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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对中国碳市场发展的影响

2020-03-13 11:20来源:对外经贸作者:王谦 管河山等关键词:碳市场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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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为有效的排污控制手段已被世界主要国家广泛采用,而作为总量控制模式下典范的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在全球碳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通过对EU ETS的相关理论研究进行梳理,从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内涵出发,结合EU ETS的相关介绍、我国碳市场的发展阶段以及EU ETS对我国的影响四个方面的相关文献展开综述,进一步揭示了其对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的经验和借鉴之处,以期为我国碳市场的全面建构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换取的经济增长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它对所有附件1国家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它也是国际上第一个对温室气体排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在此背景下,“低碳经济”和“碳排放交易”逐渐出现在国际社会的视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 ETS)于2005年正式运行,该体系在不断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效,并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近年来也一直面临着逐年增加的减排压力,目前研究和讨论的焦点则是怎样更好地控制碳排放增速,EU ETS为中国碳市场不同阶段的发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模板,因此,当务之急是借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运行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努力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随着国际碳市场实践的不断积累,国内外学者关于碳排放的研究,尤其对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研究也不断涌现。本文从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内涵出发,结合EU ETS的相关理论介绍、我国碳市场的发展阶段等方面展开综述,进一步揭示其对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的影响,以期为我国碳市场的全面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

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概述

(一)基本理论

1.排污权交易理论

对碳排放权进行界定的问题是各国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先决条件,美国经济学家DALES(1968)基于Ronald Coase(1960)提出的“科斯定理”,在《污染,财产与价格》一文中首次提出了排污权的概念,他认为明确排污权并使得其可进行交易是控制污染的有效途径[1][2]。马中、Dan Dudek等(2002)基于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内涵和两者的联系,分析了其在环境经济学、管理学和企业管理以及在宏观经济等方面的意义,并提出了相关政策性意见[3]。排污权及排污权交易理论的确立为碳排放权交易理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2.碳排放权交易理论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最早是由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的概念,碳排放权交易简单来说,就是某些国家或企业排放了少于或超过配额规定的二氧化碳,则可以就多出或缺少的部分进行售出或买入的行为。曾刚、万志宏(2010)认为,碳排放权本质上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限量使用权,碳排放权交易是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二氧化碳等污染气体的排放总量或标准,由企业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4]。学术界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几乎不存在争议,许多学者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研究前,都会对其概念进行适当介绍,这就为碳排放权交易这一领域的后期研究提供了先行基础。

关于碳排放权的属性界定研究。潘高翔(2009)认为碳排放权具有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双重属性,碳排放权的客体是排放这些气体所占据的大气空间容量,因此,碳排放权是一种大气容量的使用权,同时具有私益性[5]。乔海曙,刘小丽(2011)认为碳排放权不仅具有商品属性,还呈现出金融属性,其中金融属性还表现为金融资产属性、金融资源属性和金融功能属性[6]。对于碳排放权非物权性质的界定,崔金星(2012)提出 “环境权说”[7],王清军(2010)提出“新财产权利说”[8],袁巍(2010)提出“债权说”[9],刘京(2013)则认为碳排放权不能定位为新型财产和债权,也不能归类于准物权,而应定性为用益物权[10],石小叶(2017)也对以上三种学说进行反驳,并提出碳排放权属于用益物权[11]。尽管学术界对碳排放权的属性研究总量较少,但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得到许多学者的肯定,属于主流观点。

(二)EU ETS的研

碳排放权交易是当前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针对这一热点问题,国内外的学者们做了广泛研究与讨论,对碳排放权及其交易的各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不断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理论的深入。EU ETS正式创立于2005年,主要覆盖30个主权国家,是到目前为止国际上首个最大且最成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1.国外相关研究

早在欧洲碳排放权初始配额刚确定时,国外的一些学者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许可、分配、交易、管理,以及交易主体的创设、准入以及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等各个层次开始了相关研究,理论研究和政策性成果建议较为成熟。如Hahn(1984),Rubin(1996),Godby、Mestelman和Muller (1999)等人侧重于使用理论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覆盖范围、时间柔性、配额的储存借用等方面进行研究;Philippe.Q和Catherine.B(2002)综合文献与实践研究,回顾了10个领先运行或正在运行的碳排放权交易计划,并从覆盖的空间与行业、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交易平台建立、监测和执行情况等方面对这些计划进行比较,最后提出对欧洲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全面建议;John C.V.Pezze and Frank Jotzo (2007)从全球各国的经济发展与碳排放增长的不确定性出发,研究指出总量控制模式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在推动节能减排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障碍;Tihomir Ancev, Todd Sanderson and Regian Bctz (2009)在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可变部分赔付可以使用更低的社会成本完成相同的减排目标。

