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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乱象”必须“重典”整治

2020-03-02 11:38来源:宛新平作者:叶金福关键词:医疗废物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回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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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方案》明确,2020年年底前实现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022年6月底前实现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可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而据了解,那些没有受到病毒、血液、体液或者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输液袋等医疗物资属于可回收的,但是针头和输液管以及混有这些医疗物质的输液瓶、输液袋等则属于医疗废物,是危险废物,不允许回收加工利用,要妥善安全处理处置。

而据统计,全国343个地级城市中,有333个城市建有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设施,覆盖率达到97%,截至2017年底,全国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能力达到116万吨,比2012年增长了45%。但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对于医疗废物的处置,各地虽建有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设施,但医疗废物处置的“乱象”依然存在。

近年来,各地屡屡曝光医疗废物回收再使用的现象,导致医疗废物非法倒卖、倾倒和处置等违法行为的滋生,这不但严重违反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管理办法,而且也严重危及广大患者的生命安全。可以说,治理“医疗废物处置乱象”已是势在必行,必须“重典”整治。

一方面,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大医疗废物的管理力度,可联合公安、卫健部门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倒卖、倾倒和处置等违法行为,配合卫健委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主体责任和申报登记制度。

另一方面,要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要督促尚未建立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地区,加快设施建设,并将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压实地方政府责任。

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健全相关的长效机制,推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从而使医疗废物处置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

笔者相信,只要各地不断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把医疗废物处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医疗机构和集中处置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集中处置设施能力不足以及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等解决好,并压实落实责任,“医疗废物处置”乱象就一定能得到有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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