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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 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20-02-28 18:10来源:财政部关键词:垃圾处理PPP项目垃圾处理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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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政府方的一般补偿义务

(一)具体条款

详见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PPP项目合同》第23.1款;详见垃圾处理PPP项目《PPP项目合同》第24.1款。

(二)使用说明

由于PPP项目期限较长,且存在无法预计的风险因素较多,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法律变更、政府行政指令、公共利益需要等导致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的,政府方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通常情况下,应确保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会因项目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受到经济损失或获得额外利益。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当明确具体补偿情形,并且可通过协商选择如现金补偿、调整服务费及/或延长合作期等不同的补偿方式。

十、合同终止与补偿

(一)具体条款

详见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PPP项目合同》第24条;详见垃圾处理PPP项目《PPP项目合同》第25条。

(二)使用说明

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政府方违约事件、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不可抗力或者PPP参与各方协商一致等情形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的,通常会涉及政府方接管项目设施的义务和提前终止补偿(确定终止补偿金)两方面的事项。实践中,通常只有在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约导致项目终止的情形下,政府方可以选择是否接管该项目设施。就提前终止的补偿范围,需基于项目终止的不同事由加以合理评估确定。PPP各参与方在使用该等条款时,应当明确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终止程序及其后果。

其中,对于因政府方违约事件、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等情形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的,应当确保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到损失或获得额外利益(其中,政府方出于公共利益而终止合同情形,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政府方违约处理,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合理补偿;否则,会产生不当的激励,以自愿终止合同代替违约),其提前终止补偿金通常设定为债务价值(如尚未偿还的所有贷款、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终止之前投资项目的资金总和等)加上一定的权益,也可以包括损失的未来利润(如有);对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的,在确定其提前终止补偿金时可选方案包括:未偿还债务的全部价值或者指定比例、折旧资产账面价值、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扣除整改成本)、在公开市场进行PPP经营权重新采购的收益;对于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的,一般原则是由双方共同分摊风险,其提前终止补偿金通常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且不包括预期利润损失的前提下,考虑未偿还融资方的贷款、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终止前投入项目的资金以及欠付承包商的款项予以确定。同时,PPP各参与方在使用该等条款时,可明确约定提前终止补偿金的具体支付方式、时间和程序要求。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

(一)具体条款

详见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PPP项目合同》第26条;详见垃圾处理PPP项目《PPP项目合同》第27条。

(二)使用说明

由于PPP 项目涉及的参与方众多、利益关系复杂且项目期限较长,因此在PPP 项目所涉合同中需要就合同签订后可能产生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明确约定。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选择,一般以仲裁或者诉讼作为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并且,在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前应设置其他的争议解决机制,如设立项目协调委员会,以期在无需仲裁或者诉讼的情况下快速解决争议,或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但可在之后的仲裁或诉讼中重新审议的临时解决办法。同时,为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建议《PPP项目合同》与《合作协议》两份协议文件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保持一致。

《运营维护服务协议》使用说明

考虑到污水处理PPP项目的行业惯例、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包含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的项目设施运营维护的复杂性,以及示范文本条款设置的均衡性,本示范合同文本单独编制《运营维护服务协议》以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的运营维护责任、项目产出标准、政府方监督管理方式和程序予以详细约定。其中,对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运营维护服务协议》涉及的重要条款作说明如下:

一、项目运维产出标准的确定

(一)具体条款

详见《运营维护服务协议》第三章。

(二)使用说明

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目标对运营维护的具体产出标准予以明确,包括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出水水质标准、管网运营维护标准、污泥出厂标准、噪声和臭气标准等,确保符合国家、行业以及项目所在地省、市的相关规范标准,并作为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开展运营维护的最低要求。同时,产出标准的确定也应同时体现在项目绩效评价机制中。

二、项目检测、检查及处理

(一)具体条款

详见《运营维护服务协议》第四章。

(二)使用说明

项目检测是政府方行使项目知情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也是项目绩效评价机制的编制基础。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产出目标和政府监管程度的不同,确定项目进水水质、出水水质、污泥等重要指标的检测方式和频次,确保检测频次及相关要求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60-2011)等国家、行业以及项目所在地省、市的相关规范标准,并进一步明确进水水质和出水水质不达标的处置措施。


附件2 PPP项目合作协议



附件3 PPP项目承继协议

附件4 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合同(请登录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

附件5 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运营维护服务协议(请登录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

附件6 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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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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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

1.1.1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签署的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和附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本项目,指垃圾处理PPP项目,主要处理的垃圾,处理规模为吨/日(或吨/年),垃圾处理方法为焚烧发电。

1.1.3项目设施,指与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处理厂(场)在内的全部构筑物、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

1.1.4甲方,指本项目中经人民政府授权确定的项目实施机构。

1.1.5乙方,指政府方就本项目通过法定采购程序选定的中选社会资本,如中选社会资本为多个成员组成的联合体的,指联合体或联合体全体成员。

1.1.6政府方,指人民政府或其依法授权的实施机构,可指其中之一,也可统指政府和实施机构。

1.1.7项目公司,指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而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采购文件要求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

1.1.8采购文件,指《垃圾处理PPP项目采购文件》。

1.1.9响应文件,指乙方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并对采购文件予以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1.1.10经营权,详见本合同第3.2款的约定。

1.1.11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1.1.12日垃圾基本供应量,指本合同第12.1.1款所约定的垃圾供应量。

