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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全面启动垃圾分类 主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

2020-03-11 17:10来源:春城晚报作者:宋金艳关键词:生活垃圾分类垃圾分类处理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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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垃圾分类”可谓是当仁不让的年度热词,街头巷尾全民热议。近日,云南垃圾分类工作再有新举措,省政府办公厅3月3日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省会城市、地级市及州府所在地城市、县级市、县城和其他区域的工作目标,这也意味着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全面启动。

方案明确,到今年年底昆明市主城区(包括呈贡区、昆明空港经济区)全面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主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9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到2025年底,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到2025年底

昆明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方案要求,要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四类划分,加快完善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公众参与机制,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根据目标任务,到今年年底,作为省会城市,列入国家强制分类的昆明市主城区(包括呈贡区、昆明空港经济区)全面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体系,扩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范围,为全省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主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9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到2022年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95%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40%以上;到2025年底,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全面启动地级市及州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今年年底,实现主城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2年底,实现主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到2025年底,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80%。

对于县级市、县城和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任务,则由各属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划出重点区域

按生活垃圾“四分类法”强制分类

方案还明确了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开展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夯实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基础、建立简便易行的分类投放站(点)等7项重点任务。

哪些区域属于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重点区域?方案明确,省会城市、地级市及州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单位、国有企业、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农贸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以街道(乡镇)、社区(包括城郊结合部行政村)为单元,按照生活垃圾“四分类法”开展强制分类,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全覆盖;县级市、县城和其他区域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原则上参照“四分类法”开展,也可因地制宜按照“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军地协作,参照党政机关标准,共同推进军队营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统一分类标志

建简便易行的分类投放站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方面,要规划建设大件垃圾处理设施,积极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模式,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生活垃圾分类网络“两网融合”,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储存、中转、利用信息化平台,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化、专业化管理。

此外,还要建立简便易行的分类投放站(点),并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中的类别、图形符号、说明、颜色等,配备标志清晰的“四分类法”垃圾收集容器,优化布局垃圾箱房。为提高职工、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趣味性和吸引力,鼓励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安装集智能垃圾桶、积分兑换机、监控系统于一体的智能化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因地制宜确定投放点位置、投放时间及投放规范等,引导居民按照“四分类法”自觉做到分类收集、分类投放。

解决“先分后混”

建立与分类品种配套的运输体系

每每提起垃圾分类,就有群众提出质疑,家庭分好类,垃圾车一锅端,该怎么解决?方案明确要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运输体系。要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能好、标志清晰、节能环保的专用收集运输车辆,解决垃圾分类投放后出现“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等问题。同时,规范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收集暂存点布局和中转运输及处置,厨余垃圾(湿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建立与前端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采取长期布局和过渡安排相结合、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方式,统筹规划建设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垃圾等易腐垃圾处理设施,严禁餐厨垃圾直接饲喂生猪。地级市及州府所在地城市要按照区域统筹原则,引入市场化模式,分别建成1座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和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实现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缓解生态环境压力,规避“邻避”风险。

落实主体责任

实行州市长、县市区长负责制

为有效推进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我省将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实行州(市)长、县(市、区)长负责制。

同时强化法制保障,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依法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行为,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和有关设施建设,以及源头减量、监督管理、保障措施、责任义务、公民行为规范、奖惩机制等,使生活垃圾分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各州市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模式,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协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全体系工作;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治理,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推进垃圾源头减量。

需要注意的是,生活垃圾分类绩效考核将纳入文明城市、“美丽县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园林城市、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牵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表扬工作推进有力的城市,通报或约谈工作滞后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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