另外,也有一部分学者对欧盟碳排放市场的效率进行了评价。Joachim S.,Karoline R. and Regina B.(2009)认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最成功之处在于能够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调整和修正体系中存在的不足,提高体系的运行效率,激发相关产业部门不断开发创新低碳技术的积极性[12]。Sullivan R.and P.feifer S.(2009)也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做了很高的评价,他们认为由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存在,使得欧洲的金融机构、交易者以及投资者等,对于碳金融交易的关注度不断提高[13]。Monjon S. and Quirion P.(2010)就如何对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范围进行调整展开了谈论,主要从配额数量等角度进行界定,使其具有更广泛的运用[14]。Venmans F.(2012)对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实施的第一阶段(2007)进行了事后实证研究,他认为尽管第一阶段的配额数量分配过多,并且存在碳泄露的情况,但该体系的可行性仍是积极的[15]。

2.国内相关研究

国内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且以理论性的研究居多,自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运行后,国内也展开了激烈的学术讨论。庄贵阳(2006)介绍了欧盟各成员国的气候应对策略和该体系的相关内容,分析了其对中国碳市场建立的借鉴意义[16]。郑爽(2011)从减排效果、市场效果和政治效果三个方面分析了欧盟碳排放贸易体系和碳市场,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欧盟建立的首个跨国碳排放体系的成果[17]。万方(2015)对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总体发展历程进行了述评,以及对其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进行了相关经验介绍,并且分析了该体系在不同阶段运行的效益与影响[18]。洪倩倩(2016)则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对企业的影响及其经济价值肯定该制度[19]。沈阳(2017)从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碳金融业务和碳市场监管体系三个方面对欧盟碳交易市场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20]。

随着碳排放交易的不断发展和学者们的深入探究,逐渐出现了一些实证研究。刘维泉、郭兆晖(2011)利用SV模型对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期货市场的风险进行了度量和分析研究[21]。张跃军、魏一鸣(2011)运用均值回归理论、GED-GARCH模型和VaR方法,对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碳期货市场的运行特征进行了考察[22]。杨超等(2011)以欧洲气候交易所公布的CERs期货价格为研究对象,将Markov波动转换引入VaR的计算中,结合极值理论,对国际碳市场的系统风险进行了度量[23]。王玉、郁志坚(2012)基于MGARCH-BEKK模型和信息共享模型对欧盟碳配额期货与核证减排量期货进行实证研究后,得出这两种期货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但欧盟碳配额处于主导地位[24]。袁嫄等(2015)运用GJR-GARCH-M模型对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在试验阶段不同碳配额总量管理制度下,其碳市场价格的非对称性的波动特征进行了实证检验[25]。张云(2015)运用实证分析法,分析归纳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为中国碳市场在分配机制和供求管理方面提供了参考[26]。杨星、梁敬丽(2017)利用各项数据和图形分析,分析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价格机制,得出其不符合有效市场理论的假设[27]。对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相关实证分析不断增多,主要集中在碳配额和期货市场的风险等方面,这使得对该体系的研究更具有客观性,结论更具合理性。

对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实践中的问题与不足,国内相关学者也进行了评述。李布(2010)认为该体系试验阶段主要有碳排放权发放超过实际排放量,电力行业排放额发放过多和碳排放微观数据缺失等不足[28]。熊灵、齐绍洲(2012)总结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在第一、二两个阶段的成就,他们认为该体系存在以下结构缺陷:欧盟成员国分散导致配额过多,免费配额导致市场扭曲和进入和退出规则导致市场效率低下等[29]。何少琛(2016)在肯定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优点的基础上,也探讨了该体系的制度缺陷和碳泄露的问题,提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改革的必要性[30]。尽管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在初期存在缺陷,但是在不同阶段的不断实践和改革中,该体系逐渐趋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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