:发证月份+4个月(确保经过了一个完整季度)
4、手工监测频度是半年度的,有监测数据时间:发证月份+7个月(确保经过了一个完整的半年)
5、手工监测频度是年度的,有监测数据时间:发证月份+13个月(确保经过了一个完整的年)
四、排污许可证数据来源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http://114.251.10.126/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
更多说明
1
未公开自行监测:指在上述排污单位在浙江省自行监测平台上无法找到该公司
2
公开但无数据:指在上述排污单位在浙江省的自行监测平台上可以找到该公司信息,但其没有公开任何的监测数据。
3
统计数据截止:排污许可证数据指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已发证。自行监测数据统计含所有期间的所以时间段。
1.自行监测数据公开情况
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浙江省总计发放了4001张排污许可证。
其中公开了自行监测且有数据的企业数量为1874家,占比46.84%;
未公开自行监测的企业为45家,占比1.12%;公开自行监测但无数据显示的企业为1839家,占比45.96%,
而处于过渡期或未到期的企业为243家,占比6.07%。
2.各地已发证企业未公开自行监测情况
3.各地已发证企业公开自行监测但无数据情况
3.各地已发证企业公开自行监测但无数据情况
5.各行业已发证企业公开自行监测但无数据情况
从地方来看:嘉兴市和绍兴市的企业未公开自行监测的情况最多;温州市和杭州市的企业公开自行监测但无数据的情况最多。
从行业分布来看:集中在钢压延加工和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行业未公开自行监测企业的情况最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品加工和钢压延加工则是公开自行监测但没有数据的企业分布是最多的。
建议与反馈
关于督促已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公开自行监测数据的建议信已于2019年8月9日发出,机构工作人员收到了浙江省环保厅的电话回复,表示会加强企业监督,敦促企业实时公开自行监测数据,以供大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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