1.1.13垃圾处理服务费,指乙方为提供本项目垃圾处理服务而获得的服务收入。该服务费的实际支付数额与垃圾处理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1.1.14履约担保,指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履约担保系【□建设履约保证金/保函;□运维履约保证金/保函;□移交履约保证金/保函】的统称。其中:建设履约担保,指乙方按照第16.1款的约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措施;运维履约担保,指乙方按照第16.2款的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措施;移交履约担保,指乙方按照第16.3款的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措施。

1.1.15建设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项目开始运营日前一日止的期间。

1.1.16开工日,指开工令载明的日期或甲、乙双方书面认可的其他日期。

1.1.17运营期,指开始运营日起至移交日止的期间。

1.1.18开始运营日,指按照本合同第9.1.2款约定由甲方书面认可的日期或视为甲方认可的其他日期。

1.1.19移交日,指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移交项目设施的日期。

1.1.20接收人,指在项目移交日负责接收乙方无偿、完整地移交资产和相关权益的政府方指定主体。

11.21适用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所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1.1.22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如导致项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甚至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1.23政府行为,指甲方及其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1.1.24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免除或相同及类似的文件。

1.1.25融资方,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融资资金的提供人。

1.1.26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运营相关的长期、短期融资或再融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其他文件等,但本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除外。

1.1.27融资交割,指项目融资所需的有关资信、协议、担保或承诺等文件已签署并提交政府方,且融资文件要求获得首笔资金的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1.1.28再融资,指运营期内为维持项目正常运作和保障现金流,在初始融资完成后对融资条件和工具进行调整的融资活动。

1.1.29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垃圾处理厂(场)在内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

(2)主辅设备、备品、备件、工具等动产;

(3)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4)合同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5)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1.1.30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形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本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1.1.31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第27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1.1.32政府部门,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1.1.33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5.6.1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1.1.34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5.6.2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1.1.35生效日,指本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1.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合同中:

1.2.1协议或文件,指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1.2.2“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

1.2.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1.2.4一方、双方、各方,指本合同中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主体或该方的受让人;

1.2.5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1.2.6“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均不含本数;

1.2.7日、月、季、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年;

1.2.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1.2.9在本合同订立及履约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按照第1.2.10款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2.10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理解,属于本项目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约定合同文件的地位和优先顺序如下:

(1)《合作协议》;

(2)本合同及附件;

(3)谈判备忘录;

(4)响应文件;

(5)采购文件;

(6)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2条 声明与保证

2.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2.1.1甲方已获得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及批准,有权签署本合同;

2.1.2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根据第25.2款的约定终止本合同。

2.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2.2.1乙方是依法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2.2.2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2.2.3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25.1款的约定终止本合同。

第3条 项目合作范围和合作期限

3.1项目合作范围

自生效日起,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新建项目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工作。

本项目的新建项目设施,是指:

3.2项目经营权

甲方已获得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的方式,将本项目的经营权授予乙方,即由乙方负责新建垃圾处理项目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并享有获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及相关收入的权利。

3.3其他经营性业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开展其他经营性业务,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提取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如未来乙方根据适用法律、甲方要求拟利用本项目设施开展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经营性业务的,必须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未来收益分享等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届时协商确定,且乙方必须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提取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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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合作期满的处理

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所有项目设施及相关权利。甲方有权依照届时适用法律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如乙方在上述合作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权。

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3.5经营权的排他性及其处分限制

3.5.1甲方承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及合作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对项目设施的经营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甲方授予乙方对合作区域的经营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除非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的,甲方承诺不擅自收回经营权、不减少经营权的内容、不再将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

3.5.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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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融资责任

4.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求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日内完成融资交割,并负责项目资金的及时筹措;甲方应为乙方开展项目融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依法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批复、证明、说明及相关文件等。

4.2.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求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实现项目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的,应当按照本合同和《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4.3 融资担保

4.3.1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在其按约定享有所有权的项目设施、项目收益权或其他权益上设置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相关融资文件应及时提交甲方备案。

4.3.2如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合作期限内设置项目设施抵押或项目收益权等权利质押的,乙方应在移交日前解除全部项目设施的抵押和项目收益权等权利的质押等担保措施。

4.4 融资及担保的限制

4.4.1除因本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所需之目的外,乙方不得以本项目进行融资。

4.4.2除为本项目融资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项目设施或项目收益权进行抵押或质押、出售、转让、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交由第三人使用或设定权利负担。

4.4.3项目融资文件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日内将为本项目融资签署的所有融资文件报经甲方备案。

为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中包含融资方承诺的下列条款:

(1)只要本合同(含附件)有效,融资方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合同造成不利影响;

(2)如融资文件中包含了融资方介入权的约定,即当乙方违反融资文件或乙方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融资方利益时,融资方可以行使其作为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乙方改善管理、增加投入,或请求甲方认可的合格机构接管本项目,但融资方行使上述介入权时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a. 融资方通过书面方式将乙方在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事件通知甲方;

b.给予乙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日内纠正此类违约的权利;

c.在上述纠正期间不行使融资方对违约事件的任何权利或补救;

d.纠正期满时,乙方违约事件持续的,融资方行使权利应以不妨害和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项目的正常运营为前提。如在纠正期内,触发融资方直接介入的重大风险解除或者乙方提供融资方能接受的补充担保措施后,融资方应停止介入。

(3)其他约定:

4.5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4.5.1双方在此确认,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为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开设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在不影响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专用账户中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4.5.2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款项支付,须按相关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又无正当理由的,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不支付影响项目进度的,甲方有权从其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金额并代乙方支付,不足部分将从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

4.5.3乙方应独立进行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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