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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盛运环保多案最新进展说明

2020-03-03 09:01来源: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关键词:盛运环保开晓胜垃圾焚烧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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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环保:关于《明生保理诉盛运重工,本公司,开晓胜,汪玉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展说明

盛运环保3月3日发布公告,关于《明生保理诉盛运重工,本公司,开晓胜,汪玉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结案,案件审判结果为原告胜诉。

本案中,原告是深圳市前海明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告是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汪玉,盛运环保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2017年8月3日,原告与盛运重工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约定盛运重工将其持有的对盛运环保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以此向原告融资人民币35157696.58元,并对盛运环保向盛运重工出具的到期日为2018年3月14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了汇票背书转让手续。2017年8月3日,原告分别与汪玉、开晓胜签订了《保理融资债务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书》,约定汪玉、开晓胜为《商业保理合同》项下的债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清偿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017年8月15日,原告向盛运重工发放了融资款人民币35157696.58元。根据盛运环保于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2017年度业绩预告,盛运环保出现业绩亏损,存在无法按期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的风险等,原告依据《保理业务合同》约定要求盛运重工无条件履行回购义务。根据《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盛运重工应向原告支付回购款本金或由盛运环保向原告清偿商业汇票项下的汇票金额,盛运重工支付逾期利息、剩余保理服务费。 基于《保理融资债务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书》约定,汪玉、开晓胜应就盛运重工拖欠原告的主债务、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保证担保责任。 诉讼请求 (1)判令盛运重工支付回购款本金人民币35157696.58元或由开晓胜提前清偿商业汇票项下票据金额35157696.58元,以及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的利息(以履行期限届满至实际清偿之日为基数计算); (2)判令盛运重工支付剩余保理服务费351576.966元,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的利息(以履行期限届满至实际清偿之日为基数计算); (3)判令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由盛运重工承担; (4)判令汪玉、开晓胜就上述盛运重工应承担的所有债务(包括主债务、罚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上述诉讼未终审判决和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盛运环保:关于《浦发银行安庆分行诉本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展说明

盛运环保3月3日发布公告,关于《浦发银行安庆分行诉本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一审判决,案件审判结果为原告胜诉。

本案中,原告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被告是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盛运环保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2017年11月21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的烟气净化装置、渗滤液处理系统、余热锅炉等机器设备(具体抵押机器设备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对其在2017年11月21至2020年11月21日止形成的最高额为7000万元债权本金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担保权利所产生的费用等。被告二至四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对被告一在原告处形成的最高额为7000万元债权本金提供最高额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担保权利所产生的费用等。被告一与被告四均与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就送达地址进行了约定,包括约定了合同事项通知的地址、诉讼过程中法律文书送达的地址等。2017年12月20日与被告一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500万元,借款期限60个月,借款年利率为6.175%,逾期上浮30%计收罚息,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标准支付复利,利息按季支付,本金分清偿还,原告依约定向被告一发放了共计1500万元的贷款义务,然被告一未依约偿还本息。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4月27日欠息265036.38元未还,以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2)判决原告有权以被告一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决被告二至被告四在被告一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上述诉讼未终审判决和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盛运环保:关于《创业证券诉本公司等信托融资纠纷》一案最新进展说明

盛运环保3月3日发布公告,关于《创业证券诉本公司等信托融资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一审判决,案件审判结果为原告胜诉。

本案中,原告是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北京中科通用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润达环科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北京中科通用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润达环科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创业证券诉本公司等信托融资纠纷。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上述诉讼未终审判决和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盛运环保:关于《亚美斯诉本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展说明

盛运环保3月3日发布公告,关于《亚美斯诉本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结案,案件审判结果为原告胜诉。

本案中,原告是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告是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盛运环保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盛运重工与盛运环保存在承揽业务往来,盛运重工对盛运环保有应收账款。因盛运重工资金紧张向原告融资,原告与盛运重工签订了《国内保理合同》,约定盛运重工将对盛运环保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盛运环保确认与盛运重工之间的真实应收账款,并对原告与盛运重工应收账款转让予以确认。为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及原告的合法权益、开晓胜自愿对盛运重工在保理合同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盛运环保也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并承诺若盛运重工出现保理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盛运环保自愿承担连带回购义务,并按照原告与盛运重工的保理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三被告违反保理合同、保证合同及承诺函的约定,未按期支付保理预付款利息、保理费、且拒不回购保理预付款。现诉至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讼主张合同权利。诉讼请求(1)判令盛运重工向原告支付回购保理预付款4999万元,支付滞纳金。(2)判令盛运环保、开晓胜对盛运重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保全费及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上述诉讼未终审判决和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盛运环保:关于《厦门银行诉本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最新进展说明

盛运环保月3日发布公告,关于《厦门银行诉本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一审判决,案件审判结果为原告胜诉。

本案中,原告是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被告是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盛运环保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原告与公司签订编号为090520171221009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30,000,000元。原告与开晓胜签订编号为090520172210093BZ-1的《保证合同》,开晓胜为公司所欠原告全部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总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元。后公司拖欠支付借款利息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息于2018年9月21日提前到期。截至本起诉书提交之日,公司仍未清偿该笔授信项下的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相关费用,开晓胜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利息及罚息及复利人民币1,698,282.74元(暂计至2019年1月30日),以及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开晓胜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上述诉讼未终审判决和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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