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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50条”服务指南》第一批服务事项

2020-03-02 11:52来源:江苏发改委关键词:电力企业疫情防控苏政50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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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简称“苏政50条”)。为推动“苏政50条”落地落实,将政策措施转化为服务事项和服务流程,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经省政府同意,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正在抓紧编制并分批次发布《“苏政50条”服务指南》。

2月28日,首批16项具体服务事项和服务流程出炉,第一批服务指南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牵头负责,围绕“苏政50条”中的6条政策举措,深化细化为16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能源价格、重大项目、投资审批、产业支持、金融服务、信用建设等方面。

《“苏政50条”服务指南》

(第一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将分批次发布《“苏政50条”服务指南》。

本次发布的第一批服务指南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牵头负责,围绕“苏政50条”中的6条政策举措,深化细化为16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能源价格、重大项目、投资审批、产业支持、金融服务、信用建设等方面。

一、《苏政“50条”》第21条: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的企业债券融资需求,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指导发行人用好申报“绿色通道”、信息披露等支持政策。

服务事项1: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申报“绿色通道”,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支持企业合理运用企业债券满足融资置换需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债券存续期间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文件规定的,具备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报企业登陆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的“江苏发展改革委旗舰店”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进行申报,按照企业债券办事指南进行办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财政金融处

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转报办事指南(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办事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提供相应材料。

二、《苏政“50条”》第35条:疫情防控期间,用电企业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的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临时性取消“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的规定,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方便用电企业延期或新增办理暂停业务。

服务事项2:疫情防控期间,用电企业(单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的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

适用范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用户可通过携带所需材料至供电营业厅,或通过上传所需材料扫描件至“网上国网”APP办理的方式,办理变更下一个月的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业务。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3: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取消“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的规定,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方便用电企业延期或新增办理暂停业务。

适用范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用户可通过携带所需材料至供电营业厅,或通过上传所需材料扫描件至“网上国网”APP办理的方式,办理暂停业务。办理暂停业务的用户基本电费按实际用电天数计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三、《苏政“50条”》第36条: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疫情防控期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服务事项4: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

适用范围: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电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电力企业将对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抗击疫情扩产企业,超过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5:疫情防控期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适用范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用户可通过携带所需材料至供电营业厅,或通过上传所需材料扫描件至“网上国网”APP办理的方式,办理新装或增容业务。电力企业将对涉及新增第二路及以上供电电源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证明材料,新装用电还需提供项目批文、物业权属证明。

服务事项6: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适用范围:除高耗能行业用户以外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由省电力公司根据本政策措施,直接降低用电价格,并推动各地供电公司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7:实施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政策。自2020年2月22日起,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提前执行淡季价格,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各地根据天然气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合理预测气源结构,根据门站(气源)采购价格加上从严核定的配气价格科学测算,按照联动机制的规定,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适用范围:非居民用天然气用户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制定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地城镇燃气公司执行。

责任单位: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

具体经办单位: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城镇燃气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四、《苏政“50条”》第37条:加大有效投入,以220个省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和投产进度,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力争早开工、早建成、早达效。推动年初全省集中开工的1473个重大产业项目加快落地见效。对事关疫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行急事快办。

服务事项8:帮助重大项目业主单位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

适用范围:2020年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明确的220个省重大项目,年初全省集中开工的1473个重大产业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就项目推进过程中需要政府机关帮助协调解决的具体困难问题,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解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

经办单位: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问题基本情况。

服务事项9:统筹保障重大项目用能需求

适用范围:2020年省重大产业类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由用能需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报用能需求,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解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经办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文件和项目2020年新增用能需求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正常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能效水平和主要节能措施、开工建设情况及计划投产用能时间、2020年计划新增用能需求和测算依据和用能指标的监管使用措施。

服务事项10: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实施主体发行优质企业债券。

适用范围: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号)要求,省、市、县(区)三级重大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由债券发行单位登陆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的“江苏发展改革委旗舰店”进行申报,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转报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财政金融处

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转报”事项办事指南(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提供相应材料。

服务事项11:疫情防控期间,对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水利、交通项目施工现场防疫措施费用可纳入工程概算。对有度汛要求的水利、交通重大项目,因赶工产生的费用以及应急度汛造成的合同外措施费用,可纳入工程概算。对于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同意项目法人将合同约定的工期合理顺延。

适用范围: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水利、交通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编制概算调整报告,经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由项目原初步设计(或概算)申报单位上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在原项目概算外增列。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基础设施发展处、农村经济处

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概算调整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原申报单位的请示文件。

五、《苏政“50条”》第44条:研究制定推动传统消费业态复苏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消费预期,加快新兴消费业态成长,进一步培育居民健康生活习惯。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进一步拓宽居民线上消费的渠道,加快释放网络消费新动能。

服务事项12: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开展试点工作评估,对评估结果靠前的试点区域安排1000万元切块资金扶持,用于载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搭建、重点项目补助、人员培训以及与金融资本合作开展融资担保、创业投资等。

适用范围: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评估试点工作情况,公示评估结果,对评估靠前的试点区域安排1000万元切块资金扶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服务业处

具体经办单位: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报告。

服务事项13: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发挥服务业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有效支持服务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适用范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消费、物流等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的服务业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由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业项目,在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的“江苏发展改革委旗舰店”在线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核公示后,采取投资补助和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服务业处

具体经办单位: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2020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投资补助重点项目申请报告、投资补助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请报告、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报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六、《苏政“50条”》第48条: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不见面审批(服务)”效能,积极引导选择江苏政务网、江苏政务服务APP等非接触式线上办理途径,加快推行环保“不见面”审批、“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降低疫情聚集性发生风险。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全力做好项目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

服务事项14: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全力做好项目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依托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投资项目“不见面审批”,提供网上或电话咨询服务,帮助协调推动问题解决,为项目审批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适用范围:项目建设单位。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218.94.123.37/indexjs.jsp)填报项目信息并申领项目代码,按照投资性质和项目类别,申请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办理咨询:省发展改革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025-83666201)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固定资产投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

经办单位: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所需材料。

服务事项15: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

适用范围: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有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线上申请信用修复,经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审核后办理信用修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责任处室:信用建设处

经办单位: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各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信用修复承诺书、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失信行为整改证明材料。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通过信用中国和各级信用网站获取的信用报告,视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可作为信用修复依据。具体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流程指引(/xyxf/lczy)了解。

服务事项16:对疫情防控期间,经认定同意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不计入企业失信行为记录。

适用范围:各级税务、人社、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的允许延期缴纳“五险一金”的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各级税务、人社、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直接对相关企业不计入失信行为记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责任处室:信用建设处

经办单位:各级税务、人社、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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