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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

2020-02-27 10:46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焦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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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6)《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88号)

(7)《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8)《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9)《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0)《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11)《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

(1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

(1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56号)

(14)《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25号)

(15)《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6)《焦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焦发〔2018〕17号)

(18)《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焦政〔2018〕20号)

(19)《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在“治”要在“建”的实施意见》(焦政〔2019〕23号)

(20)《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焦环攻坚办〔2019〕76号)

1.3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益,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1.5.2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1.5.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5.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度,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焦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本预案与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以下简称减排清单)、市直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即“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共同组成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攻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污染防治攻坚办),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市污染防治攻坚办下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以下简称市大气工作部),作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市污染防治攻坚办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成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污染防治攻坚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成员单位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城管局、园林局、气象局、焦作黄河河务局、国网焦作供电公司、市铁办等组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全市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周边地市、可能对我市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完善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2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污染防治攻坚办)的预警提示信息时,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预警程序

(1)预警会商。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气象局提供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信息、未来空气污染气象扩散条件预报,以及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发布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及时发起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时,形成重污染天气会商意见和预警启动建议报告,由市大气工作部向市污染防治攻坚办提交预警启动请示。当未发布预警,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会商结果应明确是否建议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启动预警,并提出启动相应预警级别的建议报告。

(2)预警发布。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黄色预警由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副主任签发,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污染防治攻坚办主任或委托人签发。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通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新媒体等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四、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当发布黄色(Ⅲ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当发布橙色(Ⅱ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当发布红色(Ⅰ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区域预警提示信息,或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发布省级预警时,应当启动不低于上级要求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的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响应措施

4.2.1总体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做到行政区域内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应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视情况纳入,确保减排清单全覆盖。对应纳入减排清单的漏报、瞒报涉气企业,一经发现,一律纳入应急管控,实施错峰停产措施(本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或进行同等处罚,即企业停产5个月。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各县(市)区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所处区域、行业类型特点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最大能力减排,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支柱产业涉气工序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应急减排措施应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5)当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县(市)区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钢铁、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煤制氮肥、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实行季节性生产调控。

(6)纳入全市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一厂一策”方案),并报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其中,对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4.2.2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确保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均达到10%以上: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区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要求,实施Ⅲ级应急响应,严格落实所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中的黄色预警停、限产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导重点行业、非重点行业、小微涉气行业等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预警期间,严禁工业企业新开生产线或运行新的生产设备,生产负荷不得超过预警前期生产负荷;长期停产及未建成企业复产或试生产前,须向县(区)、市两级污染防治攻坚办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在国省干线、高速公路的污染严重路段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清理路面污染物,加强公路运输扬尘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扬尘控制。黄河河务部门负责黄河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扬尘控制。园林部门负责绿化维护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扬尘控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拆迁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扬尘控制。铁办负责郑太铁路等铁路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扬尘控制。

经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用车单位需在车辆出入口,安装具备车辆牌照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至少一年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次年4月30日。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在保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重大活动公务用车的前提下,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车停驶2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实施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清扫保洁范围内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严格落实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国网焦作供电公司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地砖铺贴及其砂浆拌合停止作业,填缝后的室外地砖表面细(中)沙清除前进行苫盖并停止作业。

4.2.3Ⅱ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确保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均达到20%以上: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要求,实施Ⅱ级应急响应,严格落实所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中的橙色预警停、限产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导重点行业、非重点行业、小微涉气行业等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督促全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落实省电力调度应急方案等工作。国网焦作供电公司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预警期间,严禁工业企业新开生产线或运行新的生产设备,生产负荷不得超过预警前期生产负荷;长期停产及未建成企业复产或试生产前,须向县(区)、市两级污染防治攻坚办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施工工地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在国省干线、高速公路的污染严重路段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清理路面污染物,加强公路运输扬尘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扬尘控制。黄河河务部门负责黄河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扬尘控制。园林部门负责绿化维护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扬尘控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拆迁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扬尘控制。铁办负责郑太铁路等铁路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扬尘控制。

经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重点用车单位需在车辆出入口,安装具备车辆牌照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至少一年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次年4月30日。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在保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重大活动公务用车的前提下,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车停驶30%。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由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码头、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实施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清扫保洁范围内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严格落实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国网焦作供电公司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地砖铺贴及其砂浆拌合停止作业,填缝后的室外地砖表面细(中)沙清除前进行苫盖并停止作业。

4.2.4Ⅰ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必要时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确保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均达到30%以上: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要求,实施Ⅰ级应急响应,严格落实所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中的红色预警停、限产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重点行业、非重点行业、小微涉气行业等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督促全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落实省电力调度应急方案等工作。国网焦作供电公司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预警期间,严禁工业企业新开生产线或运行新的生产设备,生产负荷不得超过预警前期生产负荷;长期停产及未建成企业复产或试生产前,须向县(区)、市两级污染防治攻坚办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室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施工工地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在国省干线、高速公路的污染严重路段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清理路面污染物,加强公路运输扬尘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扬尘控制。黄河河务部门负责黄河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扬尘控制。园林部门负责绿化维护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扬尘控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拆迁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扬尘控制。铁办负责郑太铁路等铁路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扬尘控制。

经市政府确定的郑太铁路水、电、暖等应急抢险工程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重点用车单位需在车辆出入口,安装具备车辆牌照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至少一年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次年4月30日。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在保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重大活动公务用车的前提下,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车停驶40%。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由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码头、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实施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清扫保洁范围内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严格落实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国网焦作供电公司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地砖铺贴及其砂浆拌合停止作业,填缝后的室外地砖表面细(中)沙清除前进行苫盖并停止作业。

4.3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由市污染防治攻坚办统一发布预警解除响应终止指令,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的有关工作。

4.4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市污染防治攻坚办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5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及时将本地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每日通过网络或传真向市污染防治攻坚办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应及时将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等情况报告省污染防治攻坚办。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取网络、传真形式书面报告,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五、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在每一轮次应急响应终止后3日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至市污染防治攻坚办。

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应当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范围、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结果应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上报省污染防治攻坚办。

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度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每年5月底前按要求上报。

六、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1.1环境监测应急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监测仪器维护,保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自动监测信息实时发布。

6.1.2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障

市气象局加强气象条件预报服务,进一步加强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方法研究,为环境气象预报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6.1.3专家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咨询专家库,加大对重污染天气预测与预防的研究,确保能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要对数据资料充分共享,及时沟通与联系,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落实到人,做好应急响应设备、技术保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空气质量。

6.1.4医护应急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建立重污染天气敏感人群的咨询、诊治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值班。

6.1.5组织保障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机构,健全运行机制和规范标准,依据本预案规定,制定并及时启动相应的专项实施方案,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对迅速,协调联动,措施有效,监管有力。

6.2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要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能力建设经费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七、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演练与修订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广泛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等多种组织形式,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能。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的演练,增强实战能力,检验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修订意见。

《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每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市污染防治攻坚办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监督问责

市污染防治攻坚办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人法律责任。对已经纳入A级、B级的工业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立即降为C级。对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者超标排放的,保障类工程没有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将移出民生保障类清单。

八、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焦政办〔2018〕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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